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他的語言活了18年

mianotyet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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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旅館的房間醒來,身上一件衣服也沒有,我的身體、床單,有不屬於我的氣味。

努力回想,腦袋中只有零碎不成形的畫面,沒遇過這種狀況,我該怎麼辦?

距離劇組集合時間只剩半小時,匆匆漱洗,我沒事般地離開房間,卻不知道這個動作將抹去所有證據。

那是2006年6月7日早晨6點,我在台東參與某部電影短片拍攝,我的第一部,也是最後一部電影。


2. 

休息時刻,我走向H,確認雙方身上都沒穿戴收音器,向H詢問昨晚發生什麼事。

H是最大的嫌疑人,整個劇組,只有他時不時會拍拍我的頭或肩膀,表示「加油」,以前輩對後輩的姿態。

但我明白加油不只是加油,尤其入住旅館當天,他明確問出:「能不能去你的房間?」


我問H:

昨晚是不是來過我房間?他說是。

問他怎麼進來的?他說是我開門。

問他我們有沒有發生關係,他說有。 


我不知道該怎麼反應,想跟他說我不記得,我吃了史蒂諾斯。話還沒出口,H揶揄道:

「你怎麼都不叫?別的女生都叫得很大聲。」


轟地一下,試圖理清思緒的我當機了。 

如同18年後,H的妻子對媒體談及整個事件時,她說:「我自己是當哏圖在看。」

當時我也當機了。


無論是18年前或者現在,我都無法理解怎麼會有人在傷害他人之後還嘲笑他人?

怎麼會有人將他人的傷痛當作哏圖取樂?


3. 

2023年11月7日,我應檢察官傳喚出席偵查庭,H對我提告妨害名譽。

偵查庭上,檢察官訊問:「事件發生之後有沒有跟任何人提起?」

我說沒有。

將近18年,我不知道H當時的行為是犯罪。

我沒對檢察官說出口的是:

在我的原生家庭,主動說出任何事,只會遭受羞辱,除非那是可以讓母親對外炫耀的「榮譽」。

我沒說出口的,還有來自Z的訕笑。


4.

「你被H上過欸。」

「如果有一天我們在一起,我和H是表兄弟,我好丟臉。」

認識Z的那兩年,Z反覆說著類似的話語。


Z是H的同班同學,我在2008年認識他。

認識Z沒多久,某個深夜,透過電話,Z前言不著後語地問了一句:

「你是不是和H上過床?」

我沉默了很久,告訴他當晚發生的事情。


Z說,他早就聽過我的名字了, H炫耀的女生裡頭,我的名字最好記。

Z還說:「他絕對知道你吃了藥,你不是第一個。」


我什麽都沒問,和H有關的事情,我一點都不想知道。


5.

2024年5月21日,我哭著從台北地檢署的偵訊室走出來,那天,H的證詞推翻了我18年來的認知。

檢察官轉述H的證詞:H表示不知道我吃了藥、我自己為他開房門,以及——

當晚我的反應「很激烈」。

事後的對質,H表示「不記得了」。


從「你怎麼都不叫」,到「很激烈」;記得當晚的細節,不記得隔天的對質。


那天,我不知道該怎麼消化聽見的一切。

將近18年,我對那晚的認知,只有H的說法,18年前,他給了一套說法,18年後,給了另外一套。


我那樣執著於真相,甚至一度懷疑Z的說辭:

也許H真的不知道我吃了藥,只要他告訴我他不知情,為不知情道歉就好,我就能放下了。


可在偵查庭上,我聽見的,是另外一番赤裸裸的謊言。 


6.

最終H敗訴了,多位證人出庭證實我的話語。

將近一年的官司結束之後,三位受害者匿名接受採訪,說出H對她們做過的事情


或許在他人心裡,這便是故事的結局,可於我而言,故事不會在這裡結束。

我的餘生都會被貼上「倖存者」的標籤。

我無法停止思考、探問:為什麼性暴力不曾摧毀我的人生,「說出」性暴力卻讓所有人看待我的眼光出現異樣?

「沒有記憶」對受害者而言究竟是幸還是不幸?

如果不曾說出口,婚姻或許能勉強持續,母親的暴力能勉強忍受,我永遠是一個出身還不錯、學歷還不錯、外型還不錯、婚姻還不錯的「還不錯女生」,在性別結構裡頭痛苦而不至於破碎;可「說出口」讓我被推擠至結構外圍,彷彿我挑戰了什麼不該質疑的無形事物,為什麼?


那個不被允許挑戰的無形事物,究竟是什麼?


7. 

說出性暴力之後,眾多惡意輿論裡,有兩則留言,我永遠也不會忘記。

留言者說: 

「自己都不記得,過程靠猜的嗎?」

「自己吃藥,合意性交,現在是在索取性交費?」


彷彿他們親眼目睹過程;

彷彿他們有資格斷定夢遊行為等同合意;

彷彿沒有記憶的受害者,就沒有資格發言;

彷彿說出受害經驗的女性,都是為了索取金錢。


彷彿女性只是物品,被欺負、被凌辱,都是應該的。

當「物品」試圖發出聲音,輿論滾滾襲來,砸向受害者,因為物品沒有資格發出聲音。


可我始終堅信,女性不該是結構中的次等人,不該在被傷害之後,繼續被結構裡龐大的惡意抽打。

我關注結構大於事件,可多數人對事件的興趣高於結構。

或許因為結構過於龐大、難以撼動,閉上眼睛比較輕鬆吧。


我懂。


畢竟,我已經不是過去那個「還不錯女生」。

我看見了不被允許挑戰的無形事物。




附註:

  1. 夢遊行為在醫學上、法律上,都屬於非自願行為,這是我能勝訴的關鍵之一。

  2. 我的家人和前伴侶能夠證明服藥之後的我,全身鬆弛,眼睛半睜半瞇。

CC BY-NC-ND 4.0 授权

這不是一篇讀來愉悅的文章,謝謝你讀完它。

mianotyetwhole表演者,書寫者,重整中的人。 從以為的完整,到真實的破碎,到可能的重生。 我們都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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