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历史版本和 IPFS 入口查阅区,回到作品页
王海
IPFS 指纹 这是什么

作品指纹

为什么打假不需要敲诈勒索?

王海
·
我为什么离开中国(第三篇) 投诉举报在先,赔偿凭什么被说成封口费?


上一篇说到,9月1日开始,大连公安分多组在全国找这些年曾经与我们和解过的商户,让商户录视频说”因为恐惧才给王海钱”。那么,这一篇就把钱说清楚。打假怎么赚钱,开价高为什么不能直接定罪,赔偿又凭什么被说成封口费。

一、打假赚钱,是立法初衷

职业打假人本质上是志愿者。国家创设惩罚性赔偿制度,用利益驱动消费者去打假:让消费者索赔赚钱是手段,制止欺诈是目的。

《消法》起草人之一河山解释过这个用意。《中国消费者报》2013年采访记载,他在1995年12月8日发表《王海讨”说法”》,认为原《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制定,“就是想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人”,主动与假冒商品作斗争。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监管资源有限,只有不可避免的惩罚才管得住作恶。闯红灯为什么少?摄像头让扣分罚款躲不掉。公共场所禁烟为什么形同虚设?被罚的概率比中彩票还低。惩罚性赔偿就是给每个消费者一台摄像头。

打假打的是欺诈,隐瞒或虚构对购买决定有实质影响的信息,与经营瑕疵无关;打的是错误的行为和背后的认知,针对的从来不是哪个个人或哪家企业。

所以职业打假做的是——帮做错事的人早点回头,像把醉驾的人逼停;协助监管官员和法官,像人赃并获把小偷扭送派出所;帮媒体为读者服务;帮围观群众了解真相、少上当;帮被骗的消费者维权;帮守法经营者免受劣币驱逐;弘扬诚信。最高法2016年发布十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案例六:张某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先举报后索赔,最高法的评价是: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

二、打假可以漫天要价,用不着敲诈勒索

2023年11月28日,《检察日报》刊登张红成的文章《消费维权型敲诈勒索的出罪审查》,最高检官网也予刊载。其中明确写道:“行为人可以漫天要价。”作者的意思是:不能仅凭索赔数额高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谈不拢,走民事途径;刑法介入,要有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消法》第三十九条允许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既然允许协商,就允许提条件、讨价还价。对方嫌价格高,可以拒绝;谈不拢,法院判。法院可能判得少,不等于开价高的部分就是犯罪所得。

职业打假人向经营者提出高额赔偿,不能凭”要得太多”就定敲诈勒索。要查的是索赔有没有权利基础,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金额代替不了犯罪构成,职业身份代替不了犯罪证据。

三、买假索赔就是敲诈勒索?法律怎么定性

《消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生产日期、捏造事实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依法处理。法释〔2024〕9号第十五条:以夹带、调包、造假骗取赔偿,或者恶意制造经营者违法假象再以投诉、起诉相要挟索赔的,涉嫌敲诈勒索,移送公安。

重点在”制造假象”。欺诈是经营者造的,是打假;欺诈是索赔人造的,才是假打。分界线在谁造的假,从来不在要了多少钱、买了几单、投诉几次、是不是职业的。不能把发现违法的人与制造违法假象的人混为一谈。

同一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知假买假,法院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赔偿。最高法连知假买假都支持赔,怎么会是犯罪。“他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只决定民事上赔不赔、赔多少,决定不了刑事上是不是敲诈。

假打还有一种:明知对方违法,以不举报、不曝光为交换,收钱封口。这叫分赃。这两种我们比谁都支持打,光冒用我公司员工名义去敲诈商家的,这几年三千多起,我们自己报过案。有购买记录不能包办无罪,索赔数额高同样不能包办有罪,事实和证据要查全。

四、天价索赔不是罪,法院纠正过错案

郭利因施恩奶粉问题获补偿40万元后,企业再次主动联系,他在协商中提出再赔300万元,企业报警,他被判五年。2017年4月7日,广东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勒索行为,尚不能认定其行为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已经和解,又提300万元,也不能跳过犯罪证据直接定罪。要价高,可以拒绝。要把人送进监狱,就得拿出犯罪证据。

黄静因华硕笔记本电脑争议提出500万美元赔偿,被羁押近十个月。2007年,海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08年,她获国家赔偿29,197.14元。金额再刺眼,也代替不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

名人索赔也是如此。据2016年《北京晨报》报道,王健林诉浩港公司侵权,索赔合计100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公证费1万元。索赔与判赔相差很大,仍由法院依法裁判。这个道理不能到了消费者身上就失效。

车企更直接。东风日产告”牛车实验室”,武汉中院终审判赔500万。特斯拉告浙江一名博主索赔500万,判几十万。比亚迪、长城、长安、蔚来告博主,张口100万到500万。企业开价500万叫行使诉权,消费者开价高就叫敲诈?

最高法法官培训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第411页,写得明明白白:有基础权利的,即便索赔数额高,也不能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数额高低属于权利自治范畴,不能因数额过高推定违法。

五、学者怎么说

罗翔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2期写敲诈勒索罪里的权利行使:利益受损,索赔有正当权利基础,就不构成敲诈勒索;这个权利可以是法定权利,也可以是社会伦理认可的道德权利。

他有一段最该给办案人看:如果只承认按法定金额索赔才合法,那么赔10万合法,10万零1元是不是敲诈?再多1元呢?一路推到100万,也找不到那条突然入罪的线。划不出线,就不能拿”要价高”定罪。手段另有违法的,按那个罪办;不能因为话说得重,倒推一个不存在的非法占有目的。他写这篇文章的背景,正是郭利案平反。结论一句:刑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

陈兴良讲”有因性出罪事由”:合法维权、正当索债,因为有权利行使属性,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域外一样。英国1968年财产犯罪法、美国模范刑法典、日本判例,口径都是:真诚认为有权索取、方法未超出社会容忍,不是敲诈。

六、26年前,大连的官司,公安查过一次

1999年6月16日,我公司调查员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见证下购买津成电线送检,7月15日检测全部不合格。11月22日向西安工商举报,12月3日工商复检同样全部不合格。我据此起诉。

官司打起来以后,是津成主动找我。12月1日,津成的人在北京华都饭店留下一个文件袋,5万元现金,说是”大连官司的赔款”,条件是撤诉、不再追查。此后双方多次通话讨价还价。2000年1月,津成拿出录音,说我”开价40万敲诈”。津成后来自己解释:此前已报警,本想在交钱时把我抓走,有关部门没配合,钱没送成。

录音交到公安手里一两个月,没有立案。此后26年,没有任何机关以敲诈勒索追究过我。这些全部出自2000年1月14日《南方周末》同期报道,记者寿蓓蓓,新浪至今存有全文。产品不合格、官司在先、对方主动送钱,都在这篇报道里。

那是大连的官司。26年前大连的事,公安审过一遍,结论是民事纠纷。26年后,同样的做法,变成了黑恶。

七、已经投诉举报了,和解遵循被动原则

三十多年来我们原则上都是先投诉举报,再诉讼索赔或应对方要求和解。我们打假一贯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则,欺诈行为的线索、证据交给监管。先叫停欺诈行为,才符合正当性原则。

和解方面,我们遵循的是被动原则,找来并且达成和解的案件不到5%。如果是因为恐惧王海才给钱,为什么95%的商家不恐惧?已经举报、已经揭露,还能叫敲诈勒索封口费?

指控我敲诈,大连也可以说我用恶害非法威胁商家,那么请大连公安拿出证据,我们怎么恶害威胁商家了?

举报后是否核查、立案、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明确,投诉与举报分别处理,调解不免除经营者的其他法律责任。商家与我谈妥赔偿,不等于和国家谈妥免罚。

八、为什么要的多?仨瓜俩枣没有惩罚性也不能鼓励打假

一个减肥产品几百块。破解一种常规检测查不出的新型非法添加物,要花几万乃至几十万,有的还要提取标准品,花费甚至超过百万。退一赔十拿几千块,一次质谱都不够。实验室累计投入近5000万,破解20多种新物质,这些钱靠退一赔十永远收不回来,无以为继。

对一个两次往食品里加泻药、累计罚几十万照样卖、月销上亿的企业,几千块赔偿和几十万罚款是成本。国务院2022年《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写的是”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赔到它不敢再犯,才叫惩罚。

和解有局限性:职业打假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市监罚不罚、公安追不追,谁也无权承诺;投诉可以撤回,举报撤不了。顺便说一句,惩罚性赔偿的和解款实际上还养活不了实验室,还得靠其他业务补贴。

九、回到大连

大连找商户录的视频,录的是”因为恐惧才给钱”。 我们的和解全在举报叫停之后,全由对方发起。真受胁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给了一年时间去法院撤销。三十一年,为什么没有一家去撤销?

下一篇说说新名词,软暴力。

王海——打假利国利民利己,假打才是违法犯罪

CC0 公众领域贡献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