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都說我在浪費時間
回到家,我貓一如既往地大叫著剛進家門的我,在腳邊打轉、蹭上氣味。在家睡了一整天,睡醒要撒嬌討摸,有時候肚子餓得早,替她換水後遞上晚餐。突然一陣暈眩,才發現我理智清楚,知道我能夠處理好這一切,身體卻誠實反應我的努力,有點失神、有點麻痺,不至於倒下,但我情緒早已經悄然越線。
工作業務中曾見過一面的外聘講師,在當天課程結束後遲遲未離開,堅持要待到鐘點時間才甘願離開,以示教學負責。原本幾名學員和講師閒聊,學員時間到也都離開了,外聘講師卻折返回會議室,儘管他的個人物品已經在門口櫃檯,整個空間只剩下他和我。
「不知道現在女生是怎麼想的,」講師靠近使我逐漸後退,我開始感到困窘,「妳現在是自己住還是跟家人一起?在附近嗎?自己住還是跟別人合租?為什麼不結婚?」這般唐突的話題讓我窒息而恐懼,門口被講師佔據,儘管笑容還掛在臉上,滿腦子想著我該如何全身而退。
和董事長外出的秘書回辦公室,我馬上反應剛才發生的事和我的不安,秘書自嘲著「怎麼都沒人問我這些?」試圖安撫我的情緒,說著不曾有人反應過類似情況——或許不是沒有人遇過,而是沒有人有足夠安全的出口說出來。
我說我要當面和董事長反應。
我以「可以不要讓我一個人在該課程開課時間處理業務嗎?」開頭,向董事長陳述昨天發生的狀況。先是
「妳要怕的是我啦!我長得比較緣投!」
「妳想說妳長得很漂亮喔?!」
「妳想太多了!」
「他沒有要對妳怎樣吧!」
「妳有對象就不會這樣了!趕快找個人交往結婚吧!」
這樣的玩笑話,試圖稀釋我的不安。但是我的感受跟這些有什麼關係?我還是努力表達我感到不適的原因:「密閉空間、只剩兩個人、他開始問我私事」的窒息感,堅持我的請求。
董事長又把問題丟回來:「我們也是因為一時業務需求,難道我們都不能離開辦公室嗎?」離開辦公室前又說「妳也沒有穿得很曝露呀,怎麼會這樣?」——為什麼你想的辦法最後責任都落到我的頭上?
這是我對公司留校察看的開始。
下次上課時,秘書積極協助接手課程相關業務,讓我能夠遠離暴風圈,然而講師看到我向他禮貌招呼,走進我的辦公區域,探頭將我桌上的講師領據擅自抽走,並在課後藉著詢問董事長是否離開辦公室為由,再次向我走近,凝視我,笑對著我說「你今天這樣很漂亮。」噁心感瞬間席捲而來。
秘書這次聽到我向她反應我的不滿,態度一反從前,選擇沈默,我感到不對勁,不論是對外聘講師或基金會的反應。在短暫以通訊軟體請求基金會協助處理,秘書表示會先初步知會董事長。
我先回到家,餵貓、洗澡、吃飯,沉澱了幾分鐘後決定撥 113 尋求相關法律知識,我感覺到我的狀態不太對勁,除了說出來、尋求支持和幫助,因為我很擔心董事長又會說我想太多,或甚至質疑我為什麼不大聲叫秘書出來等等,
我知道我情緒暗潮洶湧,同時我也不想被情緒左右,讓這些事就這麼算了,我想知道在任何情況下我可以怎麼回應、如何行動。
沉下心來將事件經過書面紀錄,我想好好表達自己需要被協助的請求,隔天早上請秘書收信。在用餐期間,董事長意有所指地說著前助理「善良」、「單純」,有些人工作能力很好,但是「心機深沉」,心裡想很多事情,「工作要注重和諧」,要能夠跟別人相處。
午後秘書向董事長初步報告信件內容後,勃然大怒。
「妳有什麼事不能用講的?」
「我看到妳寫這些我就不高興!」
「這有這麼嚴重嗎?」
「妳這是在威脅我嗎!」
「我在社會上走跳多久了!」
「妳才來多久就發生這些事!」
「我跟妳沒什麼利害關係,還把妳當家人照顧!」
「我已經說會讓他不要再來了妳還想怎麼樣!」
為什麼我堅持書面說明?因為在臨時會議的兩個多小時裡,我清楚感受到對話隨時可以被模糊焦點、被情緒帶走、被「我已經說會讓他不來了」一句話帶過。
白紙黑字,是我能為自己留下的唯一錨點。
同時間,他沒看完信件內容與說明:
本人希望與基金會共同妥善處理此事,並提出以下請求:
1. 請基金會啟動正式調查程序,釐清該講師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
2. 即日起,請安排該講師不得進入本人辦公區域,並於本人工作範圍內保持至少一步以上之距離。
3. 請賦予本人不須主動與該講師打招呼之權利,免除本人於職場禮儀上的額外負擔。
4. 請將本人自課程所有相關事務中完全抽離,包含但不限於講師費領取、簽收文件及課程期間之接待事宜,改由其他人員處理。
5. 本人誠摯建議,公司可主動向地方勞工局或性別平等處洽詢適當的處理程序與做法。主動諮詢不代表承認錯誤,反而能協助公司依法保護自身與員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風險。
6. 請以書面回覆本人,說明後續處理方向及預計時程。本人深知基金會規模較小,處理此類事件或有一定難度,提出上述請求並非意圖製造對立,而是希望透過正式程序,讓雙方都能在清楚的框架下妥善處理。本人期待基金會能正視此事,共同維護安全的工作環境。
若基金會在合理期間內未能啟動調查或採取保護措施,本人將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此點在此如實告知,無意以此作為威脅,僅希望程序透明。
這其中主要訴求不是對講師的裁決,而是對權利受侵害者的保護,一個真正可以安全工作環境。
然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規定,員工未達十人的組織,連訂定申訴管道的法律義務都沒有。這不只是一個董事長的個人選擇,是制度本身給了他這個空間——他可以用情緒回應,可以口頭裁決,可以不留任何紀錄,完全合法。
問題從來不只是他這個人,而是這套系統讓某些人可以不負責任。
但不論規模大小,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都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合理期間不是立即、草率的反應。董事長口口聲聲說著那個老師不對,卻不斷把矛頭指向吹哨者,不但沒有想要釐清事實,試圖以「妳想太多了」、「妳把人想的太壞」模糊焦點,並且將自己無能溝通歸咎於「書面說明」是種威脅。
董事長花兩個多小時逼迫我接受他單方面對外聘講師的「裁決」並拒絕調查與書面回覆。顯然這工作真的沒什麼事,主管心情不好可以隨便浪費兩個小時,還可以要求介紹我這份工作的介紹人「立刻」到辦公室來一趟,讓人處理他的情緒。介紹人是有自己的正職工作。
腹背受敵的狀態下,我錄下對話,對於他的裁決,我堅持以「我尊重您的決定」回覆,不表態接受或拒絕,先保障自己能全身而退,保留後續行動與話語權。
這種受了傷卻要小心自己被模糊焦點、咎責,試著求救反被要求顧慮其他人的感受,那種孤立無援的感覺,我並不陌生。但不管經歷幾次依舊讓人心驚。
我回想起,在我的成長過程中,曾不只一次遭遇讓我感到不舒服甚至受到侵犯的經驗。
小時候,有遠房親戚來家裡拜訪,那時我開始長出身體界線意識,對方仍會在眾人面前對我摟抱、過度親近。當我表現出抗拒時,身旁的大人並沒有伸出援手,得到的回應卻是「對長輩這樣很沒禮貌」。
後來,長輩邀請我與親戚熟識的友人一同出遊時,又遭遇了更嚴重的事件——在洗澡時被偷拍。當時我期待大人能夠保護我、支持我追究責任,然而身邊的人卻更在意對方家人的感受,希望我不要把事情鬧大;甚至連警察也以各種理由淡化問題,讓我感受到自己的聲音並沒有被認真對待。
回頭看這些經歷,我發現真正讓我困惑與受傷的,不只是事件本身,而是每一次當我試圖表達不舒服、試圖保護自己的時候,周圍的人似乎都在告訴我:「以德報怨、以和為貴比較重要。」
可如果所謂的和諧,必須建立在我的感受、界線與安全被犧牲的前提上,那真的是和諧嗎?我常常反覆思考:如果當時的我能更堅定地拒絕,如果我選擇不同的做法,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但隨著年紀增長,我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背後其實藏著另一個更深的疑問:
為什麼當所有人在努力維持和平時,被排除在這份和平之外的人,卻是我自己?
為什麼我永遠要當個「有能力」的人?
過了一個週末,秘書卻向勞工局提出通報。
通報書裡有一欄,需要描述當事人的情況。她把表格推向我,說:「這部分妳自己寫。」
我看著表格愣了一下。這是一份由通報人填寫的文件,依照制度設計,這本是通報人對事件的觀察與紀錄。於是我告訴她:「這份通報書是由通報人填寫的,所以這部分應該由妳寫。」
沒想到她立刻往後退了一大步,眼睛一閉,直搖著頭,雙手揮舞著。
「這是妳的事情,我有權利不表達吧?我不知道!這是妳要說的,我沒辦法幫妳說,我什麼都不知道!」
那一瞬間,我突然明白了——有些人並非真的不知道,而是選擇不知道。因為不知道,就不必承擔責任;不知道,就可以與事件保持距離;不知道,就能繼續相信自己與這場風暴無關。
我覺得很無奈,同時我也理解她。
她不是壞人,她只是那種希望日子好好過、不想正面衝突、能不選邊站就不選邊站的人。這樣的人很多,我們身邊都有。她的「不知道」不是謊言,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本能——只要不知道,就不必承擔,就可以繼續當一個沒有捲入任何事的普通人。
但有一件事她可能沒有意識到:她的角色讓她從來就不是局外人。她是通報人,她是每天在場的同事,她是那個聽見我說「我不舒服」的人。這個位置本身就帶著某種責任,不是因為她想要,而是因為她在那裡。只是她不這麼覺得。在她的理解裡,她只是來領薪水的,我的事是我的事,她有權利不表達、不介入、不知道。
這何嘗不是一種「平庸的邪惡」?
哲學家漢娜·鄂蘭在觀察納粹戰犯艾希曼的審判後,提出了這個概念。艾希曼不是一個充滿仇恨的惡魔,他只是一個服從命令、做好份內工作、從不多想的普通人。鄂蘭的洞察在於:傷害的發生,不一定需要惡意,只需要不思考——不思考自己的行為對他人意味著什麼,不思考自己在更大的結構裡扮演了什麼角色。
秘書不是艾希曼,這件事也遠不是大屠殺。但那個邏輯是一樣的:只要我做好我的部分,其他的事與我無關。只要我沒有主動傷害你,我就是清白的。
問題是,在一個有人正在受傷的現場,「置身事外」從來都不是中立的。
不只是這段經歷,許多人面對不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時,都會熟練地行使這種「緘默權」。
他們努力遠離暴風圈,避免被捲入任何風險之中。他們自認中立,主張以和為貴,卻不知道這樣的和諧往往只是鄉愿。他們以為自己置身事外,卻忽略了當一個人正在遭受傷害時,沉默本身也是一種立場。
傷害不只存在於主動攻擊的行為裡,傷害也存在於旁觀、推託、切割與逃避之中。
它存在於一句「不要把我牽扯進去」,存在於一句「我不知道」,存在於一句「大家和平一點就好」。這些話聽起來沒有惡意,甚至顯得理性成熟,但當受傷的人正在努力為自己發聲時,這些話產生的效果,往往與傷害站在同一側。
我甚至記得,秘書在向勞工局詢問時,以「被行為人」稱呼身為同事的我。那或許只是程序上的法律用語,但當原本每天一起工作的人,開始用案件中的角色名稱稱呼你時,那種感受很奇怪。彷彿我不再是一個人,而是一份案件、一個編號、一張等待處理的表格。
然而對我來說,那不是案件,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生活、我的恐懼、我的憤怒,以及我每天都必須面對的現實。更諷刺的是,當你決定說出來、訴諸法律,總會有人告訴你:「這樣很麻煩」、「浪費時間」「浪費錢」、「算了吧」、「離開就好」、「我這樣說是為妳好」⋯⋯
但我一直想問,這個「好」究竟是誰定義的?
當你不了解事情經過,不清楚相關制度,不確定法律規範,也不明白我正在承受什麼時,是什麼讓人如此篤定地告訴我什麼才是對我好?
有時候,人們口中的「為你好」,其實並不是真的希望你好,而是希望事情趕快結束,希望場面恢復平靜,希望不要有人繼續指出問題的存在。因為問題存在本身,就會讓人感到不舒服。
於是我漸漸理解,真正讓人疲憊的,未必是單一事件本身,而是整個環境對待事件的方式。
當所有人都在努力維護表面的和平時,受傷的人卻必須獨自承擔衝突帶來的代價;當所有人都急著回到原本的秩序時,卻沒有人願意停下來問一句:「你還好嗎?」
我並不是反對和平。
我只是開始懷疑,如果一份和平必須建立在受害者的沉默、委屈與退讓之上,那麼那究竟是和平,還是另一種形式的壓迫?
如果一個環境需要我不斷壓抑自己的感受、放棄自己的界線,才能維持它表面的和諧,那麼真正應該被保護的,究竟是這個環境,還是身為人的我自己?
我們都錯用「以德報怨」、「以和為貴」的原意了。
或曰:「以德報怨,何如?」
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論語·憲問篇》
解釋有人問孔子:「用恩德來回報對自己不好、結下怨恨的人,這樣好不好?」孔子認為如果別人傷害了你,你反而用恩惠回報,這是不講原則的鄉愿,容易導致是非不分、姑息養奸,也讓真正有恩於你的人得不到對等的感激。不如以公正、正直的態度來對待怨恨你的人,而用恩德來報答曾經對你有恩的人。
所謂的「直」,是指正直、公正、理直氣壯。面對惡意,不屈服也不委屈自己,給予合理的反擊或劃清界線,這是保護自己、要求他人互相尊重的智慧。
孔子主張社會互動應建立在「互相」的基礎上,恩怨分明,對好人施以恩德(以德報德),對壞人保持正直與原則(以直報怨),才能建立健康的社會關係。
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論語·學而》
「禮」的運用,以追求「和諧」最為可貴;但如果一味只求和諧,卻不用禮法來節制約束,是行不通的。
禮的制定不是為了僵硬地分出尊卑或束縛人性,而是為了讓人與人之間相處得更融洽、和諧。如果只顧著討好所有人(鄉愿)、盲目追求表面和平而失去了規矩與道德底線,社會就會失去秩序。
「以和為貴」應該是各方關係都和平,而不是要求感到不舒服的一方噤聲、忍讓、犧牲、委曲求全、以德報怨,那不過是慷他人之慨、表面上的假和平,而且是變相暴力。
「你想太多」「把人想得太壞了」「有這麼嚴重嗎」「不合群」——這些話一刀一刀把責任刺向吹哨者身上,對外塑造吹哨者的負面形象,就是在社會上「熱心公益」的前輩/長輩們的風範。
而且我也不是第一次聽到他批評離職員工。
末日電影裡描繪的「殭屍」我想在現實生活裡就是長這樣吧,並不是作奸犯科、罪大惡極的壞人,而是思想僵化、不願更新的人。他們緊抓著以他們過去的經歷構築的「現實」,維持「世界和平」。
那些承襲日治時代教育、活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時代的長輩們,習慣了威權勝過一切,親身體驗極致人治的扭曲憲政體制。
我出生那年,是台灣自由民主化的開始:臺澎金馬地區解除臨時戒嚴與戰地政務,立法院全面改選,海外黑名單解除、身分證從註記籍貫改為出生地、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按省區定額錄取制度廢除——那些曾經只屬於掌權者的話語權,開始一點一點還給普通人。我在這樣的環境裡長大,也在這樣的環境裡,學著開口說話。
社會如此,我也如此——都在努力從承襲威權、缺乏對話的環境裡,分化出屬於自己的意識。
民主法治社會不是一番兩瞪眼,民主不該是情緒性多數暴力,民主伴隨著混亂,民主沒有效率,民主無法 TL; DR ,民主需要對話,民主是一種方法、一種選擇,而不是結果,民主需要時間沉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能夠表達我的不舒服,對方也能夠有機會為自己辯白。我相信同一件事有各種視角,卻不接受要求所有人裝聾作啞以某個視角為主。健康的合作關係經營不是讓強者更強、年紀大優先、前輩優先、威權優先,以前那番作派行得通,不代表「合理」。
比起外在世界,我力所能及的是優先維護我內在世界的和平。
制度設計了出口,卻沒有設計引路人。
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是分級的:員工十人以下的組織,沒有訂定申訴管道的法律義務;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才需要建立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才需要完整的防治措施與懲戒規範。規模越小,制度保護越薄弱。
薄弱,不等於沒有。法律同時規定,不論規模大小,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形,就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微型組織若無法自行調查,可以委由外部專業人士協助——這個選項存在,只是沒有人主動告訴你。
這正是問題所在。當雇主選擇不動,當同事選擇不知道,當被害人不知道自己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可以要求外部介入——那個出口就形同虛設。
制度的漏洞不只在法條的空白,也在資訊的落差。
一個人要在受傷、孤立、被質疑的狀態下,自己找到那扇門,自己推開它——這本身就是一種不合理的要求。
然而,通報書的設計本身也有問題。它要求通報人描述當事人的狀況,卻沒有任何機制確保通報人必須如實填寫,也沒有人在這之前告訴她這是她的責任。制度把最難開口的那一步,留給了最孤立的那個人。
下班回家後,收到董事長請秘書回覆的信件了。內容避重就輕,全然沒有提到他主張對該講師的裁決,顯示他的話語毫無保障、虛弱無力。這正是他對我書面說明感到憤怒的原因吧。
除了制度設計,健康的溝通,也正是這個社會還在學習建立的東西。
我們沒有被教過怎麼在衝突裡好好說話,也沒有人告訴我們,當一方受傷、另一方防衛,對話還是可以發生的。於是很多事情就這樣爛掉了——不是因為沒有解法,而是因為沒有人願意先停下來聽。
其實我在這件事裡的初衷很簡單:我只是想好好工作。我試過口頭說,試過書面請求,我想表達的不過是「我需要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結果我被當成麻煩,彼此之間的信任就這樣碎掉了。就算是那個佔了上風的人,我不相信他真的好過。一段失敗的關係,沒有人是贏家。
我知道這一切可以就此打住。
法律保障我的工作權,沒有人可以因為我說出口而強迫我離開。我可以繼續待在原來的位置,繼續餵貓、繼續工作、繼續讓日子轉動。
但法律保障的,終究只是最低限度的生存。它無法保障尊嚴,無法保障信任,也無法保障一個人在遭受敵意/傷害後,仍能安心地待著。
龐大的情緒壓力讓我夜不能寐,睡了也從夢中驚醒,神經緊繃的我早上醒來全身酸痛,食不知味。
我貓不知道我發生了什麼事,只是照常撒嬌討摸、在我腳邊打轉、衝到我面前讓我拍她屁股、坐在床上大叫催促我睡覺、或靠在我身邊睡著,用她的方式告訴我她在。
有人說吞下紅藥丸,你就再也回不去了。我想那是真的。你會開始看見這些事不只發生在你身上,也不是第一次發生在這個世界上。你會開始明白,那些叫你忍的人,從來不是孔子,只是一群習慣讓別人付代價來維持他們的平靜的人。
我不甘心,這是真的。但我的不甘心,不只是為了這件事本身。我捨不得這個世界繼續用負能量循環,捨不得還有人走進同樣的困境、遇見同樣的沉默、聽見同樣的「妳想太多了」。以怨報怨,最後所有人都輸。
我也選擇把能量花在值得的地方,這也是真的。兩件事同時成立,互不相抵消。
撐過來的方法其實很簡單,也很笨:說出來,為自己說話。
照顧身體,讓身體先好起來,心理會跟上的。
不等待一個完美的結果,只是繼續往前走。
我們已經為自己走出很大的一步了。人生還很長。
如果你正在經歷類似的事,如果你身邊沒有值得傾訴與支持你的對象,我希望你知道:113、1999市民陳情平台、勞工局、1925安心專線(情緒支持為主)——這些管道存在,不是用來製造麻煩的,社會資源是用來讓你不必一個人扛的。
我不是在教你怎麼做,我只是希望當初有人告訴我這些。
這件事還沒有結束。但今晚,我先去陪我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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