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南宪政革命问题的分析——民主与苛政
对于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自由派学者,通常将湖南的宪政改革视为近代迈向民主的重要尝试,是进步的象征。
然而我认为湖南的宪政改革是非常失败的,这个并不是我对湖南宪政改革充分了解之后所得到的,只是通过对湖南改革后发生的推动的一项法案就可以看出,即经常被视为湖南宪政制度先进或文明的的裁军法案。
从这一法案的推动就足以示湖南宪政改革的失败,一个制度之所以存在,很显然是改制度能够根据现实情况,做出合适的判断,以维护自身制度的存在。然而在民国军阀混战的局面下,推出裁军法案,可见宪政的不成功。
在中国传统政治学上常引用左传得一句话——国之大事,唯祀与戎。之所以强调这两件事,其一是制度本身,而另一个为维护制度位于现实的直接方式。如果一种制度,或者说制度背后的政权无法在军事上维护自己,这种制度或政权必然面临消亡。因此裁军法案,本质上是一种对湖南宪政本身的自戕。当时最正确的政策便是毫不动摇的扩军,征重税。
然而为什么湖南议会会推出这样的法案?首先自然是湖南宪政建立的原因,即湖南人受到军队(军阀)的严重迫害,这种对军队迫害的担忧延伸到了建立宪政后的军队。然而受到议会或法庭约束的军队和之前听命于军阀的军队显然不同。其次我认为在于中国传统政治的仁政的想象,传统儒家是赞同仁政,认为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君主需要体恤百姓,修养生息,才能扩大民力,从而才能更多的汲取民力来拱卫政权或者皇室,到了孟子甚至认为民众比君主还要重要,因为拱卫皇室本质上要依靠民力。因此对于民主制度,认为民主制度之所以先进是因为民主能够实施仁政,而西方民主国家之所能够攻破富饶强大的中国(这里说民主国家,是因为中国学者经常对民主制度以儒家的方式去理解,对军国主义以法家的方式去理解),是因为民主制度能够实施比中国专制的“外儒内法”制度更好的仁政。
然而民主制度的优势便是能够充分的有序的汲取民力,能够实施苛政。就以鸦片战争前的英国和清朝为例,清朝的关税是非常的低的,而广东的贸易官员,海关官员经常以各种项目对英国商人增加关税,然而即使增加后的关税,也是赶不上英国所加的关税,因此对于英国商人而言最痛疼并非是中国关税高,而是中国关税的不确定,以及在人格上受到的蔑视。因此在清朝后期的关税谈判中会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结果,尽管清朝没有关税自主权,然而关税税率反而比拥有关税自主权时还要高,这也是晚清府库充盈的关键要素之一。
而英国的关税,如果在中国,这是明显的苛政,然而英国却如此长久稳定的运行下去。
因此民主制度的先进不在于其能够带来仁政,而是其能够实施苛政,甚至可以说,民主制度是从苛政中来的,人们只有承担繁重的义务,才能索求权利。这也和大宪章运动的历史过程相吻合的。而正是一国之民拥有了权利后,成为了拥有权利的公民,具有主体感的公民,因此才会讲求各人尊严,而上述的英国商人愿意接受较高税率,也说在公民社会当中,接受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概念,个人享受了一定的权利——过关贸易受到保护,也应该负有一定义务——缴纳关税,所以在民主社会(或者在传统民主社会)中对于税的讨论,本质上是在讨论,我负担了相应的义务,我享受的权利在哪里?
有人可能以中国的历史对此进行反驳,在王朝末年,人们收到极大的苛政,他们并没有像大宪章运动反抗,这样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中西方政治学传统不同,像英国这样的公民承担相当大义务,同时享有权利,这样的政治传统可以追溯到雅典,雅典的公民对于雅典城邦再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很大义务,例如沉重的兵役义务。其次是由于苛政并不是普遍的加到各个阶层的,而且在王朝末年对民众的苛政增加,反而是由于在仁政下的贫富加剧,富裕阶层更具权势,使得统治者难以在富裕阶层施加苛政。而且在仁政条件下,富裕阶层拥有权势,权势导致富裕阶层更富裕,而贫穷阶层缺乏权势,导致更加贫穷,是历史上所有王朝最重要的主线。而中国长期以来都不是像雅典或英国那样贫乏的土地。因此可以说富饶造就帝国,苦难带来民主。
因此我们反观儒家中的仁政其实是和王权的存在,或者说权利的不对等是不可分割的。正是存在权利的不对等,同样以税为例,音位不对等的原因,帝国之民的税是没有如公民社会那样对等的权利,因此政治学会讨论如何无痛收税,因此华夏传统上会采取在过程收税,与民主社会普遍的讲税项说明的方式相对,这种做法在中国传统政治学上是难以理解的。然而这种收税方式是公民社会发展,同时人们有家庭资产观念,在年末需要去计算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时必然会产生的诉求,即明确税收款项。也正因为没有对应物,所以民众普遍希望不交税,所以才要求君主要施以仁政。同样至于法家的讨论也是以君——统治,民/臣——被统治——权利的不对等为基础讨论的。因此对于自汉帝国以来的帝国政治学不能单纯以“外儒内法”来描述,而是战国政治理论的集大成。由此也可以看到中国/华夏政治学和西方政治学之间是存在巨大分野的,将儒家和法家简单的想象成自由/民主主义和军国/法西斯主义是不妥的。
我想也正式因为如此,西方政治学强调明文的法律的作用,因此会用制度来描述国家政治结构。而华夏不强调这一点,我认为是更倾向于强调权力的变化,因此用政权来描述政治结构。
我们回到湖南宪政改革,了解了这些后,那么如何建立一个成功的宪政体制,首先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民意识,不过这一这样的对等关系在现代经济结构收到很大的挑战,在传统政治中税收是政治学中非常重要的议题,在上文中将缴税视为负担义务。然而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税收和过去的税收已经不同,现代的民选政府的运行也并非依靠税收,很多是靠发行国债来运行,对此不得不疑问,政府到底在向谁索取义务,又向谁保证权利?同时还存在像保险这样,义务和权利并非完全由政府/议会控制的存在。
其次是要破除儒法家传统政治标准,当然这不是说完全否定中国传统政治学,但是要明确华夏政治学和西方政治学有着明显的分野。
其实沿着这条思路,可以研究现代化以来,工业化以及一二次世界大战对民主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冲击,与导致的改变。不过我对史实的详细考据并不了解,而且认为这样的工作十分无聊。我个人更倾向于无视历史的细枝末节,通过抽象的方式,在主要历史事件中掌握发展的脉络,这样都想法就十分靠近中国传统政治学。而且就如本文所示,在强大的政治直觉下,不需要对事件全部了解就能够看出其中的弊病。而这种政治直觉我认为是来自于一种抽象下,或者传统意义中的形而上的史学理性,我认为这可以视为中国或者说华夏这一民族的哲学传统。
同时我认为,我的论述方式也是十分传统的,与西方的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论述方式完全不同。然而这种论述是建立共识之上的,人们的共识,代替了明确的证据(当然也要求学者们能够诚恳的接受共识)。然而如果共识不同,论就无法成为辨明道理的方式了,因此在现有论述的基础上会存在共识之论,当像这样的共识之论是存在的,只是还不够明确,我认为这种共识论和西哲中的认识论是相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