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大历史的走向,人类文明待认知的底层架构,人类思想认知和历史演化的关系
系列文章《跛足奔跑的人类》文章之七
(四)符合人性的人类天然合理社会结构的三个组成部分
由于人类具有上述分析的基本天性,他们作为群体在一起生活并组成社会时,就会自然要求形成一个符合人性的合理的社会结构。所谓合理就是符合人性。这个社会结构有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人类合理社会的第一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
人类是群体生活动物,他们要成功地生活在一起,人类社会内部就要有最基本的秩序,所谓最基本的秧序就是这个秩序适用于任何地方和任何两个人以上的群体。这个最基本的秩序就是道德和法律。
道德是对个人行为善恶对错的评价的标准,并由此可以推及一个群体。法律是根据道德所设立的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所有人的公约。它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平等不是指的人们在财产上的平等,这是对平等的曲解。它的根本含义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心身与财产,即任何人都不具有侵犯他人的特权,在这一点上人人完全平等。 这就是法的精神所在。平等是人类生存的最高原则。
不受他人侵犯是每个人在群体乃至社会中的最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天生支配自己身体和思想的自由,所以他生来就有行动和思想的自由,这是个体人和自然人的自由。而在群体中不去侵犯他人而由此获得不受任何人侵犯的自由,才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群体人和社会人的自由,是使人类成为一个和谐整体大家庭的自由,是每一个人在世界大同社会中享有的自由,是使每个人都可以在社会中追求幸福和发展的自由。人们所认识到的和去践行的不去侵犯他人的意义有多么深远和广大,人在社会中实际享有的自由就有多么深远和广大。最终不去侵犯他人会和为他人着想,关爱他人与人类相互关爱融为一体,使人类成为一个爱的大家庭。
自然合理的社会必然是也必须是一个践行道德和法律的社会。
既然法律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公约,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是大家共同约定并赋于践行的,这就需要有一个联系群体所有成员的机构来征集、商议和确定这些法律条款,并且监督执行这些法律条款,这就需要有一个公正的权威部门来完成这个工作。
人类合理社会结构的第二组成部分:社会的公正权威。
社会必须有一个代表它且服务于它的公正的权威,目的是确立正义与公正的法律,保证法律的执行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以及保证社会的安全。这个公正的权威就是公权力系统,就是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法治国家的权力机构。
国家作为会的公正的权威,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性质和组成部分。
1、正义性
2、民煮性
3、分权制衡与限权
4、监督机制
5、公开性
6、强力机构
7、全民启蒙教育
8、其他特性
公正社会权威的特性与结构,有其紧密的内在联系,是一个严格的逻辑整体。首先正义性说明国家作为公正权威,它的存在是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为目的,所以它是具有惩恶扬善能力的强力机构。它的正义性来源于社会中每个人让渡的自我反抗侵犯的正义权力,所以人民性或民煮性就是公正权威的基础。这个既具有强力权力又具有公正名誉的社会管理机构,就很容易因权力集中而导致腐败滥权,也容易因公正的名誉而假公济私,所以分权制衡和限制权力,以及监督机制就成为必需。为了防止掌握权力的人做坏事,也必须建立问责制,堵住一个好的政权可用来做坏事的漏洞。一个好的清廉的政府,要求高效经济地运行,所以监督机制需要有公开性配合减少监督的难度。这种公开性是由于公正权威的民煮性导致的。国家机构产生于人民个体权力的让度和选举,目的是建立国家这个为民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所以它的工作情况必须向人民公开。下面分别阐述公正社会权威的特性和结构组成部分。
正义性。
国家作为公正的权威首先是政治性的强力机构。它代表正义、维护正义、行使正义。它的任务是惩罚邪恶,制止邪恶,从而防止邪恶。它的公正性首先表现在对社会中种种侵犯行为的制止、防止、和恰如其分的惩罚。过轻的惩罚会使受害方不满,过重的惩罚会使侵犯方不服。所以刑法和准确的量刑是公正权威保障社会和谐的首要任务。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确认同侪审判权以来,陪审团即公民裁决权团成为对抗王权和法官专断、防止司法腐败,保障人民公正执法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因为法官没有裁决权,所以涉案人不能贿赂法官。中国晚清启蒙学者严复旁听伦敦中央刑事法庭,见识到人民裁决团制度,法官只有解释法律能力,不干于事实认定,深受震撼。他认为西方富强,根源不在船坚炮利,而在司法公正、权力受约束、公理伸张。
为了社会整体公正公平的运行和安全,国家权力本身不能作出任何伤害公民权益的作为,所以在刑法之上就有了宪法来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国家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由平等而产生的正义性还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转变为在这些方面运行中公正公平的要求,于是就产生了民法、经济法、商法以及使这些法律顺利实施和达到公平正义目的的程序法和诉讼法。(续)
民主性。
国家法律的正义性来自人民
因为国家法律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