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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灯塔只在自己需要时才亮吗?——写给王丹与联署支持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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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丹诉清华大学一案的裁判书已于台湾司法院系统公开,随即引发外界进一步讨论。一位网友在阅读判决内容后,对王丹近期的公开声明及支持者的声援联署提出质疑:“民主灯塔,只在自己需要时才亮吗?”并呼吁公众以事实而非政治口号为基础,共同探讨并实践性别正义,守护我们共同的公共价值。

事件背景

2023年六四学运领袖王丹被指控性骚扰。相关行为发生于2014年,当时王丹任国立清华大学客座助理教授,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师生关系。基于此情形,台湾国立清华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平会依据相关法规,以“媒体报导视同检举”的程序启动调查,由法律与性别专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访谈相关当事人并审阅证据,认定性骚扰成立,并于2024 年 1 月正式通知当事人。王丹对此不服,先后提出申复、诉愿与行政诉讼。2025 年 11 月 6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其败诉,驳回撤销处分的主张。

然而,王丹在败诉后立即于社交媒体发表声明,声称性平会“自行调查并裁决认定”,“属于严重的判断错误”,并争议继续上诉。其后,中国民主党主席陈立群等人在X(原推特)上发起联署,以“拒绝政治化污名”为由力挺王丹。

此份联署落款中名人频现,期间一度出现「爱德华・爱普斯坦(Epstein)」这样已经死亡、明显不可能参与联署的已被定罪的性侵犯,经人质疑后悄悄删去(见下图)。更有人权活动人士表示自己并未参与却被列入

联署争议

这样一份根本不具备严肃性和公信力的“联署”,却被“正式呈交”给王丹,王丹本人也“欣然接受”、“表达感谢”。更讽刺的是,联署中赞美王丹“体现公共知识分子的理性与责任”,是“自由精神的延续”等话语,与其说是基于个案事实的叙述,倒不如说是基于小圈子的拥护与讨好,至于性骚扰问题上的“理性与责任”显然不在他们考虑范围之内。

从时间线来看,联署中许多人在裁判书全文公开之前,就断言裁决不公;在对台湾有关制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直接下结论“性平调查=政治污名”。不看证据,不懂制度,罔顾事实、观点先行。这样的逻辑,借用王丹若干年前批评辅大性侵案时的话来说——“天下还有比这个更荒谬的事情吗?”这种做法,最终只会伤害真正的受害者与公众对性别正义的理解,并透支王丹和联署发起人、参与者的声誉——如果经过这一出闹剧他们还剩下任何声誉的话。

王丹评辅大性侵案

有人说,某个圈子的人早已烂掉,不值得费力给予关注。但笔者认为如果不指出这些问题,任由“王丹=受害者”、“清大性平会=不公正的加害系统”等说辞不断扩散,甚至成为惯例,受害者将更难发声,而小圈子互相包庇、颠倒黑白的弊病也会愈演愈烈。

在此,笔者想以法院公开的裁判书为基础,说明几个重要事实(原文属偏文言的法律文体,为便于理解,以下引用关键内容并以白话文进行阐述)。

法院判决要点

首先,本案核心争议并非王丹在社交媒体强调的“清大的调查是否误判”,而是更根本的法律性质问题:清大调查处分“是否为行政罚,是否适用行政罚法”。法院认为,清大对王丹的处分不是行政罚,而是属于预防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避免未来再犯,不具“裁罚性”和“不利处分”的要件。换言之,只有在属于行政罚的前提下,才会涉及裁处权限和时效的问题,才有王丹主张撤销处分的法律空间。而这个前提并不存在,因此王丹的主张从根本上并不成立。

其次,关于王丹提出的“身体虚弱、无力实施骚扰”的辩解,法院认为不能作为排除性骚扰的依据。类似论点并不新鲜——杰尼斯事务所创始人强尼喜多川亦曾以“丧失性功能”为由否认性侵,但未被法院采信。同样,本案中台湾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王丹当时”仍有自理、行动能力“,因而并未采信其说法。其中的道理很简单:法院判断性骚扰是否成立,并不在于加害者的体能或性功能,而是在于争议行为是否符合性骚扰要件。亦即该行为是否“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是否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影响“学习或工作机会“、是否造成心理恐惧或困扰。清大做出认定的关键在于“事发当晚双方确有在饭店房间内独处的事实”,且王丹的行为符合性骚扰构成要件。

关于性骚扰调的判定,法院指出:要依据“发生的背景和环境”,考量双方的“地位、年龄、体力、身份、自身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等,不能因受害者不符合“典型被害人”的形象而否认事实。裁判书清楚写道:“事发后的表现、反应、心理认知因人而异”。这意味着:性骚扰的判定不能孤立地审查受害者某句话或某个行为是否符合常识经验,必须在具体语境、当事人反应及互动中解释。并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如同模板一样,立刻逃跑、终止旅行、大声哭泣或反抗。

此外,法院也解释了为何性平调查的证据采信方式与刑事审判不同。由于性骚扰常发生于密闭空间,缺乏“直接证据”,导致“直接取证困难“,受害者亦会有压抑创伤情绪、记忆缺失等现象,因此为“促进性别地位的实质平等”,性平调查“不适用刑事程序的证据法则“。由此可知,为避免受害者无法获得救济,性平调查不会简单粗暴地采取“疑罪从无”的法则。只要各项证词之间有高度一致性、时间顺序能够印证、当事人行为与后续反应符合性平案经验逻辑,就符合调查的证据采信逻辑,具备可信度。

回到本案本身,受害人的陈述、事发当晚与王丹助理的对话记录、以及历年FB贴文互相印证,前后一致,并无矛盾。清大性平会专业人才构成的调查小组是基于这些不同来源,互为补强的“间接证据/事实”和”情境证据”做出判断,而非妄下判断。因此,行政法院的判决也确认王丹的强吻行为构成性平法规定的性骚扰。

这些制度细节、证据逻辑与司法确认正是台湾性平制度先进性的体现,绝非王丹宣称的“严重的判断错误”。如果王丹认为调查不公,那么大可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身主张,例如像受害人那样提供Messager对话记录或多年的FB贴文来佐证,抑或提供当时失去行动能力的医院证明,而不是败诉后指责受害者撒谎,指控制度不公。“我赢=制度公正,我输=制度不公”,不是民主社会应有的法治精神,而是幼稚的耍赖逻辑。

写给王丹和联署发起者的话

笔者想对王丹先生和联署发起者陈立群主席说:

王丹先生,您倡导民主人权三十余年,长年在专栏批判中共藐视司法程序、压迫弱势者。去年在威廉玛丽学院演讲时您说“相信公正和法治是民主的基石”,您也曾承诺过“会坦诚面对司法不会逃避”,“在民主体制内应当以法治解决纠纷”。如果这些价值确是真心所信,那么此刻正是检验的时候,就看您是否愿意以同样的标准要求自己。您在专栏中还写过:台湾是当之无愧的亚洲民主灯塔。但您也应明白:灯塔不为某个人而亮,它并不会因为检察院对您做出不起诉决定就立刻光芒万丈,也不会因您诉讼清大败诉就瞬间熄灭。

败诉并非世界末日,承认、反思自己可能犯下的错也不会抹去您在八九学运中的历史。衷心地希望您能理解:接受心理咨询与性平教育不是被惩罚,而是理解人际互动中的权力关系、学习性同意、看见自身可能造成的伤害的一种探索。多年前您在评论辅大性侵案时说:检讨一下自己,真的就这么困难吗?现在轮到您来回答这个问题了。

王丹评辅大性侵案:检讨一下自己,真的这么困难吗

至于陈立群主席,我真心认为您同样非常有必要补上性别平等的相关课程。您联署声明中强调“尊重性别平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但您却对艾普斯坦性侵案件——美国近十年来最具代表性的性别暴力案件几乎都不了解(美国社会近期也围绕该案的文档公开产生巨大争议),反而将已经定罪并自戕身亡人士的名字收录到联署名单,作为在美国社会生活将近三十年、名字中包含民主的政党主席,这样的落差难免让公众纳闷:您即便不是真的理解什么是权力不对等下的性别暴力,至少也需要严肃认真对待您发起的声援行动,如果您希望今后类似的做法具有起码的说服力和公信力的话。

贵党倡导“民主、人权、法治”,在 2020 年还推出过“美国法治与政治”相关的线上课程。更应充分理解:在权力不对等的性平案件中,法治的核心包含保护弱势,而绝非为政治圈内人士制造特例。用人名都真假莫辨的联署在网路“升堂审案”,不仅无助厘清真相,只会把水搅浑、误导公众,加深人们对某些政治人物利用影响力霸凌素人、干预性平调查和司法审判的印象。

结语

笔者不知道这篇文章是否会被王丹先生与陈立群主席看到,据说很多关注性别议题的人士/社群都已被他们屏蔽。但这无妨——我的话更想给公众听到。希望通过此案,推动大家对判决过程的了解,而不是仅凭情绪判断,或陷入政治立场的对立。司法判决全文已公开,可在台湾司法院裁判书系统检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7号裁判书」。透过阅读,可以理解台湾性平制度为何如此设计,又如何运行。若想进一步了解,也可以查阅台湾教育部性平资讯网性平案件专业人才库机制,学习性别教育影片。如果对中国性平调查感兴趣,也存在一些公开案例可供参考(例如银杏基金今年公布了一起调查概要)。

性别平等的实现,从来不是依靠刑法单一体系。刑法所能处理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最低门槛,而现实生活中的性别暴力与权力不对等,远比“是否触犯刑法”更复杂。因此,性平机制、教育体系、第三方调查与公共讨论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回应复杂社会现实的制度基础。

愿这起案件能成为一个契机,让更多人愿意学习、讨论、理解并实践性别正义,用事实而不是政治口号来支撑我们共同的公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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