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家律碑文》

洪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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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是为了更明确“处刑长老”的处刑“条件”更为具体而创造的一篇。虽然写来是给我自己看的。

【张家家律·白话版】

一、血脉之律
凡张氏子弟,入族必验血脉,混者逐出,族中不得留外姓。(其实也不一定)

二、承名之律
继任家主者须经三长老同意,并于祖碑前立誓,否则不承认其位。

三、刑堂之律
刑堂掌家族阴事,不得干预阳事。凡堂中之事,不入族谱。

四、面具之律
凡刑者出堂执行时,皆须戴面具。对内可不戴,对外必戴,样式可处刑长老自行设计。

五、藏名之律
入刑堂者不得以真名示人,改字为号,封名于碑,生死不改。

六、血誓之律
刑毕必以血滴刑碑,血未干不得结案;若以假血欺碑,碑火自燃,反噬其身。

七、魂印之律
每名刑官入堂时须以魂印制牌,魂印不离身,牌毁则魂散。

八、长夜之律
刑堂之夜,灯不得点三盏以上。若有人不慎多燃灯,堂中必现鬼影,索其魂。

九、归祀之律
刑官老朽或目盲手钝者须三拜刑碑,自断血誓,方可离堂。若执意不退,夜梦铜钱,七窍流血。

十、沉言之律
刑堂规矩不可外传,若以此为谈资者,轻断舌,重逐籍,死后不入祠。

十一、听令之律
凡堂中之事,以堂主令为首,违令者视为叛堂。

十二、供灯之律
刑堂每月初一须供灯三日,不得断火。若断,视为预兆,主堂需行祭。

十三、静音之律
刑堂审案期间,外人不得喧哗;堂内一言一语皆记于册,事毕焚之。

十四、封魂之律
刑后死者之魂须由堂主封存三日,方可放行。若漏封,堂中必生异象。

十五、镜禁之律
刑堂不得陈镜。凡镜中之影,多为亡魂。

十六、红绳之律
刑官出堂时,左手须系红绳一寸,若断,速回堂,示煞气未散。

十七、誓灯之律
立誓之人需在誓灯前言,灯灭则誓不成。

十八、断冤之律
凡冤魂附刑者,由刑官以声诀断之,不可以暴制。

十九、石阶之律
刑堂前十八级石阶,不得跨二级上;若跨,视为急功,削职。

二十、碑序之律
刑碑以功绩为序,不以血统为先。碑名如被雨蚀,视为失德。

二十一、守夜之律
刑堂每逢月暗之夜须有一人守夜,灯不灭,声不出。

二十二、信札之律
刑官不得以信件传命,口传方为真。若被伪造,罪同欺祖。

二十三、白衣之律
堂主之日服为白,示无私;行刑之服为黑,示断绝。

二十四、香灰之律
刑案结毕,需以香灰封笔,否则案不入册。

二十五、誊写之律
刑官每日须誊录其日所行一事,不得留白超三日。

二十六、拜碑之律
凡入刑堂者,拜碑三叩首,方能行事;忘拜者,事多不顺。

二十七、命数之律
刑堂不测命,只断因。若私卜命者,折寿七年。

二十八、藏灵之律
刑堂不留尸,尸交外堂焚化,灰不得入祠。

二十九、符禁之律
堂中不画外符。若外人私以异派符文镇堂,必引冲煞。

三十、步印之律
刑官步入刑场时脚步不得乱,步乱则心乱,心乱则判错。

三十一、双誓之律
凡刑官结誓于人,不可再立双誓,违者魂裂。

三十二、折香之律
祭祖之香,燃至一寸而折,示谦。若燃尽不折,视为不敬。

三十三、铜环之律
刑堂大门铜环三响为吉,两响为凶,一响则有血案。

三十四、黑伞之律
刑官外出遇雨,不得共伞。共伞者必有一伤。

三十五、隐字之律
堂中文书多用隐字,外人得之不得解。泄密者死无葬身。

三十六、逆风之律
刑堂不审逆风之夜。若硬行,案必反噬。

三十七、秤心之律
刑官判案,须悬心秤一只于案前,以验公心。

三十八、白线之律
刑官衣袖须缝白线,象征清廉,断则需重新缝合后方可执刑。

三十九、灵席之律
刑堂不得置软席。凡坐者,皆木凳,示正心。

四十、三问之律
判刑前须问三次——“可怨否、可改否、可赦否”,方可落笔。

四十一、旧案之律
刑堂不得翻已结之案,除非碑纹异动。

四十二、三鸣之律
行刑前三声钟鸣,告阴阳两界;若钟不鸣,则刑不得行。

四十三、清水之律
刑堂所用清水须引自山泉,不得取井水。

四十四、碎影之律
刑官死后遗物须碎,不可留传。

四十五、寒月之律
寒月之夜不得行刑,寒气易引阴灵。

四十六、破戒之律
刑官饮酒过量三次者逐出堂门,不得复职。

四十七、归碑之律
刑官亡后名刻碑阴,不列碑阳,示隐功。

四十八、问心之律
每年腊月,刑堂众官需写问心信一封焚于碑前。

四十九、渡魂之律
凡刑后之魂,须由渡官唱经三日方可安息。

五十、终堂之律
刑堂若三代无继承者,须自行封印。碑封、灯灭、人散,则视为堂不再立。


《张家家律碑文》

一曰·血脉
张氏子孙,入族必验血统。若有外姓混入,逐而不留,以净根源。

二曰·承名
嗣主继位,须得三长老允之,于祖碑前立誓。无誓不正,无允不承。

三曰·刑堂
刑堂司阴事,不涉阳务。堂中之事,不记族谱,唯碑为证。

四曰·面具
刑者出堂,必以面具蔽颜。对内可免,对外必戴。

五曰·藏名
入刑堂者,弃本名,易字为号,封之于碑。生死不复改。

六曰·血誓
凡刑既毕,必滴血于碑。血干乃结。若假血欺碑,碑焚自噬,命归无常。

七曰·魂印
刑官入堂,制牌以印魂。牌毁魂散,不可复存。

八曰·长夜
刑堂之夜,不得燃三灯。若灯多一盏,鬼影现,索命不赦。

九曰·归祀
刑官年老、目盲、手钝者,当三拜刑碑,自断血誓而退。若执迷不退,梦铜钱,血自七窍出。

十曰·沉言
堂规不得外泄。泄者,轻断舌,重逐籍,死不入祠。

十一曰·听令
堂中一令,惟堂主为首。逆令者,视同叛堂。

十二曰·供灯
每月初一,堂中供灯三日。火不可断,断则行祭以平凶兆。

十三曰·静音
刑审之时,外不得喧。堂内言语,悉录于册,审毕焚之。

十四曰·封魂
刑后亡魂,堂主封三日后释。漏封者,必起异象。

十五曰·镜禁
刑堂禁置铜镜,镜影多显亡灵。

十六曰·红绳
刑者出堂,左腕系红绳寸许。若绳断,当速回堂,以示煞气未平。

十七曰·誓灯
立誓者,须于灯前言。灯灭誓绝,灯明誓存。

十八曰·断冤
冤魂附刑,当以声诀解,不得以暴制。

十九曰·石阶
刑堂前十八阶,不得并两级登。越则心急,削职以惩。

二十曰·碑序
碑列以功,不以血。名被雨蚀,德已失矣。

二十一曰·守夜
月暗之夜,须有人守堂。灯不灭,声不出。

二十二曰·信札
刑命不得以书传,唯口传为真。伪书者,同欺祖之罪。

二十三曰·白衣
堂主日服白衣以示公,行刑则易黑衣,以断情。

二十四曰·香灰
刑毕,以香灰封笔,方得入册。失灰则案不立。

二十五曰·誊录
刑官每日书一事,不得空三日。空者失慎。

二十六曰·拜碑
凡入堂,拜碑三叩。忘拜者,事多不顺。

二十七曰·命数
刑堂断因,不断命。私卜命者,折寿七年。

二十八曰·藏灵
堂中不留尸。尸焚于外,灰不得入祠。

二十九曰·符禁
堂中不施外派符。施者必招冲煞。

三十曰·步印
刑官步入刑场,步稳则心正。乱步则误断。

三十一曰·双誓
刑官一生仅可立一誓。双誓者,魂裂。

三十二曰·折香
祭祖香燃寸折,示谦。燃尽不折,视为傲祖。

三十三曰·铜环
堂门铜环叩三响吉、二响凶、一响必血。

三十四曰·黑伞
刑官行于雨,不得共伞,共者必一伤。

三十五曰·隐字
堂中书以隐文。泄之者,死无葬身。

三十六曰·逆风
逆风之夜,不可审刑。行则案反噬。

三十七曰·秤心
审案之时,悬心秤于前,以照公心。

三十八曰·白线
刑衣袖缝白线,示清廉。断则补之,方可执刑。

三十九曰·灵席
刑堂不用软席,唯木凳。坐木以正心。

四十曰·三问
行刑前,问三事:“可怨否?可改否?可赦否?”
三问毕,乃落笔。

四十一曰·旧案
旧案不得翻,除非碑纹异动。

四十二曰·三鸣
刑前三鸣钟,通阴阳两界。钟不鸣,则刑不行。

四十三曰·清水
刑堂用水,唯取山泉。井水不净,禁用。

四十四曰·碎影
刑官身亡,其物皆碎。遗物不传。

四十五曰·寒月
寒月之夜,不行刑。寒气引阴。

四十六曰·破戒
刑官三醉逐出,不得复堂。

四十七曰·归碑
刑官亡后,名刻碑阴,不列碑阳,以隐功德。

四十八曰·问心
腊月祭前,各官书问心信一封,焚碑前以祈清明。

四十九曰·渡魂
刑后亡魂,由渡官唱经三日,以安其灵。

五十曰·终堂
若三代无人承刑职,须封堂灭灯,碑闭人散,永不复开。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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