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字面的原則
2026年03月14日
超越字面的原則
讀經: 太5:21-30
選讀經文:太 5:21-30
"21 「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不可殺人』;『凡殺人的,必須受審判。』22 但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必須受審判;凡罵弟兄是廢物的,必須受議會的審判;凡罵弟兄是白痴的,必須遭受地獄的火。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24 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先去跟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祭物。25 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就要趕快與他講和,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法官交給警衛,你就下在監裏了。26 我實在告訴你,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你也絕不能從那裏出來。」27 「你們聽過有話說:『不可姦淫。』28 但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29 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30 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
時代默想:
在確立了耶穌與舊約律法的連貫性,祂來是要成全律法後(參5:17~20),接着討論律法的更新與成全(21~48)。作為開啟天國的彌賽亞,耶穌提供了對律法的正確理解,並詮釋了律法的真正意義。
在指出耶穌的門徒的義要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後(參5:20),耶穌用了六個例子清楚地說明兩者的分別。前兩個對比來自十誡,後四個則是關於社會道德的誡命。
動怒=殺人(21~26):耶穌將十誡的第六誡「不可殺人」提升到思想的層面:不可動怒。動怒等於思想上殺人,因此要受與殺人相同的審判(21~22)。動怒的解藥在於和解。因此,若是教會群體內的弟兄對你懷恨,要趕快與他和好,因為神不會接受與弟兄不和的人所獻的祭(23~24)。若是在社會上被你的對頭控告,要趕快與他和解,因為若未能及時和解,就必定受到嚴厲處分(25~26)。
淫念=姦淫(27~30):耶穌將第七誡「不可姦淫」提升到思想的層面:不可動淫念,因為「凡是帶着淫念看婦女的,這人心裏已經跟她通姦了」(28,新漢語),在思想上違反了第七誡。耶穌列舉了兩個解決方法:右眼犯罪就挖掉右眼,右手犯罪就砍掉右手。耶穌並不是要人真的將眼挖掉或砍掉手,而是用誇張手法來指出必須把所有貪戀、姦淫等罪惡思想從生命中除掉,因為它們會導致人面臨地獄的審判。
你沒有殺人,但有向人發怒或發怨恨嗎?或許你能抑制對人憤怒或怨恨的負面情緒,但你能愛這個你憤怒或怨恨的人嗎?僅僅承認你不應該對他有這樣錯誤的想法或行為是不足夠的,你需要承認過錯,求神饒恕,並主動與他和好。
馬丁.路德說過:「我們無法阻止飛鳥從我們頭上飛過,但可以拒絕牠在我們頭上搭窩」。活在性氾濫的今天,很難避免看到色情的東西。無意中看到不是犯罪,但繼續看,帶着淫念看就是犯罪。不要以為看看無問題,不要自以為不會動淫念或不會犯姦淫。性方面的誘惑極其嚴峻,主警告我們必須將姦淫的慾念從我們生命中徹底除掉。
回應禱告:
主啊,求你看顧我的心,不讓怒氣和邪念藏在裡面;教我真心悔改,願意與人和好,活出聖潔與愛,遵行你的旨意。阿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