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打护假,大斌打假糖干、福尔马林海参被大连

王海
·
(修改过)
·
IPFS
帮人维权、打假、批评政府都是黑恶势力。

王海

2026年10月22日,央视《法治在线》说大连警方打掉了一个“假借打假维权、恶意敲诈企业的新型涉恶犯罪团伙”。第二天大连市公安局发通稿,首要分子“沈某某、董某某”,涉案金额200万余元,6个人刑拘。

通稿里没有名字,没有账号,没有产品,没有有效信息。被抓的是谁?据家属和同行说,沈某某就是快手上的“食安天下”大斌。

大斌被抓前的视频还在网上挂着。我把通稿和他的视频对着看了一遍。结论显而易见:大斌打的是糖干、注水、冒用厂名的海参,大连公安涉嫌黑打包庇制假售假。

我打假三十一年,地方保护见得多了。但为了保护制假售假把举报人当黑社会抓,拿到央视上先判了,这是头一回见。

大斌打的是什么?

第一样,糖干海参。沈阳大东副食农贸市场有个“大连阿佳海参销售处”,卖的干海参加了糖。为什么加糖?增重。一斤海参里掺进去的糖,按海参价卖。原卫生部2012年就有复函,糖不能用于干海参加工。辽宁、山东的市场监管部门这些年专项整治糖干海参,整治了不止一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这叫掺假掺杂。

第二样,注水海参。长春一个二百多万粉丝的主播卖泡发海参,大斌买了送检。据他视频里说,含水量95%以上,“你买了一斤海参,实际上海参的含量只有半两”,蛋白质不合格,菌落总数六十多万,还检出福尔马林和火碱。他把报告摆在镜头前,甲醛一栏0.81到2.48 mg/kg,另有游离碱度、pH值。甲醛是什么?原卫生部2008年《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就有它,名单上“可能添加的食品”那一栏写的就是“海参”。这组数是不是超出海参本底,得看报告原件,这里只记他说的。含水量、蛋白质、菌落总数这三项,是《干海参》《即食海参》《动物性水产制品》三个国标里白纸黑字的限量指标。

大斌视频里的检测报告画面

第三样,冒用厂名。这批海参标的生产企业在青岛。大斌去青岛市场监管局举报,据他说得到的答复是,这家厂“绝对没生产过这个海参”。拿别人的厂名卖自己的货,这叫假冒。

通稿说他“专门盯着这些产品在检验标准以外的指标来混淆概念”。加糖是禁令,注水是国标,假厂名是假冒。哪一样在标准以外?都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卖家自己说的

大斌的视频里切了一段执法记录仪画面,右下角时间水印2023年7月6日10点48分,地点就在阿佳海参销售处柜台前。消费者说:“海参里边有糖。”老板答:“正常吗,有糖啊。”接着又来一句:“买时候不告诉你有糖了吗。”


执法记录仪画面,2023-07-06 10:48

这位老板后来还跑到大斌直播间连麦,三千多人在线,原话是:“老百姓就需要这样的海参,所以我就进了点便宜的海参卖给他们,怎么了?在这个行业当中,这点事大家都懂,都是为了挣点钱。”

大斌转述商家连麦原话

警察面前承认加糖,直播间承认进便宜货当好货卖。这叫“不明知”?

法院判了什么?

消费者把阿佳海参销售处告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家卖的是不合格海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卖家“不明知”所售为糖干海参,所以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注意,两级法院都没说海参合格,没说举报人造谣,更没说消费者敲诈。判决认定的事实就一条:海参不合格。

大斌视频转述沈阳两级法院判决

通稿说“部分企业胜诉后视频才被下架”。胜诉理由是什么?通稿没写。要是跟沈阳这个案子一样,胜在“卖家不明知”,那胜诉的前提恰恰是产品不合格。企业打赢了官司,证明不了举报人敲诈。

大连公安通稿关于“胜诉”的原文

大斌是怎么干的?

他的视频把过程记得清清楚楚:买货,送检,拿到报告,去生产地、发货地、店铺注册地的市场监管局举报。一次举报派三路人,跑即墨、连云港、大连、哈尔滨、长春、杭州六个城市。卖糖干海参的,消费者告到法院,一审二审打完。卖注水海参的主播,他公开说:拿出订单,就可以找主播退一赔十。

买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公开检测结果,第六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向市场监管局举报,《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三倍、十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写定的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这几样到了通稿里,名字改了:“小额购买”“集中发布负面视频”“频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索要高额和解费”。法律写的权利,变成作案手法;法律定的赔偿数,变成赃款。

大连公安说了什么?

通稿加节目,关于大斌举报了什么,全部内容是刑侦支队慕富鑫一句话:“专门盯着这些产品在检验标准以外的指标来混淆概念。”

央视《法治在线》2026-10-22报道原文

哪款产品?哪项指标?哪个标准?哪份报告?混淆了什么概念?没有。通稿全文找不到“海参”两个字,找不到“糖干”“含水量”“菌落总数”任何一个具体的词。市场监管局的人出镜说“举报的事项全部涉及当地特有的商品、食品”,通稿又说“相关部门检查后未发现举报所涉问题”。检查结论呢?检测报告呢?不予立案决定书呢?一样没附。

没有事实根据的无效语言,拿到法庭上是无效的。拿到电视上,居然成了定性的全部依据。

再看通稿自己写的: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刑拘是侦查阶段,后面还有批捕、起诉、审判三道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一篇通稿,前面“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后面“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法院没判,央视先判了。

大连公安通稿:定罪的词和办案阶段写在同一篇

敲诈勒索,差在哪?

敲诈勒索罪要四样东西同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对方因为害怕把钱交出来,数额较大。一样一样对。

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说就是有没有权利基础。产品问题是真的,索赔就有法律依据,拿到的钱是法定赔偿。大斌这边,卖家自认、法院认定、监管答复,三层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网站2026年9月7日的答复说得明白:投诉举报起诉基于真实存在的产品问题或服务瑕疵,即便瑕疵轻微,也是有事实依据的维权,和“无中生有”有本质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划的线也是这一条:夹带、掉包、造假、篡改生产日期、捏造事实,这几样才依法处理。通稿指控大斌哪一样了?一样没有。

威胁或要挟。威胁是拿暴力、隐私、毁财这些不法手段吓人。跟商家说“我会举报”“我会起诉”“我会公开检测结果”,说的是法律允许的后果。最高检《检察长讲堂》2023年11月28日专门讲消费维权型敲诈勒索的出罪审查:对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不能事后用上帝视角倒推,合理怀疑不等于捏造。最高法李勇在《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3期写得更直接:告知将投诉、起诉不是要挟,数额在法定倍数区间的不按犯罪处理。通稿把这事归到“软暴力”。两高两部的软暴力意见,说的是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还得以暴力威胁打底。发一条带检测报告的视频,递一份举报,往哪条上靠?

因恐惧交付。通稿里企业主的原话是“我就认为破财免灾了”。他怕什么?怕投诉,怕视频。投诉引来检查,视频让消费者看见检测结果。合格产品怕这个吗?再说沈阳那家商户,没付钱,应诉了,两级法院都没判赔。通稿自己也写“部分企业胜诉”。能应诉、能胜诉的索赔,怎么就成了让人无法反抗的敲诈?

数额。200万余元是几十起索赔加起来的总数。每一起算不算犯罪,得单独看有没有权利基础。有权利基础的索赔,一千万也是民事赔偿。把几十笔法定三倍、十倍的赔偿加起来叫涉案金额,再拿总数说数额巨大,这是先定性,后算账。


通稿说法与大斌视频逐项对照

四个要件,通稿一个证据没给。能给证据的,是大斌。

黑打护假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恶势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大斌欺压的“百姓”是谁?加糖的、注水的、挂假厂名的海参商家。这个问题通稿不回答,“涉恶”两个字就是硬扣上去的。扣上去的后果很实在:批捕门槛降了,办案期限长了,量刑重了,家属同行一起牵连。

把这个案子里的人分开看。生产糖干海参的大连财元水产有限公司,批发的大连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商户,零售的大连阿佳海参销售处,卖注水海参的长春主播和他挂名的三家厂,还有通稿里出镜的企业主姜先生。这些人里,有被法院认定卖不合格产品的,有在执法记录仪前承认加糖的,有被标注厂家否认生产的。通稿管他们叫“受害企业”“本地企业”。举报他们的人,叫“涉恶团伙首要分子”。

程序也是倒着走的。举报属不属实,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核查、书面答复,不服可以复议、起诉。这一步没走完,刑事手段先上了。公安部三令五申,不得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行政争议。

通稿把案子放在“优化营商环境”底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说的是市场化、法治化。法治化是什么?合格产品受保护,假冒伪劣被淘汰。大连是全国海参主产区,大斌在视频里说,造假的这几家“全体标注大连名字,打着大连的名义,真把大连给黑够呛”。谁在维护大连海参的名声?是他。把他抓起来,大连海参行业收到的信号是:卖糖干海参、注水海参被人举报了,可以报警抓举报人。受益的是卖假海参的,受损的是卖真海参的大连企业,还有全国吃海参的人。

打的是举报人,护的是掺假者。这就是黑打护假。

该怎么办?

2026年8月以来,各地以“恶意索赔”刑拘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有五十多个因为检察院不批捕取保或撤案了。山东枣庄市公安机关2026年9月3日书面答复,承诺“恶意索赔不会扩大化打击”。大连这个案子该走一样的路: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撤案或者取保,市场监管部门对被举报的海参出一份书面核查结论,有问题处理商家,没问题书面答复举报人。

在这之前,请大连公安公布四样东西:哪款产品,哪项指标,哪个标准,哪份报告。公布了,大家对着标准看。公布不了,就是没有事实,请把人放了。

大斌到底是打假,还是假打?事实说了算。

依据:

央视新闻客户端《法治在线丨企业遇到“负面消息”别急着花钱删 可能正在被敲诈》,2026年10月22日;大连市公安局通稿,澎湃号,2026年10月23日。

大斌快手账号“食安天下”被抓前公开视频五段。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二、三十四、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六、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卫生部2008年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2012年糖干海参复函;GB 31602、SC/T 3308、GB 10136。

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中国检察网法律咨询答复(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讲堂|消费维权型敲诈勒索的出罪审查》(2023年11月28日);李勇《妥善处理民刑关系》,《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3期。

王海——打假利国利民利己,假打才是违法犯罪


CC0 公众领域贡献宣告
已推荐到频道:时事・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