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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coin:全球法律爭議與隱私強化技術的應用與挑戰
近期 Worldcoin 在全球多地擴展,包括美國六個城市及台灣,但在推行過程中,其收集敏感生物特徵資料的做法在全球引發顯著的法律爭議與隱私擔憂。

Mango Markets 駭客部分定罪遭推翻:司法管轄權與 DeFi 法律灰區的重大啟示
關於DeFi的未來,監管機構應重新設計法律框架,明確界定協議漏洞利用與詐欺行為的法律分野,並在不抑制創新的前提下,強化投資人保護機制。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評析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整體而言是台灣虛擬資產監管的重要進步,提供穩定且可預測的法律環境。然而,在追求監管目標的同時,仍需謹慎平衡創新空間,特別是針對去中心化金融等新興領域的處理。建議主管機關在法規實施前廣泛諮詢產業意見,並保持適度的監管彈性,以避免扼殺金融科技創新潛能。

臺灣數位時代的獨裁風險與因應:從法律與治理角度探討
本文探討現代化獨裁體制的新樣貌,包括數位極權、演算法治理、心理控制、平臺政權化及選舉式極權等,並分析其法律與治理風險,最後針對臺灣提出因應數位極權的法律架構建議,包含憲法層次、法律層次及治理層次等面向。

以太幣價值低迷原因與未來發展展望分析
從代幣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分析導致以太幣(ETH)幣值低迷的可能原因,並探討以太坊社群、基金會與開發團隊目前的發展策略是否足以支撐未來幣價回升與應用擴展的潛力。

網路平台責任與言論自由的兩難
如同美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所指出的,該法案並非直接規範或涉及言論自由,而主要是從國家安全這面大旗的角度作評估,所以如此高度涉及政治或現實考量,不論從憲法上的嚴格或中間審查標準去看,很容易得出合憲的結論。更遑論網路平台的責任,就直接Get Out!

多元宇宙與區塊鏈治理:數位民主新紀元
本文探討多元宇宙、Web3和網路治理等概念如何塑造未來數位世界。筆者指出,唐鳳提出的多元宇宙概念強調運用數位科技支持民主,促進社會協作。而Web3則著重去中心化技術,確保用戶對數據的擁有權。在身分識別方面,區塊鏈技術可建立安全可靠的身分系統,避免網路世界淪為金權政治。本文呼籲政府制定相關法規,以保障數位世界中的人…

數位轉生?論AI復活與個資法
「AI復活」在法律規範層面仍有高度爭議或風險,應審慎評估及修法處理,不僅涉及道德倫理的議題,更涉及重要法律爭議:往生者的個資是否受到個資法保護?

N論「媒體議價」–多面向探索與檢視
筆者以前曾寫過三次關於媒體議價的普法文章,這次嘗試從Web2、Web3角度來看法律規範,並提及數位主權、歐盟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著作權、鄰接權等概念,且探討澳洲立法例、我國法規草案等核心問題。

ChatGPT-4o 的出現是對未來教育文化的省思
ChatGPT-4o 的出現對我們的未來教育文化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戰和問題。我們需要積極面對這些挑戰,並藉此機會重新思考我們的教育和文化政策。最好的學習搭配或許就是「數位學習」加上「AI 問答」(虛擬助教):學生可利用網路影片學習,有問題就問 AI(聊天機器人),等同找到老師教學,又有助教輔助。

台版ChatGPT繁體中文資料的法規調適方向
在全世界整個AI浪潮下,我們是否可透過《人工智慧基本法》或《著作權法》達到「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這就是本文的發想,並提出一些淺見參考。

「全自動駕駛」有辦法在台灣上路嗎?
全世界的自動駕駛汽車大多僅在「Level 2」或「Level 3」的程度,但前陣子馬斯克竟又說特斯拉的全自動駕駛(FSD)系統已經非常接近「Level 5」(全自動駕駛)的境界,又引發全球討論,尤其在法律界也對自駕車的「法律容許風險」程度甚感興趣。自駕車的相關法律討論,不僅包括責任釐清與風險分配的解釋或立法,更涉及交通法規是否有阻礙自駕車發展的問題…

虛擬資產的法律定性2024
為避免相關特別法規(包括VASP規範)頒布前存在法規適用的空窗,現階段或中短期較務實的折衷之道,最佳作法是參照本文增訂相關法條,將虛擬資產(電磁紀錄),尤其是虛擬通貨或加密貨幣等資產定性為物之動產,以示明確且為往後特別法規做鋪路及延伸適用,達到法律體系之完整性。

電子簽章與數位司法之間的距離
我國在推行電子簽章法的時候都需要謹慎考慮在實體與線上作業的可能性,並逐步推進到各個領域與程序,而不是一句該領域有特殊性就逕自排除程序上的適用,一再限縮電子簽章的適用空間。身分識別在司法程序應用場景有其需求,司法應採強度較高的數位憑證,本文認為原則上司法程序也應適用電子簽章法。

TW DIW與法源依據
TW DIW的憑證就是電子簽章法的數位簽章/QES,具有與實體簽章同等效力與地位,即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章,及身份認證、授權等作用。台灣電子簽章新法,應可為台版DIW鋪路,而有了法源依據,要進一步做DIW、防詐,甚至搞DAO(法),也是指日可待!我自己更期待它在web3應用(不論是加密貨幣、區塊鏈領域或多元宇宙Plurality)。

碳權交易與區塊鏈
在Web3相關技術──比特幣、NFT、以太坊等區塊鏈技術及相關生態系發展下,能源領域的應用與其對能源系統減碳及永續發展的影響,也發揮不少實際的運用案例。

智能法律合約的前世今生與未來
法律的主要缺點就是模糊與不確定,卻也成其最大的優點,因為具有靈活和適應程度的契約規則。智能合約的主要優點就是自主保證執行,卻構成其最大的限制,導致過度僵化和無法持續與環境同步。只有時間才能證明區塊鏈技術及是否會真正轉變且滲入我們的世界,也就是Web3世界的到來。而我相信智能法律合約將會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DAO的奧義(貳)
筆者認為DAO是一種專案,是一種社群共識,在尚無法律規範或以現行法律包裝的現況,我們就以無法為有法,以無限為有限(Using no way as way, having no limitation as limitation.)吧!
判斷AIGC合理使用的可能發展趨勢
或許仍應回歸如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與宗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來看,重點應在於生成式AI創造的內容或結果,是否能提升人類科技或人文有進一步的意義或公益,如果沒有,那AIGC就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甚至如果套用美國最高法院在2023年最新的安迪沃荷基金會案「使用在不同之性…
打詐與網路治理規範—論平台商的反詐義務與責任
筆者認為應透過修法或立法適用於打詐之《刑法》或《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相關規範裡。換言之,如果要有效打詐,就應套用上開法理,在網站平台業者已明知他人利用其網站詐欺或犯罪,或可得知悉後仍不移除該資訊而縱容散布時,網站平台業者、服務提供者或管理者亦應構成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