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I】中聯油脂案後,501項預防性下架商品重新上架的依據為何?

一個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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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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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如果食用油品因食安因素預防性下架,後經中央單位檢驗合格,可以限制商品不上架嗎?

答:這需要從政府行政公權力通路業者商業自主權兩個面向來看:

​政府主管機關(無權強制禁售)

如果食用油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釐清事實、經「分源分項、逐批確認、上下游核對」等機制進行科學檢驗,確定產品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時,原本實施「預防性下架」的風險預防理由即已消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行政處分原則,公權力不能無法律依據繼續封存或限制合法商品。因此,主管機關不可以繼續限制商品不上架,必須依法宣告「解除管制、允許恢復上架」。

​通路業者與賣場(有權拒絕上架)

雖然政府公權力解除禁令、允許商品流通,但超市、量販店、賣場等民間通路業者可以自行決定不上架。

​這是基於契約自由與商業經營自主權。通路若考量消費者信任度、品牌商譽、市場接受度低,或是與供應商之間的合約條款,完全有權拒絕將該檢驗合格的商品重新擺回貨架販售。

​特殊爭議:原料違規與成品合格的矛盾

若終端產品雖然經過檢驗「成品數值合格」,但溯源發現其原料確定使用了違法或不合格的油品(違反食安法第7條業者應善盡原物料自主管理之責任),主管機關仍可以「源頭原料不合規」為由禁止其使用與販售。這種情況下限制上架,並非針對「檢驗合格」,而是因為「原料來源違規」。


如果中央堅持不上架,廠商可以要求國賠嗎?

答:答案是可以的。若中央主管機關在產品檢驗合格、食安疑慮已消滅的情況下,缺乏法律依據仍堅持禁售,廠商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今天中央根據法規許可上架,但是廠商因為自己品牌商譽受損、不再被消費者信任而選擇放棄重新上架銷售,那是廠商自作自受,自行吸收損失。

但如果政府違法法律規定,那最終這些廠商甚至可以去跟政府求償,由消費者作為納稅人的角色補償這些廠商。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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