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扶養費、探視、財產分配怎麼寫進離婚協議才有效?律師教你一條一條寫對!

張維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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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程序中的關鍵文件,若內容不夠明確或未經法律審慎審視,日後恐引發爭議。本文整理協議書應包含的重點項目,如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與會面安排、扶養費與贍養費、債務清償方式等,並提醒常見錯誤如條文模糊、口頭協議未列明、忽略子女權益等問題。建議由律師協助擬定,保障雙方權益並提升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不是只是簽名就完事,裡面每一條條款都可能影響你與孩子未來十來年的生活。尤其是子女扶養費、探視權與財產分配,如果沒寫清楚、不具法律效力,日後不僅會糾紛不斷,還可能得不償失。

以下由離婚律師逐條解析這三大重點條款,教你如何在離婚協議中寫得「清楚、有用、能執行」。


一、財產分配條款:不是你說放棄就算數

離婚時若未選用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雙方財產將適用「法定財產制」,並涉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書中應明確寫出:

  • 是否放棄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範例: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若不放棄,應如何計算、分配(折現或實物)

  • 是否包含婚後購買的不動產、動產、股票等資產

  • 如何處理婚後債務與貸款責任

若資產種類複雜,請務必諮詢律師計算與草擬,以免分配不公或無法執行。


二、子女扶養費條款:金額、方式與稅務權責都要寫清楚

民法明訂父母不論有無監護權,都有扶養義務。協議書中必須記載:

  • 扶養費金額(月繳)及起算與終止時間(如至成年或完成學業)

  • 支付方式(如匯款)與帳號,以利日後舉證

  • 欠繳處理方式(例如:一期未付視同全額到期)

  • 子女扶養費在所得稅上的申報歸屬(誰申報可減稅)

記得,寫愈詳細、保障愈到位。


三、子女探視權條款:不是寫「可探視」就夠!

許多離婚協議書在探視權方面僅寫「得探視子女」,但未具體規範,容易讓對方以各種理由阻撓會面,演變成訴訟。正確的做法應:

  • 明訂每週或每月探視次數與時間(如每週六下午1點至5點)

  • 指定接送人與地點

  • 寒暑假、過年等特殊節日安排

  • 是否可過夜、是否可出國等限制

不要寫模糊字眼如「視情況而定」、「雙方協調處理」——這等於沒寫!


四、寫對這些條款,才是真的「協議」而非未來糾紛的導火線!

離婚協議書不是照範本複製貼上就好。建議:

  • 有監護權、財產或扶養爭議時,一定要諮詢律師

  • 勿輕信網路範本,錯字或遺漏條款可能導致整份協議無效

  • 如需保密,別忘記附加保密條款與違約責任


總結:

離婚協議書的價值,不在於簽了沒,而在於簽對、寫清楚、能執行。尤其涉及孩子與錢的條款,每一條都關乎你的未來。請專業律師協助,才是最穩妥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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