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柯的權力觀(Foucauldian Power)

楓葉小鎮旅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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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傅柯而言,新興科學 —— 包括精神病學、犯罪學、醫學與(人類)生物學 —— 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政策,本質上都是壓抑性的。

本來十分期待下月開始修讀的文化批判理論課程,結果課程取消了。決定自己看書 + 做點筆記!主要參考的文本是Hans Bertens的 Literary Theory: The Basics。

本文主講法國哲學家及社會理論家傅柯(Michel Foucault)對權力及其運作方式的探討。 

Michel Foucault

從17至18世紀歐洲歷史上的一場重大思想文化運動 —— 啟蒙運動(Age of Enlightenment)對人文科學(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的變革說起,啟蒙運動的核心影響是將「理性」與「科學方法」引入人類社會與文化的研究,徹底擺脫神學的束縛。

然而,在破除舊秩序正當性的同時,提倡啟蒙運動的人開始用理性建構一套新的、世俗的、以人為中心的秩序。人們也變得「理性」與「守規矩」。但傅柯就質疑這種「理性秩序」背後隱藏的權力控制。 

對傅柯而言,新興科學 —— 包括精神病學、犯罪學、醫學與(人類)生物學 —— 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政策,本質上都是壓抑性的。 

“For Foucault, these new sciences - which included psychiatry, criminology, medicine, and (human) biology - and the social policies that emerged from them are essentially repressive.”

看似客觀、理性的專業術語與診斷標準,實則蘊含著對社會與個體的控制與規訓。傅柯在文中提到的例子有「謀殺」,在精神病學出現前,人們只會把「謀殺」與金錢、復仇等等掛勾,因為違背了上帝或國王的法律,因此重點是處罰該行為(如公開處決)。但自精神病學出現後,人們便開始探究犯罪背後的原因,並延伸至犯罪人格  (criminal personality),意味著從「行為(Act)」到「主體(Subject)」的轉移。專家們不再滿足於僅僅懲罰行為,而是試圖用「科學」去解釋「為什麼這個人會做出這種事?」 例如,精神病學家與犯罪學家(如龍勃羅梭 Lombroso)開始測量頭顱、分析基因與家族病史,宣稱有些人天生具有「犯罪傾向/犯罪人格」。

文中亦有提到另一種在19世紀出現的personality — homosexual personality。過去,個別的性行為(如雞姦),被視為一種所有人都有可能犯下的「道德墮落」或「罪惡」,重點是懲罰該罪行。後來,透過將人格做標籤,同性戀者變成了一種物種。

社會「管理與規訓」的需求

18 與 19 世紀經歷了人口暴增、城市化與工業革命,舊有的王權處決(如公開砍頭)已無法有效管理龐大且流動的城市人口。

  • 社會秩序的理性化: 啟蒙運動推動了對社會秩序的「理性化」要求。資產階級和統治者需要一套能預測、預防與控制人口的機制。

  • 從「事後懲罰」到「事前預防」: 如果只在殺人或犯罪發生後才懲罰,成本太高且無法維持社會秩序。因此,社會開始需要能夠識別「潛在危險人物」的知識系統。

  • 建立「常態(Norm)」: 透過將某些人格標籤為「犯罪人格」或「不正常的同性戀人格」,社會確立了什麼是「正常的市民」、「健康的個體」,進而建立起龐大的微觀規訓體系(醫院、精神病醫院、監獄、學校)。

知識與權力的結合(Power/Knowledge)

傅柯理論中最關鍵的核心:這些新興的科學診斷看似是客觀、中立(為了治療或改善社會),實則成為權力擴張的新形式。

  • 審判焦點的轉移: 在現代法庭上,法官審判的不僅是「他有沒有殺人?」,更會邀請精神病學家來評估「他的精神狀態如何?他的人格是否有反社會傾向?」。權力的手從肉體伸入了個人的「靈魂與精神」。

  • 內化的監控: 當社會定義了「犯罪人格」與「異端性人格」,人們便開始互相監視、什至延伸至自我對照、自我審查,害怕自己屬於「不正常」的一群,從而實現了無所不在的自我規訓與自願服從。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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