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法庭直播」修法打假球帶來的後果

周子愉 Fausto C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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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生成:ChatGPT 5

民眾黨主席、立委黃國昌4月中旬提案的修改《法院組織法》第86、第90、第91、第93、第115條的條文,宣稱是要為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讓「法庭直播」納入法條中。筆者4月底就已提醒,民眾黨此項修法提案以「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就是打假球。如今,司法院10月9日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更著實了這項觀點並無謬誤。

台灣民眾黨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圖片來源:立法院
台灣民眾黨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圖片來源:立法院
台灣民眾黨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圖片來源:立法院
台灣民眾黨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圖片來源:立法院
台灣民眾黨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圖片來源:立法院

立法院最終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修法,除第90條變得更佳嚴謹,在觸及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等五項明定狀況卻需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基本與民眾黨提案雷同。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現行版本。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現行版本。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現行版本。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的現行版本。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則依據新修訂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等法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該辦法採「事後影片公開上網」方式,且明定法庭錄影採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拍攝,不得特寫,外界無從在事後直播影片中看到當事人的表情,檢方與當事人皆有抗告權,往後想要公開開庭影片,仍須層層審酌。司法院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法庭影片播出時間點,必須在案件判決確定後,理由是避免審理過程遭即時剪接、渲染或影響法官心證。拍攝方式也有嚴格限制,只能使用固定鏡頭、單一角度,禁止特寫當事人、證人或國民法官,用意在維護隱私,防止對其造成不必要的陳述壓力。

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等法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等法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等法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同時,司法院也祭出例外。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會導致致開庭過程中揭露的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有外洩的可能,因此明定法庭錄音、錄影的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相較於法律審開放,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等事實審階段仍採「原則不公開」模式,除非案件涉及重大利益或社會高度矚目,法院才能例外准許錄音錄影。屆時播出內容同樣必須經過審核,和法律審一樣,需在宣判後才能在司法院指定的平台播出

對此,黃國昌在立院質詢時怒轟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授權你們去訂子法,訂出來變成什麼?要裁判宣示或公告以後才播出。網路上面罵成一片啊。說我們的司法院在搞什麼?法庭直播變成法庭錄影帶。講這樣還客氣啊,應該是紀錄片。法庭直播變成法庭紀錄片啊」。黃國昌的質詢猶如「影帝」般,咆嘯並不能掩蓋其在立法過程中的「故意放水」。是誰讓「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的?難道不是黃國昌、張啟楷、陳昭姿這三位民眾黨提案的立委嗎?當你們宣稱要推動公開透明之司法,且也明確知道當前台灣司法不受人民信任,結果訂出來的法案還讓人民不信任的司法機關來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辦法,這不是打假球,什麼才是打假球?

更何況,司法院訂定的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等)原則應公開播送,例外不公開,符合母法第90條第2項。辦法第5條規定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原則不公開,例外需裁定,符合母法第90條第3項。辦法第8條規定准許公開播送之裁定得抗告、抗告法院裁定不得再抗告,與現行法第90條第4、5項一致;第9、10條關於變聲變像與遮蔽規定,承接現行法第90條第6項。辦法第12條要求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最遲5日內(遇抗告停止執行則以確定後5日),第13條指定由司法院網站/平台播送;屬於「適當方式」之具體化安排,未與母法抵觸。

此外,翻閱民眾黨提案版本與現行法院組織法,皆未見要求「法庭直播」,僅說「錄音、錄影」、「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民眾黨修法提案僅在提案的「案由/說明」文字中,多處明載「直播」一詞(例如「法律審…應全面直播」、「研議…進行直播」、「其他法庭直播…」)。而《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正是以你們修法之「以適當方式」授權來做出他們認為的「適當方式公開播送」,即辦法第12條所述,「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明顯並未牴觸母法。

黃國昌的司法改革、法庭直播,只是一場笑話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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