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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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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026年11月03日

尊嚴與保護

經文:申22:13-30

選讀經文:申 22:13-30

"13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後恨惡她,14 捏造她行可恥的事,把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人,親近她,卻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15 女方的父母就要把這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去,到城門的本城長老那裏。16 女方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把女兒嫁給這人,他卻恨惡她,17 看哪,他捏造可恥的事,說:我發現你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但是,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要把那布鋪在本城長老的面前。18 那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罰他,19 罰他一百銀子,給女方的父親,因為他把醜名加在以色列一個少女身上。這女子仍是他的妻子,那人終身不可休她。20 但若這事是真的,找不到女子貞潔的憑據,21 他們就要把這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城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她,因為她在父家犯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22 「若發現有人與有夫之婦同寢,就要將姦夫淫婦一起處死。這樣,你就把惡從以色列中除掉。23 「若一女子是處女,已經許配了人,有男子在城裏遇見她,與她同寢,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那城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處死女子是因為她雖然在城裏,卻沒有喊叫;處死男子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25 「若有男子在野地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抓住她與她同寢,只要處死那與女子同寢的男子。26 不可對女子處刑,這女子沒有該死的罪。這案件就好比人起來攻擊鄰舍,把他殺了一樣。27 因為男子是在野地遇見她,這已經許配了人的女子雖然喊叫,卻沒有人救她。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少女,抓住她與她同寢,被人發現,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銀子給女子的父親,並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因為他玷污了這女子。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父親衣服的下邊。」"

時代默想:

本段經文處理了一系列關於性行為和婚姻的法律規定,在當時的古代近東環境中,這些法律顯示對女性尊嚴的特殊關注,同時也維護婚姻關係的純潔和社會秩序。

婚前不貞之罪(13~21):首先,法規處理了丈夫控告新婚妻子婚前不貞的情況。若丈夫恨惡新娶的妻子,指控她不是處女,女方父母可以拿出女子貞潔的憑據,這可能是新婚之夜的牀單,然後向城門長老證明她清白。

若指控不成立,丈夫將被罰100銀子,大約是普通工人2~3年的工資,而且終身不得休妻,因為他把醜名加在以色列一個少女身上。相反,若指控成立,城裏的人要在女子父家門口用石頭打死她,因為她在父家行淫,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

這一法規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女性婚前純潔的高度重視。其次,丈夫不可輕率休妻,男性若提出這種嚴重指控,必須承擔相應後果,保護女性免受虛假指控。此外,長老的參與表明這不僅是私人事務,而是關乎社群的道德。

各種性罪行(22~30):這裏列出不同情況下的性罪行。已婚男女通姦,雙方都要處死(22)。男子在城裏與已訂婚女子苟合,而女子沒有喊叫,則被視為同意,雙方都要處死(23~24)。如果男子在田野強迫已訂婚女子發生性關係,好比「人起來攻擊鄰舍,把他殺了一樣」,只處死男方,女方無罪,這清楚將強暴的嚴重性等同謀殺(25~27)。如果男子與未訂婚的處女發生關係,男方必須支付50銀子給女方父親,娶她為妻,終身不得休她,承擔責任(28~29)。男子禁止與父親的妻子(繼母)同寢,因「不可掀開父親衣服的下邊」,這是對父權的嚴重冒犯(30)。

這些法規雖然嚴厲,但在古代社會中提供了實際的保護,嚴肅對待婚姻和訂婚,確保女性不被隨意拋棄。此外,這法規明確區分強暴和自願性行為,保護受害者免受指責,並且要求犯罪男性承擔經濟和婚姻責任,防止女性遭受經濟和社會損害。這些規則維護了家庭秩序,設立的界限防止潛在的權力濫用,確保婚姻關係的神聖。這表明上帝關心所有人的尊嚴,特別是那些在社會中脆弱的人。

我們與人相處時,如何體現尊重人、維護性關係的神聖和保護弱勢者等永恆價值觀?在當今社會對婚姻和性關係的觀念中,哪些方面違背了上帝的心意?我們如何既遵行聖經教導的聖潔標準,同時尊重與我們信仰不同的人?

回應禱告:

主啊,求你讓我看重每個人的尊嚴,持守聖潔,忠於婚姻,拒絕傷害與誣告。好叫我能保護弱勢,陪伴受害者,以愛接納不同信仰的人。奉主名求,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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