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8.31太子被捕後遭革職 前入境事務助理申覆核許可被駁回 官:專業聲譽較個人前途重要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前高級入境事務助理於 8.31 太子站事件中被捕,後獲不予起訴。入境處在 2023 年進行紀律聆訊,認為她接受內部調查時的供詞不合理、不誠實,未能解釋事發當日的交通路線,違反《公務員守則》的誠信原則,公務局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接納建議將她革職。
她同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局方沒充分考慮她受查時剛生育及經歷喪犬之痛,在壓力、記憶力衰退和情感打擊下,或供出錯誤資訊。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周一(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認為當局已充分考慮申請人處境,紀律聆訊的裁決重點亦非申請人有否講錯資訊,而是她未能解釋當日行蹤。
官又指,專業聲譽遠較個人前途重要,即使嚴厲處分或對申請人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同情,適用準則仍是「對公眾的責任」,申請人指懲處過分嚴苛的論點,未達推翻革職決定的門檻。
申請人8.31被捕 翌年獲通知不予起訴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時任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 Chan Ka Yan Karen,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長,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林恩銘、高級政府律師賀晉德代表。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引述案件背景,指申請人在 2009 年入職入境處,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凌晨,在港鐵太子站因涉及 8.31 事件被捕。她在警誡下保持緎默,當日獲無條件獲放,翌年 8 月獲警方通知已完成調查,不會起訴。
入境處:申請人會面時作虛假陳述
2021 年 2 月 23 至 25 日,入境處就此事與申請人 3 次會面,並在 5 月展開調查,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開紀律聆訊,對申請人提出 3 項指控:
(1)申請人在會面中作出 3 項具誤導性或虛假陳述,違反《公務員守則》有關誠信和廉潔的基本信念,損害部門專業形象和敗壞政府名聲;
(2)2019 年 8 月 31 日晚,申請人乘搭港鐵時沒支付車費,違反《港鐵附例》;
(3)申請人 2016 年 2 月被調離機場管制科後,未按規定在 30 天內歸還機場職員個人八達通,違反港鐵機場員工優惠乘車計劃的條款。
申請人被指作出的誤導或虛假陳述分別是:
申請人在會面中聲稱於 8 月 31 日晚約 7 時半,在土瓜灣登上前往銅鑼灣的巴士,但事實上,她於 6 時半進入港鐵佐敦站前往銅鑼灣;
她稱當晚 9 時吃完晚飯離開銅鑼灣,在天后站前往太子站,途徑中環站時,男友幫她在 7-11 便利店買水,但事實上,中環站付費區域根本沒有 7-11 便利店;
申請人稱由中環前往太子站時沒有轉綫,但她被捕時身處的低層月台,根本沒有由中環開出的列車,她所指稱的行車路線並不合理,反映她沒有誠實交代當晚路線。
申請人 2025 年被革職
聆訊委員會認為首兩項涉虛假陳述的指控,申請人未必有意撒謊,可能只是記錯 18 個月前發生的事,未必有意誤導委員會;針對沒付車費的指控,委員會認為她可能有合理辯解,因在當時情況下,乘客可能被逼直接進入車站付費範圍;沒有歸還八達通的指控,則可能是無心之失,亦不構成敗壞政府的名聲。
但就申請人有否轉綫的陳述,委員會指出,申請人在得知自己被拍攝到在低層月台被捕後更改了口供,但始終未能解釋她由天后站前往太子站,為何會花費 1.5 小時,相信她從中供出了誤導或虛假陳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採納委員會的結論,在 2025 年 5 月將申請人革職,她一併失去退休金、未放的有薪假等福利。
局方內部電郵:難以相信忘記被捕記憶
申請方爭議,申請人的會面距離事發 18 個月,且一連 3 日進行,對申請人產生巨大壓力,而她當時剛生育,記憶力下降,專注照顧幼生兒致睡眠不足,加上愛犬剛離世,申請人在巨大的情感打擊和壓力下會面,嚴重影響其表現。
判詞引述公務員事務局局楊何蓓茵在 2025 年 5 月 5 日向申請人發出的內部電郵,指「難以相信一個人對自己被捕當天的記憶,會如此輕易消退」,即使考慮到申請人經歷生育和愛犬離世,她作為一個紀律部隊成員,被警方拘捕必然是難以忘懷的事件,「更不用說 2019 年 8 月 31 日是許多香港人不能忘記的一天,因為當晚在太子站發生的事,和之後暴徒對警方所作出的荒謬指控」。
官:局方已考慮生育喪犬之痛
會面有充分時間休息
法官認為,局長在電郵已提到考慮了申請人經歷生育和愛犬離世,必然也考慮了生育帶來的記憶力下降和睡眠不足問題,在聆訊委員會的報告中,亦特別提到記憶力衰退,並不認為答辯人未有充分考慮上述辯解。
法官亦指,會面紀錄可見申請人獲安排多次休息,包括泵奶的時間,相關人員亦不時詢問她有否不適或能否繼續進行會面,無證據顯示申請人被逼供出一些她不記得的細節,不同意申請方主張壓力致申請人供出錯誤資訊。
申請方:委員會判斷錯誤陳述準則不一
官:重點不在於陳述是否出錯
申請方亦爭議,人類記憶力不可靠,答辯方單憑申請人供出錯誤的交通路線,便咬定她不誠實,並不合理。在 3 個被指錯誤的陳述之中,聆訊委員會接受申請人無意說出另兩個錯誤陳述,接受她可能因事隔甚久而記錯,卻對申請人有否轉綫一說採取不一致的準則。
法官指,聆訊委員會的裁斷並非基於申請人講錯她有否轉綫,而是她未能解釋她當晚的交通路線和行蹤,相信她供出了錯誤或誤導的資訊。
判詞又指,申請人記得被捕當天許多細節,例如列車花了較長時間才抵達油麻地站、有廣播籲乘客離開車廂、廣播指有人縱火和拍打控制室玻璃、防暴警從後跑來捉人和使用胡椒噴霧等,惟獨對於她當天如何前往太子站,申請人供述的說法有出入。
法官進一步重申,聆訊委員會已考慮到會面事隔 18 個月,申請人的記憶可能有誤,申請方的部分理據,「看來似乎是要將間接挑戰該決策的理據,包裝成對程序的挑戰」,而司法覆核的作用,是審視整個程序,至於紀律聆訊的裁斷是否合理,仍須由答辯人定奪。
官:專業聲譽較個人前途重要
另外,申請方質疑革職的懲處過分嚴苛,因申請人服務政府 12 年,一直表現良好,而她被指的失當行為,對部門專業形象和政府名聲的損害,相對輕微,因公眾並不清楚此事。
判詞引述聆訊委員會的報告,認為申請人涉及在接受調查時,向入境處提供誤導、自相矛盾、錯誤的資訊,性質嚴重,違反《公務員守則》,而她身為執法人員,本應避免將自己置於非法活動附近的「可疑和不利位置」,因此建議革職處分。
法官指出,行政長官和答辯人在決定公務員處分時,有很廣泛的酌情權,雖然在全面審視證據及考慮到革職處分的嚴重性,法官傾向認為此理據有爭辯之處,可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不過,法官考慮到上訴庭的案例指出,法庭在考慮這類案件時,需保持司法制約(judicial restraint),「整個專業的聲譽遠比個別成員的前途重要」(reputation of the profession is far more important than the fortunes of any individual member),即使嚴懲申請人可能對她造成沉重打擊、引來同情,但本案的測試標準,仍然是公務員「對公眾的責任」,而申請人指懲處過分嚴苛的論點,未能達到推翻革職決定的門檻,因此裁定申請人 3 個理據均失敗,須付訟費。
HCAL175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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