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講職場性騷的一些筆記
一、對於職場性騷擾的批評與擔心:
1. 行為人有權有勢,包庇
2. 雇主沒有性別敏感度
3. 球員兼裁判
4. 處罰過輕
5. 主管機關消極
6. 對性騷本身的質疑
二、法律(以台灣為例)
7. 行政訴訟—性工作法(無申訴期限,只要在職期間都要處理)
8. 性教育法(沒有申訴期限)
9. 性騷擾防治(調查上互斥)
10. 告訴—強制處摸罪
11. 民事損害賠償
12. 調解—性騷防治法
13. 台灣最多企業單位屬於中小企業,定義:30人(中)、五人(小)。
14. 所有的勞動法律,全部都是地板,優於法律叫應該,沒達成法律我罰你叫活該
15. 組調查小組的期限:七天。一聽說了,知道就得做。
16. 規定不能夠在調查期間開除人
三、勞雇間的權力關係
17. 人格從屬:受雇在僱傭人企業組織內,服從權威並接受懲戒
18. 經濟從屬: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19. 組織從屬:納入顧方生產體系
20. 服務業與社工的性騷案多半是以客戶為主:因為錢與交易關係
21. 行為人不明的話,那就是交給性騷法處理,但是實際工作場所還是要由性工作平等法來改善
22. 無論單位大小,都要立即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
四、反思
23. 仍有待處理的議題:民粹與爆料與公審、非完美受害者、提出案子的複雜度、法律與制度非萬靈丹、重刑重罰成效、民粹修法的配套措施、主關機關本身的壓力與配套、執行意志本身的意願
24. 如何增加合適的處理人才?新型態勞動就業模式無法讓法律包山包海,自營業者呢?(當前一個說法:只要命令與穿上衣服就是僱傭)過度仰賴立法難以解決
25. 教育中:你必須變強的平等式觀點?
26. 實務上,性騷案的判斷:合理被害人(合理不是完美,是依據他所講述事實的邏輯與其他證據來判斷可以合理推斷)+優勢證據法則(合理被害人的話,而且證據傾向被害人,那麼就得採用)
27. 誣告的兩種層次:檢察官調查是否有這種意圖以及行政申訴的不接受(但是這不是誣告,單純不接受,如果是這樣,那可以懲處,但是一般建議無論成不成立,都不要懲罰)
28. 無論你覺得怎樣,盡量都要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