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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埕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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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機構的AI風險,藏在沒人想到要寫的範疇裡

無埕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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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組織的 AI 政策,應該涵蓋些甚麼?

【本研究筆記資料蒐集與整理由 claude-sonnet-5 和GPT-5.6 Luna 協助完成,經作者審核定稿。】

0. 這篇筆記並非「AI 治理專家」撰寫的文章——我不是。促成這篇文章的,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一間資源有限的小型 CSO,員工已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 AI 工具,但機構層面卻連一份最基本的使用規則都沒有。

生成式 AI 工具(如 ChatGPT、Claude 等)近兩年快速普及,小型 NGO 員工個人已經在使用,但機構層面往往缺乏明確規則,「用咗再算」。有些可能誤以為「不儲存歷史紀錄」同時不少主要資助機構開始在申請或報告流程中詢問受助機構的 AI 使用情況,形成外部壓力。小型 NGO 的處境跟大機構/企業不同:

  • 資源有限,沒有專職的資訊安全或法務團隊去審查每個 AI 工具

  • 經常處理服務對象(受害人、難民、舉報人等)的高敏感度個資

  • 對資助方有問責義務,資料處理方式可能受捐款人合約條款約束

  • 部分 CSO(人權倡議、法律支援類)本身就是監控/打壓的目標,資料外洩風險的後果比一般企業嚴重

那麼究竟有沒有專門為公民社會/NGO機構設計的 AI 政策範本或框架?有沒有已知因誤用 AI 工具而導致資料外洩或其他事故的機構案例可供參考?本文分為兩部分:先說明初步資料搜集的觀察,再基於這些觀察,嘗試解答「一份政策範本最少應涵蓋哪些範疇」的疑問。

先說觀察

  1. 首先談一個落差:坊間已經有不少「機構 AI 政策」的一般性資源——面向所有機構的範本、原則清單、checklist。初步搜集確實找到一份專門針對為公民社會團體設計的資源(下文第4點會提到),但相對於大量通用範本而言,仍屬少數。而大部分範本,均假設機構設有法務部門審查合約、有專職部門審核服務供應商,而公民社會團體通常兩者皆無——這個落差正是核心問題所在。

  2. 針對人道/發展/保育類機構,NetHope 曾發布一份產業級的倫理框架(Humanitarian AI Code of Conduct)。當中「強調人手覆核 AI 產出的決策」「對弱勢群體使用合成媒體須有限制」這兩點方向,本身都來自搜尋引擎自行生成的摘要文字,精確度須打折扣。

  3. 資助機構那邊,情況較為模糊。有搜尋結果提到,主要基金會開始在資助流程中詢問受助機構的 AI 使用情況,但同時又有數字指出「大部分基金會仍未向受助機構提供任何 AI 實施支援」。這兩個現象可能同時成立——多問不等於多幫。

  4. 真正與小型 CSO 處境貼近的,是烏克蘭 Digital Security Lab 發布的「Human-Rights-Compliant Use of AI Systems」工具包,專門為公民社會而設計。

  5. 相對於上面幾份針對公民社會或人道機構的資源,英國 Charity Excellence 發布的《Charity AI Policy Template》則是一份通用的慈善團體範本。範本涵蓋九大範疇,值得留意的是「環境考量」獨立一節(承認 AI 系統「極高耗能」);另有獨立的網絡安全與版本控制兩個章節。不過這份範本畢竟是英國慈善機構語境下的產物(例如 DPIA 是英國 GDPR 特有的概念),不能照搬所有細節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小型 CSO 身上。

由此我有一項小觀察(並非結論):集中式的商業 AI 服務,資料須經第三方系統處理,此風險對高風險機構而言,並非抽象概念。「使用 AI 工具是否會製造資料外洩/被反查的危機」是一個確切的風險,而一份機構的 AI 政策,可能是介入的起點。

  1. 以下疑問尚未有結論性答案:第一,是否已有因誤用 AI 工具導致資料外洩的非營利機構具體案例,目前只能說這是一個被普遍提出的理論風險。第二,AI 供應商在「資料是否用於訓練模型」這個問題上,各家合約條款的具體差異——這部分只能停留在常識層級:企業版/API版通常設有opt-out選項,免費版通常沒有;具體做法則需要深入分析各供應商的資料政策和實際操作。

不如試寫一份範本

  1. 以上觀察帶出一個更基本的問題:與其每次逐項爭論何種做法最好,或者因懷疑而全盤否定使用AI工具,不如問一份具體可供執行的政策,最少應涵蓋哪幾個範疇?我嘗試擬寫一個草稿,歸納為以下11個範疇。

  2. 目的與適用範圍: 機構制定AI政策的目的可概括為「訂定安全、尊重權利、安全可靠及具問責性的人工智能使用最低要求,包括生成式AI、自動化、AI應用程式、代理式系統,以及模型上下文協議(MCP)整合」。由於政策適用範圍不僅限於職員,還包括顧問、義工、實習生、董事會成員,以及使用組織資料的合作夥伴人員,訂定目的對於會接受資助/委託執行專案的小型CSO特別重要,確認規範的範圍。

  3. 一般原則: 「甚麼時候該用AI,甚麼時候絕對不應該用AI?」是一個經常討論的問題,但每個機構接觸和可能處理的資料,涉及的風險也不盡相同。目前這份草稿列出十項原則:人類責任、必要性及合乎比例、保密及資料最少化、預設安全、準確性及可提出異議、公平及不歧視、透明度、權利及尊嚴、可追溯性、可逆性及升級處理。為機構奉行的原則列成一張清單本身並非新鮮事,但置於政策最前面有一個作用,就是之後所有具體規則(哪個工具可獲批准、哪類資料可否輸入)都可以追溯回這十條原則,不必每次都從零開始論證。

  4. 個人裝置與例外處理: 撰寫這一部分時,我個人認為小機構最常見的AI風險入口,往往不是機構所選工具出事,而是職員自己在個人手機上打開一個ChatGPT或者Gemini就開始輸入內容。因此訂立這一節的規則可以堵住這個漏洞。用字也較為斬釘截鐵:「禁止使用個人裝置或個人帳戶處理任何工作相關的AI使用」,屬於預設規則,而非「建議改用公司帳戶」這種軟性建議。同時訂立一些例外情況,例如「有記錄的營運需要、沒有合理可用的機構替代方案、書面批准、符合最低保安要求、不處理敏感資料」、並為例外情況訂立到期日,要求有明文記錄(Log)。

  5. 在工作流動裝置上使用AI: 那麼甚麼情況下,機構人員可以在工作用的流動裝置上使用AI呢?這個細節容易被通用範本忽略。事實上大部分範本假設AI使用發生在電腦上,但小型CSO職員很多時候第一時間使用的是手機。很多時候電腦、手機的設定對於同一用戶資料的處理方式已經可以有分別。目前撰寫的草稿訂明六個前提缺一不可:一、工具已獲批准在流動裝置使用;二、該裝置已加入流動裝置管理(或同等控制);三、透過獲批准帳戶登入;四、需要使用AI的情境已列入登記冊(Log)、五、除非明確授權否則不處理敏感資料;六、不會造成不安全的記錄/位置追蹤/通知/截圖/同步風險。這部分會引伸機構作進一步討論,例如甚麼屬於「低風險用例」——草擬非敏感文字、翻譯非敏感材料是否屬於可以納入AI工作流程?甚麼屬於「需要事先批准的情境」?特別關於接觸風險人士,需要保護消息來源身分的人士,這些都是機構在擬寫政策時可以具體考慮的情境,從而草擬出適合機構需要又切實可行的政策。

  6. AI工具分類:不同機構的風險評估各異,草稿將機構納入評估的AI工具分為五類:獲批准、附帶限制獲批准、試行、禁止、待評估。一些政策生效之前職員申請在機構試行使用的工具,都須申報並補做評估,不應假設「開始使用即代表已獲機構批准」。

  7. AI工具審批條件: 草稿列出九項審批條件:工具及供應商身分、模型訓練、預期處理的資料類別、私隱及保安、審計及管理控制、連接權限、版權責任、人權及營運影響、工具周期管理。這張清單的價值在於將「審查供應商」這個合規流程分拆成九項具體問題,資源有限的機構才有可能真正逐條具體跟進。

  8. 安裝、帳戶、保安及資料設定:這一章節旨在規範 AI 工具的安裝、帳戶管理、權限控制及資料設定,確保使用組織管理的帳戶和安全配置,防止未經授權存取、資料外洩及不當使用,並建立一致的技術保安基線。例如要求只有機構的科技總監或獲授權管理員才可以安裝/設定/連接AI工具;一律使用組織管理帳戶,而不接納沒有追蹤管理的共用帳戶;啟用多重認證及按角色分配存取權限;在服務容許的情況下停用供應商以組織輸入進行訓練等。最常見的機構設定「不要貼個資」,在AI的語境下並不足夠。如餘下的內容組合起來仍可識別人士、消息來源、合作夥伴、個案或地點,也不得輸入。

  9. AI風險分類: 這一範疇旨在按 AI 工具及使用情境的潛在風險分級,訂定相應的批准、資料限制、人員監督及披露要求,協助組織在控制風險的同時,合理及負責任地使用 AI。草稿將風險級別分成4級,每級設定不同情境,訂出該級別下使用AI工具的權限和監督要求。同一工具可以獲批准作低風險用途,但對較高風險的使用情境則被禁止或受到限制。這個設計可以避免將AI工具一刀切分成使用或完全禁止。

  10. 以風險為本的批准及人員監督: 每一級風險對應不同的監督強度:第1級由使用者自行檢查即可,第2級須有實質人員覆核,第3級須事先書面批准加第二名人員獨立覆核,AI只能提供建議,不能作最終決定;第4級則禁止使用AI工具。草稿對「覆核」有一個明文定義,特意強調負責任的人員對輸入、方法、輸出、情境及後果作實質評估,並「有權拒絕、更正或要求 AI 系統重新工作」,而不只是快速查看或進行自動檢查。這句提醒至關重要,一份政策寫下「AI輸出須由人手覆核」很容易,但實際上能否做到,要看機構是否真的有人手有時間、有知識去覆核。

  11. 披露AI使用指引:草稿並無一條硬性規則,屬於個案判斷:如果AI在實質程度上生成、轉換或處理內容,而讀者原本會以為完全出自人手,一般應予披露;若決定不披露,對具實質影響的輸出須記下理由。這個範疇並不嘗試將披露簡化成一條非黑即白的規則,而是要求「有決定、有記錄」。

  12. 核實AI生成的資料及輸出。 草稿要求覆核人按風險程度:對照權威或第一手來源核實事實聲稱;檢查日期、姓名、引述、引用、計算、翻譯、連結;識別幻覺、遺漏、虛構來源、偏見、誤導性的確定語氣;在安全環境測試程式碼;確認沒有披露機密或個人資料;檢查版權/許可證/同意/署名要求。最後一句最為關鍵:AI輸出不可以是「涉及人士的決定、保安應對、保障行動、法律立場、資助或僱傭決定、公開的事實聲稱」的唯一依據。

  13. 篇幅所限,本次筆記未有逐個範疇討論。然而一份範本應該涵蓋的範疇還有:分享及發布AI生成輸出前的檢查、採用開源平台上的AI技能(開源不等於安全,未經覆核的外部技能須當作不受信任的程式碼處理)、開發自己的AI技能的流程、MCP及連接工具的獨立審批(讀寫刪除發送權限分開評估、不可逆行動須有人員確認)、審計更新與檢討間隔(每月/每季/重大變更後/事故後/每年)、異常情況及「疑似污染」事故程序(提示詞注入、惡意MCP行為、資料外洩,停用受影響工具、不要刪除證據、通知、記錄)、角色及責任分工、合規及例外處理,以及實務附錄(工具白名單、黑名單、最低使用記錄、初步落實清單)。這些部分,值得另開一篇文章專門討論,或者將來可以整理成一份真正可用的範本。

  14. 這份草稿並非說機構須一次過做齊11+個範疇才可以開始。機構可以挑選其中幾個範疇作為第一輪執行AI政策的方向和重點。但如果一份範本本身漏掉整個範疇(例如完全沒有提及流動裝置,或沒有涉及MCP這類連接工具),到出事時才發現無規則可循,才是真正的風險。這張地圖的價值不在於逼機構立即填滿所有範疇,而在於讓機構知道自己目前身處何處、遺漏了哪些部分。

    假如你的機構開始著手草擬AI政策,你覺得最需要處理哪些問題?

參考資料

(查證日期:2026-09-23)

  1. Open Culture Foundation 等,《2025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all to the Taiwan Government on Digital Human Rights》— ocf.tw/en/p/rightsco...

  2. 歐盟委員會,AI literacy practices — digital-strategy.ec....

  3. 台灣行政院,《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Generative AI by Executive Yuan and Subordinate Agencies》— www.ey.gov.tw/Page/4...

  4. 台灣數位發展部,AI Application Impact Assessment — moda.gov.tw/major-po...

  5. NetHope, Humanitarian AI Code of Conduct — nethope.org/toolkits...

  6. Candid, Getting started on a responsible AI use policy for nonprofits — candid.org/blogs/how...

  7. Community IT, Template: Acceptable Use of AI Tools in the Nonprofit Workplace — communityit.com/temp...

  8. Digital Security Lab Ukraine, Human-Rights-Compliant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 Toolkit for Civil Society — dslua.org/publicatio...

  9. Just Security, Human Rights at Risk in the Sprint Toward AI Sovereignty — www.justsecurit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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