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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丹案判决看台湾校园性骚扰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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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王丹诉台湾国立清华大学败诉的裁判书已全文公开。我们收到来自嘉央拉姆的投稿,作者在阅读判决书后,梳理了案件经过,并探讨了《性平法》的核心逻辑——承认师生间存在的权力落差。同时,文章也讲解了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采用创伤知情视角理解受害者的行为反应。通过对这一案件的解读,呈现了台湾校园性别暴力防治中制度设计的若干特点。欢迎阅读、转发,共同关注校园性暴力议题。

作者:嘉央拉姆

近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王丹与国立清华大学之间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案件进行了判决。我们能通过这个判决,生动地了解台湾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

案件背景

王丹于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受聘为国立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客座助理教授 。受害人当时为该校学生,与王丹存在直接的师生关系;涉案行为发生于2014年6月5日,王丹与受害者及另一名随行人员A男共同前往美国旅行。在A男外出购物、房间内仅剩王丹与受害者两人的独处时段,王丹被指控对受害者实施了强吻行为。受害者于2023年6月,通Facebook公开揭露此事。这一时间点恰逢台湾社会诸多类似性暴力案件被重新讨论,该案件也引起了一定的公共关注。

国立清华大学在知悉媒体报道后,依据《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检举”形式主动启动了调查程序。经过清华大学校内性别平等委员会调查,确认王丹的性骚扰行为成立,考虑到情节未达“重大”程度,学校并未对其进行行政惩处,而是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下称《性平法》)第26条命令王丹:自费接受4次心理咨商与辅导;接受8小时的性别平等教育课程。王丹不服此决定,以原告身份对清华大学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终驳回了王丹的诉讼。

台湾在有关性别平等的制度设计上,在东亚相对算得上较为进步。其中,针对性骚扰防治,实行“性平三法”制度(即《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平等工作法》《性别平等教育法》),针对校园性骚扰防治这一特定场域,则以《性别平等教育法》为优先。台湾所有的学校,都必须依法设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它是处理校园性骚扰的法定专责机构。王丹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要参考了《性别平等教育法》和清华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亮点值得关注。

法院判决深刻诠释了《性平法》中的“权力差距”

权力关系是性暴力产生的基础,《性平法》的核心逻辑在于承认师生间存在天然的权力落差,这种落差使得“同意”变得复杂且往往无效,握有权力的教师应该承担更高的自律义务。《性平法》及其施行细则明确指出,在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时,必须衡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差距”,其具体维度包含了地位与身份、资源与知识、年龄与体力。

本案中,王丹辩称受害者在事发后仍持续与他旅游10天,且“无丝毫异样、心情未受影响”,以此质疑性骚扰不存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深入分析了受害者当时的处境:受害者当时年仅20岁,面对的是具有极高社会声望与教师身份的王丹。案发地在美国,受害者人生地不熟,且在住宿、行程甚至经济上可能依赖于王丹及团队。在这种情境下,选择“隐忍”并“继续行程”并非表示同意,而是一种在权力不对等下的生存与应对策略。法院在案件具体处理中,对于王丹和受害者权力关系的理解,深刻诠释了《性平法》中的“权力差距”,体察到了诸多处于权力关系下位的性暴力受害者遭遇的普遍困境。

本案采用了“优势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性骚扰案件不一定都是刑事案件,不必在证据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性骚扰案有其特殊性,很多证据难以取得和固定,这也是性暴力案件普遍的证据难点。在缺乏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要如何认定事实呢?我们看到本案有大量的间接证据和第一时间的投诉,这些被法院重视。本案确立了“第一时间投诉”在行政调查中的高度证明力。如受害者在案发当下通过Messenger发给A男的文字记录(受害者:“刚刚王丹…亲我…”“我很害怕好吗…”;A男:“天啊好害羞是French Kiss吗?” )

法院认为,这些对话具有即时性与情绪真实性。即便A男事后试图淡化,也无法改变受害者在事发当下立即向他人求助并表达恐惧的事实。法院指出,A男当时以戏谑态度回应(“只是玩玩而已别想多”),导致受害者感到求助无门而选择沉默(说“没事”),这符合受害者在寻求支持受挫后的退缩心理,不能据此反推性骚扰不存在。

同时,法院接受了受害者与A男的通讯记录作为关键补强证据,即便A男证词有所保留。法院采信了受害者的陈述,并用其后续的社交媒体记录佐证其心理创伤的一致性。判决采取了优势证据与补强法则,而非刑事案件中对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程度,只要综合证据能合理推论事实存在,且不违背经验法则即可。可见,台湾在处理校园性骚扰案中,并不单单只看物理证据或直接证据,而是力图理解权力关系和受害人创伤,这种做法,填补了一些证据空白。

清华大学对王丹处理的性质属于行政处分

这里特别要说明,“行政处分”这个词在简体中文与繁体中文的语境下差异巨大。在繁体中文法律语境下,行政处分比较中性,核心在于公权力对行为人做出了产生效果的行为。但在简体中文语境中,行政处分往往意味着负面含义,通常是指对体制内人员的纪律处理。

判决书中最具法理意义的认定在于,它认为清华大学要求王丹接受心理咨商和教育课程,并非《行政罚法》下的“处罚”,而是《性平法》特有的“教育处置”或“管制性不利处分”,属于行政处分。如果是行政罚,确实受三年时效限制,王丹将胜诉。但法院认定《性平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教育”与“矫正”,而非单纯的惩罚。这种处置旨在协助行为人认知错误、修复关系并预防再犯,它是一种行政上的处分或处置,它不受行政罚时效的拘束。

法院采用了创伤知情的视角

法院接受了受害者“自己消化此事”的解释,并将其多年来在社交媒体上隐晦提及该事件的贴文作为补强证据。法院认为,性骚扰受害者往往会经历否认、压抑、自我怀疑,最终在特定契机下才选择发声。这种“延迟通报”本身即创伤反应的一部分,而非虚构事实的证明。

本案的判决也从创伤知情的角度,分析了证人A的情况。当受害者向外求助却得到戏谑或否认的回应时,受害者会产生严重的二度伤害,导致对环境失去信任。案中证人A男在事发当晚收到受害者求助讯息时,以“天啊好害羞”“只是玩玩而已别想多”等语回应。正因为证人A男当时没有正面协助,甚至主观觉得受害者是随口说说,导致受害者“丧失对A男的信任感”,这些都能够解释为何受害者随后在旅游期间选择不再向A男提及此事,而非王丹所称的“事实不存在”。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台湾在校园性骚扰防治制度里的一些特点,如:认知权力关系、贯彻创伤知情视角、重视性骚扰预防和错误行为修复、采用优势证据等。此外,判决里也呈现了性别平等委员会中个案调查小组的工作。台湾校园性骚扰防治是性别平等制度的重要部分,它的设计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同时也非常重视修复行为人错误认知和恢复关系。法律命令王丹进行心理咨询和性别平等教育,并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期待,期待他能修正认知,真正理解平等,才能不让自己陷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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