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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珊德拉·莫里亚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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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意義何在?

卡珊德拉·莫里亚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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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有些左膠在談論死刑的課題,想起以前看書時看到的一個非常認同的觀點,決定抒發一下筆者的個人感想。先此避雷,筆者本人贊成死刑,也贊成鞭刑,是個在特定事件上偏右派之人。介意就無視我,別來找存在感。

之前馬來西亞談論廢死課題時,有談論過死刑的必要性。當然,左派的朋友是支持廢死的,對方認為死刑的存在對減少犯罪率是無效的,而每個人都應有改過的機會,因此他支持廢死。尤其,馬來西亞此前針對毒品、運毒的法律可說是非常嚴苛,有些是過海關時被偷塞毒品的也會被判處死刑,因此他贊成廢除死刑跟強制死刑。

誠然,就廢除強制死刑以免冤案發生這點,私是極其贊同的,尤其針對海關那邊的運毒問題。據說,以前那種在海關或機場擺脫帶東西過關卡的已經是old story了;現在流行的是偷塞或者偷掉包行李箱。因此,在有這些因素的其前提下,廢除強制死刑,給予嫌疑犯調查跟證明其清白的時間,私認為是有必要的。

但針對現行犯,尤其是蓄意謀殺、涉及兒童的性犯罪、綁架撕票案等案件,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私認為死刑是有必要的。不是所有的犯人都有可教化的可能性,有些國家可教化的標準根本就比潮汐還飄忽不定,有些甚至假借精神疾病之名試圖逃脫應有的懲罰。如素媛案的加害者,針對這些毫無悔改之意的傢伙,政府花了納稅人的錢去養他們,然後釋放他們,甚至還要保護他們,然後在疏忽大意時讓這些傢伙有第二次的犯罪機會。這,不就是政府覺得他的做法很理想,但是人民為這個所謂的理想來買單嗎?

比如美國,有好幾個兇案,其兇手都是現行犯,甚至累犯,前面都已經犯下多起傷人甚至是殺人罪的那種。但是!司法機構卻為了所謂的可教化,大愛每次都放出來。對,這些司法機構是照顧了這些加害者的尊嚴跟權利沒錯。但是被害者的呢?被害者做了什麼以致要被如此傷害?無辜的被害者其人權在哪裡?遵守法律之人不應被違法之人傷害的權益又在哪裡?這年頭奉公守法,當個普通良民,居然還有生命危險而更悲慘的是,加害者居然還會被釋放。反之追究此事的家屬,要被對付,覺得對方沒有愛。halo?這個是在開什麼太平洋的玩笑?

這些左膠是沒家人嗎?這真是應了那句“小時候媽媽總教我,做人要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長大後我才發現這世上不是每個人都有媽媽”是吧?這被害的不是自己的家人,因此怎樣要別人饒恕、寬恕都可以是吧?私真的很好奇,當這些悲劇發生在這些左膠身上時,他們還能如此淡定從容,還能如此大愛地去原諒加害者嗎?

死刑的存在意義是什麼?除了威嚇,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將這類累犯,這種只會對他人造成危害的傢伙徹底地隔絕與社會之外,讓他們沒有更多傷害他人的機會。

同樣的錯,同樣的罪行,犯第一次可以說是一時衝動或者愚昧無知,但是第二、第三、第四、第n次,就是明知故犯了。當同樣的罪行超過3、5次時,就代表這個加害者,已經有恃無恐了,他就不認為自己會或者必須為自己所做之事付出代價。一切,就是只要他高興,他愛做什麼都可以,因為司法會以包容可教化之名縱容他的行為,而社會才是為他的行為買單的存在。

我只支持死刑,就是為了杜絕這種存在繼續禍害無辜之人,禍害及浪費社會的資源。我認同,死刑是一項很沉重的懲罰,因為它剝奪了他人的生命而生命是沒有take two的。但也正因為生命沒有take two,因此一再奪走他人生命者,不配被給予更多機會,以免製造更多的受害者/死者或受害者/死者家屬。

死刑,應該被慎重對待,而被施以死刑者,其刑罰應依法實行而不應被無限拖延,甚至到有轉移大眾視線之需求時才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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