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養費、探視、財產分配怎麼寫進離婚協議才有效?律師教你一條一條寫對!
離婚協議書不是只是簽名就完事,裡面每一條條款都可能影響你與孩子未來十來年的生活。尤其是子女扶養費、探視權與財產分配,如果沒寫清楚、不具法律效力,日後不僅會糾紛不斷,還可能得不償失。
以下由離婚律師逐條解析這三大重點條款,教你如何在離婚協議中寫得「清楚、有用、能執行」。
一、財產分配條款:不是你說放棄就算數
離婚時若未選用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雙方財產將適用「法定財產制」,並涉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書中應明確寫出:
是否放棄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範例: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不放棄,應如何計算、分配(折現或實物)
是否包含婚後購買的不動產、動產、股票等資產
如何處理婚後債務與貸款責任
若資產種類複雜,請務必諮詢律師計算與草擬,以免分配不公或無法執行。
二、子女扶養費條款:金額、方式與稅務權責都要寫清楚
民法明訂父母不論有無監護權,都有扶養義務。協議書中必須記載:
扶養費金額(月繳)及起算與終止時間(如至成年或完成學業)
支付方式(如匯款)與帳號,以利日後舉證
欠繳處理方式(例如:一期未付視同全額到期)
子女扶養費在所得稅上的申報歸屬(誰申報可減稅)
記得,寫愈詳細、保障愈到位。
三、子女探視權條款:不是寫「可探視」就夠!
許多離婚協議書在探視權方面僅寫「得探視子女」,但未具體規範,容易讓對方以各種理由阻撓會面,演變成訴訟。正確的做法應:
明訂每週或每月探視次數與時間(如每週六下午1點至5點)
指定接送人與地點
寒暑假、過年等特殊節日安排
是否可過夜、是否可出國等限制
不要寫模糊字眼如「視情況而定」、「雙方協調處理」——這等於沒寫!
四、寫對這些條款,才是真的「協議」而非未來糾紛的導火線!
離婚協議書不是照範本複製貼上就好。建議:
有監護權、財產或扶養爭議時,一定要諮詢律師
勿輕信網路範本,錯字或遺漏條款可能導致整份協議無效
如需保密,別忘記附加保密條款與違約責任
總結:
離婚協議書的價值,不在於簽了沒,而在於簽對、寫清楚、能執行。尤其涉及孩子與錢的條款,每一條都關乎你的未來。請專業律師協助,才是最穩妥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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