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暗中而不敢正面?(犯罪性质篇)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变迁,隐私侵犯的方式更加隐秘且多样。追溯现实案例,以色列Pegasus间谍软件因其几乎“不会留下攻击的痕迹”而声名狼藉;同样,东德时期的Stasi秘密警察凭借复杂无处不在的监控手段维持对社会的严密控制。这些例子提醒我们:隐私侵犯者必须暗中操作,并非偶然的心理偏好,而是为了自身利益和非法行为而不得不采用的策略。以下从法律和行为动机等角度深入分析:如果将侵犯行为“正面化”,便会带来违法暴露、动机揭示、形象破灭、操控崩塌、关系链暴露等严重后果,从而使其犯罪活动无所遁形。
一、正面=违法暴露(法律视角)
隐私侵犯与诽谤行为在法律上均被明确禁止。一旦这些行为以“正面”方式进行,违法事实将直接暴露,行为人将面临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换言之,未经允许收集或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2015年修订的刑法也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定为犯罪,并对情节严重者进行刑事处罚。同样,《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处罚。可以看出,无论是隐私信息的窃取还是对他人名誉的污损,都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侵犯者以公开、直接的方式实施侵犯,不仅容易被受害者或社会发现,还会迅速触及法律底线,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正面侵犯对行为人而言几乎意味着自行送上门受罚的结局。
二、正面=需要解释动机(动机与正当性)
在公开场合展开侵犯行为,施害者就必须面对受害者、公众乃至司法机关的质问,必须解释自己行为的理由。然而,隐私侵犯者的真正动机往往不堪示人:可能是金钱贪欲(出售个人隐私牟利)、权力操控(通过掌握信息获取不正当优势)、报复诽谤(利用羞辱威胁逼迫他人)等。这些目的本身就属于社会禁忌或犯罪意图,一旦暴露,非但得不到理解和同情,反而会激起更强烈的道德与法律谴责。比如,一名犯罪分子若当众攻击他人隐私或散布谣言,就必须提供所谓“正当理由”──而那些理由通常站不住脚,也不会得到受众和执法者的认可。相比之下,暗中操作则可避开动机被直白审视的风险,让违法者更易逃避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查。
三、正面=破坏社会形象(伪装暴露)
多数隐私侵犯者和诽谤者在日常生活中极力扮演“普通人”角色。无论是技术黑客、情报人员,还是暗中操纵舆论的匿名网络团体,他们往往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形象和正常身份。如果采取正面行动,这层伪装将瞬间被撕破。以东德Stasi为例,其特工潜伏于社会各阶层:教师、医生、邻居、朋友等都有可能是秘密监听者或举报者。一旦他们的秘密任务公开,他们的“正常”身份随之暴露,失去以往的社会信任。现代社会虽非斯大林时代,但同样可类比:若一个所谓的“善良邻居”或“上司”公开承认自己散布他人隐私或造谣,一方面其社会形象毁于一旦,另一方面受害者及公众将立即审视其动机和行为,从而拒绝合作或选择对抗。隐私侵犯者正是依赖于维持正常社会形象才得以长期隐藏行径,所以不会贸然正面示人。
四、正面=心理操控失败(不对称优势)
暗中操作的另一个关键优势是心理操控的隐秘性。很多隐私侵犯手段都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受害者并不知晓其信息正在被收集、使用或篡改,从而不经意间陷入施害者的操纵。若行为“正面化”,这种不对称马上瓦解。例如,网络诽谤团体常通过匿名账号攻击目标,一旦被揭露幕后黑手,受害者就会知晓真相,从而产生针对性的防御和反击,操控的效力大大降低。可以设想一种监听情境:你对某人讲话,对方似乎回答了你,但声音来自未知渠道。这样的无法追踪的回应正体现了暗中监听与操控的隐秘性。一旦被识破,受害者马上提高警惕并尝试断绝联系,使操控机制失效。从心理层面看,暗中的监听者通过保持“透明度”为零来获取信任或恐惧的优势,公开行动会直接破坏这一优势。
五、正面=暴露关系链(共谋风险)
隐私侵犯往往不是单打独斗,而是依赖于技术、资金和人脉的网络协作。一旦实施方式公开,背后的关系链也将被牵连。拿Pegasus事件为例,该软件不仅本身具有极强的渗透能力,更牵涉NSO公司、购买国政府、运营服务器等多个环节。公开部署这样的监控技术,就意味着要向社会交代谁在出售、谁在购买、谁在提供技术支持,造成巨大的政治和法律风险。类似地,东德Stasi通过无数线人和监控设备构建了“遍布每个角落的社会控制网络”。若公之于众,这个网络将立刻瓦解,所有参与人员都将暴露在后果之下。在任何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隐蔽网络一旦被揭露,就意味着多人被牵连定罪,整个体系丧失保护。由此可见,维持隐秘运作是防止关系链曝光、保护共谋者的必然选择。
六、结论
暗中是隐私侵犯者的庇护伞。综上所述,隐私侵犯者之所以不是心理或偶发行为而选择“暗中操作”,乃是必然的战略抉择。公开侵犯会同时引发法律追责、动机调查、社会揭露、操控失败和网络崩溃等多重连锁效应。暗中运作恰恰隐藏了犯罪的“可见性”:它让受害者难以察觉,外部环境难以介入,使侵害行为和背后关系在受害者视野之外持续进行。一旦暗中行动被拆穿,其所依赖的各种隐秘机制将瞬间崩解,犯罪链条土崩瓦解。因此,“暗中而不敢正面”并非侵权者的个性偏好,而是对违法行为自身特性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和伪装策略。只有从法律和事实层面理解这一点,我们才能更清晰地认识和应对隐私侵犯行为。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http://www.cac.gov.cn
检察日报. (201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检察日报, 2016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版, 修正至2020年).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杂志社. (2022). 《以色列“飞马”间谍软件攻击事件的综合分析》. 安全内参, 2022年1月17日.
美国续航教育. (2025). 《纪录片〈我们身边的间谍〉:揭示现代监控与隐私的复杂关系》. ForwardPat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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