【判決解析】調解完卻拒絕對方探視孩子?小心被裁處「怠金」
當關於孩子的親權與探視方案都已調解完畢,甚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若身為照顧方(同住方)突然發現對方似乎不適任,或者孩子出現抗拒反應時,可以單方面決定「不交付小孩」嗎?
實務上,這個決定伴隨的法律風險,可能遠比想像中高。擅自拒絕履行調解筆錄,可能會被法院處以新台幣 3 萬元以上的「怠金」。
近期我在整理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67號民事裁定時,發現了一個值得家長們深思的案例。
案件中的父親主張,是因為孩子目睹母親的不當行為產生排斥,並非他不願意交付。然而,法院在檢視卷宗與孩子證詞後,卻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關鍵在於「孩子的回答」。當一名年幼的孩子,說出「只是愛我的錢」、「沒付教養費」等超出其年齡認知的詞彙時,法院有可能判定這是主要照顧者刻意灌輸敵意,而非孩子真實的自由意志。
在本週的新文章中,我整理了這起案例的完整脈絡,並解析以下重點:
法律界線:為什麼不建議擅自違反執行命令?
法院視角:法官如何透過對話細節,判斷家長是否盡到「協助會面交往」的義務?
正確解方:如果真的擔心孩子受影響,合法的救濟途徑該怎麼走?
法律的規範或許冰冷,但理解規範是為了避免在衝突中受傷。如果你正面臨類似的親權執行難題,或是對家事判決的邏輯感興趣,歡迎閱讀這篇完整的判決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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