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並不是審判而是震攝
法律需要維護所有人的公平,包括犯罪者的權益
但我認為
在維護公平之前,它還有一個最大的作用,那就是震懾
所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當一個人因懼怕刑法的製裁而不敢或放棄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這就是震懾
也是法律真正想要表達的作用
如今台灣的法律已經失去了它震攝的作用
太多的可教化
太多的政黨利益
多的違法審判
都在傷害台灣司法的震攝力
也因此台灣越來越亂
十年前,孩子們可以自己去上學
現在家長敢嗎?
十年前我們遇到不公習慣找警察
但不知何時,我們開始逐漸習慣找當地角頭
所以法律的用意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