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成為加拿大 Citizen

gloriajoshua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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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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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成為加拿大 Citizen

目前必須溫習,7 月考試,所以把知識再在這裡歸納一次:誰可以成為加拿大 Citizen

出生地原則血統原則, Naturalization (citizenship by grant) 

  • Naturalization (citizenship by grant) 

  • Jus Sanguinis: 血統原則

    1947/1/1 雙國籍問題

    • 旧法规定,如果在海外出生并居住,且在24岁生日时没有保留国籍的声明,可能会失去加拿大公民身分。

    • 许多在1947年之前出生、后来在海外长期居住的人,因不熟悉这一条文或未办理手续,丧失了公民身份。

    1977/2/15 解決雙國籍問題

    • 凡于1977年2月14日后在加拿大出生者,无论父母是否为公民,均自动获得加拿大国籍。

    • 修正案取消了对多重国籍的所有限制,彻底去除了加拿大人是“英国臣民”附属的旧概念。

    • 限制:虽然新法承认了双重国籍,但它并没有自动恢复那些在1947年旧法下已经丧失国籍的人的身份。

    • 这导致一些在1977年之前因上述原因丧失国籍,或在海外长期居住的群体处于“国籍真空”状态。

    2009/4/17 第一代限制

    • 政策:自2009年4月17日起,加拿大开始实施“第一代限制”规则。

    • 内容: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第二代(即父母都是在该境外出生的公民),将无法通过血统获得加拿大国籍,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在28岁前申请留籍)。

  • 2025/12/15 (已御准) 解決第一代限制

    • 若您在加拿大出生,而您的子女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该子女即为加拿大公民。新的1095天规则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 若您是归化加拿大公民(即在永久居民身份后入籍),且子女在境外出生,该子女仍属加拿大公民。新规中的1095天居住要求不适用于您。

    • 若您出生于加拿大境外且父母为加拿大公民(即您通过血统获得公民身份),且您的子女在C-3法案生效后出生于境外,则您的子女仅在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

      • 在子女出生或被收养前,您已在加拿大居住满1095天。

      • 若您的子女在法案生效前出生或被收养于加拿大境外,且您在子女出生或收养时已是加拿大公民,新法将直接承认该子女自出生或收养之日起即具加拿大国籍,无需依据新规申请。

      • 在C-3法案出台前,许多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无法将公民身份传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该法案纠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并为后代制定了更明确的规则。根据旧制度丧失公民身份的家庭现可申请恢复公民身份,而符合1095天居住要求的血统公民则获得了新的传授公民身份的选择权。

  • Jus Soli: 出生地原則:在這裡出生,即使父母是間諜,也可以成為加拿大公民,除了「外國政府的員工或代表」

  • 過程:7 大條件

    • 申請/代申請

    • 有 PR 身份

    • 居住 1095 + income tax

    • CLB4 英法

    • 公民常識試

    • Not be prohibited under section 21 or 22 of the Citizenship Act

    • Not be under removal order and not subject of a declaration by the Governor in Council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 20 [s 5(1)(f)]

法律「使那些在國外懷孕的第一代移民女性處於不利地位,因為她們被迫在事業、經濟穩定、獨立和醫療保健與確保子女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之間做出選擇(Bjorkquist案第161段)。她們的男性伴侶則無需做出同樣的選擇和犧牲。因此,該法律對不同性別的人產生了不同的影響。」  Bjorkquist et al. v.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 (2023 ONSC 7152)

法案 C-71:《公民法(2024 年)修正案》,該法案於 2024 年 5 月 23 日完成一讀,但尚未獲得通過或生效。

  1. 自動授予任何已出生但因第一代公民身份限製而本應成為公民的人公民身份;

  2. 建立新的血統公民權框架,允許第一代以外的人透過與加拿大的實質聯繫獲得公民權。

因此,由於第一代移民規則,目前許多非加拿大公民的人如果該法案按原樣通過,將自動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這些人可以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證明,並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加拿大公民證書:獲取公民身份證明 - Canada.ca

擬議的新法案引入了“實質聯繫測試”,允許在國外出生並通過血統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加拿大籍父母將其公民身份傳給在國外出生的子女。為滿足「實質聯繫測試」的要求,在國外出生的加拿大籍父母需要證明其在子女出生或被收養前已在加拿大累計居住至少1095天。這1095天的要求是累計的,而非在子女出生前五年內累積。

瓦維洛夫案,2019 SCC 65 (CanLII),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公民權案件,涉及亞歷山大·瓦維洛夫的公民權。瓦維洛夫的父母是俄羅斯間諜。加拿大政府最初辯稱,儘管瓦維洛夫出生於多倫多,但他不享有出生公民權,因為他的父母是「外國政府的員工或代表」。瓦維洛夫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瓦維洛夫勝訴,恢復了他的公民身分。 

因出生或血統而獲得公民身份的申請人無需申請入籍。他們需要申請公民身份證明(即公民證書)。

laws-lois.justice.gc...

Citizenship Act

3(1)

  • (a) 1977 情人節後在加拿大 born;

  • (b) 1977 情人節後在加拿大境外出生,但親父母其一是加拿大 Citizen;

  • (c) 已根據第 5 / 11 條獲得 Citizenship, +十四歲已宣誓;

  • (c.1) 已根據第 5.1 條獲得 Citizenship;

  • (d) 在 1977/2/15 前是 Citizen;

  • (e) 在 1977/2/15 前有權根據前法令第 5(1)(b) 條成為 Citizen;

  • (f) 在本款生效前,喪失公民身份原因並不是如下:

    • (i) 依下列任何規定放棄其國籍的人:

      • (A) 《加拿大公民法》 第 19(2)(c) 款,SC 1946, c. 15,由 SC 1951, c. 12, s. 1(3) 頒布,

      • (B) 《加拿大公民法》 第19(2)(c)條,RSC 1952,c. 33,

      • (C) 《加拿大公民法》 第19(1)(b)(iii)款,RSC 1952,c. 33,由SC 1967-68,c. 4,s. 5頒布,

      • (D) 原法案第18(1)(b)(iii)款,

      • (E)《公民法》 第 8 條,SC 1974-75-76,c. 108,或

      • (F) 本法第9條,或

    • (二) 該人的公民身分因虛假陳述、欺詐或隱瞞重大情況而被依下列任何規定撤銷:

      • (A) 《加拿大公民法》 第21(1)(b)條,SC 1946,c. 15,

      • (B) 《加拿大公民法》 第19(1)(b)款,SC 1946,c. 15,由SC 1950,c. 29,s. 8頒布,

      • (C)《加拿大公民法》 第 19(1)(b) 款,RSC 1952,c. 33,該款在《修訂加拿大公民法法案》的SC 1967-68,c. 4生效之前的內容,

      • (D) 《加拿大公民法》 第19(1)(a)款,RSC 1952,c. 33,由SC 1967-68,c. 4,s. 5頒布,

      • (E) 原法案第18(1)(a)款,

      • (F)《公民法》 第9條,SC 1974-75-76,c. 108,或

      • (G) 本法第10條;

    • (三) [已廢止,2025 年,第 5 章,第 1 條]

(g) 1977/2/15 前出生於加拿大境外,親父母一方是出生時的 Citizen,且該人在本節生效之前沒有成為加拿大公民;
  • (h)1947/1/1 後 to 2009/4/17 前獲得 Citizenship,本應根據第(g)款成為公民,並且,如果需要,該人已宣誓成為公民;

  • (i) 該人曾是 Citizen(不是透過授予的方式),因第(f)(i)和(ii)款所述原因以外的原因而喪失公民身份,隨後在本款生效前根據下列任何規定獲得公民身份,並且(如需要)宣誓入籍:

    • (i)《公民法》 第10(1)款,SC 1974-75-76,c. 108,

    • (二) 本法第5(1)款或第(4)款或第11(1)款,或

    • (三) 本法第 5(2)(a) 款,在本款生效前的內容;

  • (j) 根據先前的法律,該人曾是 Citizen(不是透過授予的方式),因第(f)(i)和(ii)款所述原因以外的原因而不再是公民,並且恢復了公民身份;

  • (k) 在 1947/1/1 前在加拿大出生或入籍,不再是英國臣民,且沒有在當天成為英國公民;

  • (l) 在 1949/4/1 前出生或歸化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不再是英國臣民,且在該日或之前未成為公民;

  • (m) 在 1947/1/1 是英國公民,既非在加拿大出生,也非在加拿大入籍,且通常居住在加拿大,並且當天沒有成為公民;

  • (n) 在 1949/4/1 是英國公民,既非出生於紐芬蘭和拉布拉多,也非在該地入籍,且通常居住於該地,並且在該日或之前未成為公民;

  • (o) 在 1947/1/1 前出生於加拿大和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以外,親父母一方是根據第 (k) 款或第 (m) 款成為公民,並且該人在當天沒有成為公民;

  • (p) 在 1949/4/1 前出生於加拿大和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以外,親父母一方是根據第 (l) 款或第 (n) 款成為公民,並且該人在當日或之前沒有成為公民;

  • (q) 1947/1/1 前出生於加拿大和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以外,親父母一方於當日根據《加拿大公民法》(SC 1946, c. 15)成為加拿大公民,而該人本人並未於當日成為加拿大公民;或

  • (r) 在 1949/4/1 前出生於加拿大和紐芬蘭和拉布拉多省以外,親父母一方於該日根據1949 年第 6 號法令頒布的《加拿大公民法》(SC 1946, c. 15)第 44A 條成為公民,而該人在該日或之前未成為公民。

refugee does not have status and cannot apply for citizenship

language test only needs speaking and list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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