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你是一個掌握深殺大全的法官,你會害怕自己「錯殺」好人,還是會害怕自己「縱放」壞人呢?
每當新聞上又報導一起重大案件,案情被大量傳播,犯人的整個人生都被民眾起底,在認定他就是犯人的那一刻起,他過往的種種行為好像都隱藏著某種惡意,到最後他是不是真的犯了這個罪好像變得不再重要,因為就算不是,他也不可能是什麼好人,如果現在就將他斷罪,最差的情況也只是防範於未然而已,如果是為了社會的安定、為了自身的安全,那麼選擇「寧可錯殺,也不願縱放」又有什麼不可以?追求一個更安全的世界難道還會是錯的嗎!
「當一個人追求絕對的安全時,另一個人就會因此感到相對的威脅」,到最後沒有人變得更加安全,這就是所謂的「安全困境」,所以你應該要意識到,你以安全為名所做的過分武裝,會成為對他人的一種侵犯,到頭來你自身變成了威脅他人安全的存在,將自己至於另一種危險境地。
知道所謂的「白色恐怖」究竟哪裡恐怖嗎?那是一個草木皆兵的年代,一個「寧可錯殺,也不願意縱放」的年代,一個奉行「有罪推定原則」的年代,「錯殺」成了有心人方便的工具,那時的人們人人自危,因為「錯誤」是不講道理的,因為「錯誤」是有可能降臨在任何人身上的,你無從防備,也無從辯駁,你努力所建立的一切,隨時都有可能因為一個「錯誤」就消失殆盡,所謂的「白色恐怖」就是這樣一個年代,在高壓的環境之下,人民起而反抗也只是時間的問題。
一個文明的成長茁壯是需要一個穩定的社會,如果你努力所建立的一切,可以被人不由分說的隨意破壞,那麼誰還會去努力建設呢?文明技術的發展必然伴隨著穩定的環境,成果必須具有再現性才具有公共利益,如果只是一個混亂環境中的偶然產物,無法再現,又要怎麼推動一個文命的發展,而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法律」的存在並不是為了保護弱者,也不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而是為了維持秩序、為了降低衝突,為了在衝突中保護已經建立起來的一切,就必須給那些破壞秩序的人懲罰,或者安撫?其實有時候「會有吵的孩子有糖吃」也不失為一個簡單有效的辦法,「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為了以最小的成本解決衝突。
「法律」並不是守護人民的工具,人民才是必須去守護「法律」來穩定自己的生活,而且這個「法律」還應該奉行「無罪推定原則」才不會陷入「安全困境」之中。
在「錯殺」與「縱放」的二選一中,我「寧可縱放,也不願錯殺」,就算放過了這個壞人會讓一部分的人活在沒有絕對安全的恐懼之中,也總比所有人都活在「有罪推定原則」的「白色恐怖」之中來得好,至少我是這麼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