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廢死聯盟是在搞笑嗎?
近期,看到台灣引進馬新地區的鞭刑,然後就看到廢死聯盟這些所以的人道主義團體在抗議,說什麼違反人權、侮辱犯人之類的。說什麼政府違反人民的民意,但是公投卻顯示大部分人都是支持的,所以違反的是誰的民意?廢死盟自己嗎?
先說,筆者只能代表自己,無法代表全部大馬人。
廢死盟說這個侮辱犯人的人格啦、違反人權啦、不道德啦、可能會用在政治罪上啦blablabla。但是,私在馬來西亞so far是沒印象有看過用在政治罪啦。可能筆者比較孤陋寡聞?目前,筆者知道的,基本都是性犯罪者會被判處鞭刑。
至於廢死盟說的侮辱人格,私想說,對啊,就是要給他們一個狠狠的、夠夠力的教訓啊。鞭刑的存在不是為了讓罪犯改過,而是基於恐嚇、威懾以及懲罰。既然是懲罰,就肯定不會讓對方好過啊。而且,鞭刑的存在意義,對筆者而言是讓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屬好過,而不是考慮加害者什麼的。
犯罪,尤其是性犯罪,在筆者看來是沒有任何可原諒理由的。畢竟它不像搶劫或偷竊甚至販毒,有生活困難、為環境所逼等現實或不得不的理由。性,在現代社會有非常多的解決辦法,從找個對象、找個419的對象,到付錢找個1晚上的“對象”,多的是方法解決或宣洩。但,加害者偏偏不要,加害者選擇性犯罪的原因,往往是為了掌控慾、破壞欲等。即,加害者知道這是不對的,知道這是犯罪,甚至知道這會讓受害者的一生可能都蒙上陰影,但就是要選擇這麼做。為什麼?因為對方認為只要牠高興,所以做什麼都可以。說白了,就是跟發情期的動物沒什麼區別。而比發情期動物更噁心的是,多數發情期的動物好歹還會有個求偶的動作,而加害者沒有,純強迫。
因此,筆者認為,對這些罪犯施以鞭刑,是應該的。因為,這是違反法律、侵害他人拒絕權利的代價。既然選擇了犯罪,就應該支付的代價。
另外,對蓄意殺人者施以鞭刑,在私看來,也是針對加害者的必要懲罰。畢竟,都是“蓄意”了,這就代表,加害者是知道他的行為是一定會致死的,而他選擇了這麼做。既然選擇了剝奪他人的生命,侵害他人生存的權利,那麼,被剝奪人格的進行懲罰不是很應該的一件事嗎?廢死盟和那些左膠口口聲聲說著犯人的權利如何如何,但是,受害者的權利在哪裡?誰去關注呢?這點,私真的非常認同台灣王議員的看法,死去的受害者他們的權利由誰去重視?誰去關心?
或許,有些人會以“這些被殺的可能是霸凌者,這是霸凌者的復仇”。但是,證據呢?霸凌,應是有事實根據的不是嗎?而且,報復霸凌者的方式有很多種,一定要選擇蓄意謀殺嗎?當然,私明白,有些霸凌者是真的讓人恨之入骨,恨不得嚼其肉,啃其骨。但是,在真的下手之前,有先考慮過真的有必要嗎?尤其,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殺害他人的生命。
私認為,無論犯人主觀是否知道他的行為違法,客觀上、法律上他就是違法的情況下,就必須為他的選擇付出代價。而鞭刑,只是其中最帶有懲罰性的代價。尤其,在死刑無法執行的情況下。
如果,廢死盟堅決無視犯罪就是需要付出代價這點,硬掰扯人道主義什麼的,那麼,筆者只能說,希望各位遭遇不幸時,也能如此大愛的,原諒造城不幸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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