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未來憲法》(2026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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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任何政權都是會滅亡的,就像人會生老病死一樣,特區香港也不會例外。假若特區香港滅亡了,有幸香港作為政治體的概念還是存在,有幸有日香港國建立出來,還是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其中一些問題是制度。有一些人提出了制度問題,也有一些解答,我以個人之力從網上搜集回來,加以整理,加入自己的一些解答。有關問題或解答未必理想,但見他人所製的各個香港憲法未有關心核心的體制問題,故初步嘗試,建立成《香港未來憲法》。

建言、這是《香港未來憲法》。人類的任何政權都是會滅亡的,就像人會生老病死一樣,特區香港也不會例外,差別在何時以何種形式滅亡。假若特區香港滅亡了,有幸香港作為政治體的概念還是存在,有幸有日香港國建立出來,還是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其中一些問題是制度。有一些人提出了制度問題,也有一些解答,我以個人之力從網上搜集回來,加以整理,加入自己的一些解答。有關問題或解答未必理想,但見他人所製的各個香港憲法未有關心核心的體制問題,故初步嘗試,建立成《香港未來憲法》。(當然有一些現在就可以進行改革。)

(建議把香港的制憲過程分段,先像美國憲法般先通過制度部份,再以憲法修正案形式漸次通過餘下需要的部份。其中一個憲法修正案為《香港民族民族權利》。)

(憲法內容假設香港疆域與2019年至少分別不大。若香港疆域有大變,憲法內容會持續更新。)


前言、為正義,建立新時代。為了民主與自由萬世都不朽,建立香港國,確立香港民族,以香港國維持香港民族。為了目標,國和民要變強,並使人願意和樂於成為其中一份子,要爭取生存、自由、利益和尊嚴,兼具並調和強大和好生活、東方和西方,站於世界前列,既能順境,也能逆境。為此,也求法治、廉潔和公平。


第一條、總覽釋義

第1款、民主指機構或團體實現人民自理和主權在民,也指意識形態民主主義。

第2款、法治在憲法首先是指,政府對控制不了的憲法也不得不守憲。法治不是執政的依據,而是執政的威脅,是架在執政者太陽穴上的槍。

(97前,行政局有當然議員這類不是港督委命的議員。港督的決定如果背離行政局表決的結果是會記錄在案上報給英國。而英國有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並且國會和首相是民主選舉出來,輿論是有影響力的。當年肅清警隊也是透過英國輿論來推動。當年是英國有法治,而英國監督港督。香港國總統沒有上司,須要有新方法。)

(法治的意思雖然在維基百科眾說紛紜,但究其歷史是有清晰定義的,不過這裡除了正確意思,也其次地採兩個對香港人具意義和代表性的意思。)

其次,法治採法治四層次和功能性定義。法治四層次是法治的四個認知發展階段,就像運思發展階段論和道德發展階段論,前二個階級仍不懂運思(不合邏輯)和不懂道德,法治四層次的前二個認知階段不懂法治。功能性定義是公眾對法治的理解。基於功能性定義,特事特辦是損害法治的。

第3款、公平,有四個不同意思。一、作為價值追求,指機會平等的實力主義。二、談義務時,擁有越多,就責任越大。三、談權力、權利時,權力、權利與相應的責任相稱。四、評價一個人時,起步點越好,就要做越更大的成就,才是人生贏了、人生勝利了。

第4款、機會平等,指,可以靠自己的意志去改變命運,細節即是,讓每一個人追求一種改變時,都不會在機會上被妨礙。

第5款、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三種權力分別屬於三個機構。依據日本的看法,像日本的議會制也是三權分立的。

第6款、司法獨立指司法獨立於另外兩權,並且法官上任後獨立於上意和另外兩權,司法並不獨立於全體人民意志,正如英美都有陪審團,並且美國陪審團有陪審團否決權,英國陪審團有陪審團衡平法。

第7款、敵國是指,與香港國在戰爭狀態的敵對國家、向香港國宣戰的國家、對香港國有吞併野心而有實際行動並預期會使香港變成不民主之地的國家。如果對香港國有吞併野心而有實際行動的國家是專制國家,合理預期會使香港變成不民主。

第8款、deep state,即深層政府。公務員不是選舉而來,而是考核而來的,而且公務員系統是半永久機構,公務員在任時間跨越選舉而來者的任期,並且也不受市場考驗。公務員系統的穩定性和脫離外界的性質,使公務員容易形成獨立於普羅國民的圈子,尤其情治、警察和軍隊的隱密性質使其更甚,香港警隊還要有兄弟情誼、手足情誼這樣的文化。公務員系統與金融、銀行、商業和非政府組織領域高層甚至外國公務員系統互相交流和延聘,使得圈子漫延在這些領域,形成共同圈子。主權機構的行政分支實際掌握在公務員系統手上,這樣的圈子實際支配了國家的運轉,這稱謂深層政府。

第9款、五權憲法,指以五權分立和直接民權為理念的抽象概念中的憲法,不是指現實任何一部實際存在的憲法。

第10款、公民,除了指公權力機構對轄民做出的一種資格身份,還指社會的支柱。公民是社會的碎片,社會是公民的總合,公民與社會本身不可分離,公民有這種覺悟。公民對社會有責任,公民的義務是使社會生存壯大,延續下去,因此,才有義務納稅,也不僅納稅,還有參與政治、當兵,在淪陷時從事遊擊活動,在海外發揚自身的文化宗教。納稅是透過那些錢更好地保護社會。使社會生存壯大,延續下去,是目的,而不是倒轉,納了稅就盡光責任,有了資格。社會的支柱是公民,不是納稅人。

古希臘城邦的公民,是願意為保護城邦而拿出自己的財富與武器的士兵,2019年有很多香港人也是這樣。


第二條、公共權力總綱

第1款、法治制度

法治是指,主權機構對控制不了的憲法也不得不遵守。制度上要做到這樣,則要,權力分散和循環監督。權力分散包括武裝部隊分散。任何人如果控制了憲法,則他守憲是沒有意義的,他已經是憲法。因此,制度上還要做到,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控制不了憲法,而多數人不能隨意控制憲法。

第2款、武力的分立保障權力的分立

很多第三世界的制度不能持續,以行政分支軍事政變結束,源於擁有武力,就可以令大部份人屈服。武力面前,政客、議員、法官、官員,全部跪低。三權全跪給武力。要制度持續,除了軍隊國家化和全民國防外,不是依靠自律,而是在制度上防止軍事政變。權力分立除了官僚權力的分立,也是各武裝部隊分屬不同主權機構。武力的分立保障權力的分立,藉以保障制度的存續。

香港作為島國,可考參英國權利法案時的做法,但香港陸地面積相對英國實在太細,又分散在幾個大島,相對來說,每個島的面積又更細了,做法要強化。

第3款、監督者,誰監督

一直以來,監督機構或部門的最高職位不是由港督(或特首)直接任命,就是由港督(或特首)任命獨立委員會間接任命,當港督(或特首)出問題,這些監督機構或部門根本無用。拉丁諺語有云「監督者,誰監督?」。應對權力腐化,需要的是監督權力,就像老師看著學生,學生會規矩些一樣。過去很多人對權力架構的看法是權力金字塔,金字塔的某一層一方面監督著下一層,另一方面被上一層監督,這樣層層遞進,金字塔的頂端一層就沒有被上層監督,或只是自己監督自己,依靠自律。

權力金字塔對那拉丁諺語所云問題是無解的,而權力結構改變成包剪揼或鬥獸棋關係則解決了這問題。包剪揼(剪刀石頭布)關係就是,司法權克制行政權,行政權克制立法權,立法權克制司法權,而鬥獸棋關係就是,大象可吃獅子和狗,獅子可吃狗和老鼠,狗可吃老鼠,但老鼠可吃大象,套在權力上就是,議員和總統對各級公務員或法官等人有監督權力,各級公務員或法官等人對普羅國民有公權力,而普羅國民對議員和總統有公權力。

第4款、非直接互相對抗

假如只有兩方互相監督,容易由監督變對立、對立變激鬥。如果加入一層,例如2019年的情況,公眾對特首的憤恨憎惡就是比對警隊少,對中國政府憤恨憎惡就是比對特首少,每隔一層,憤恨憎惡就是減少。人就是吃這一套,至少香港人至今就是吃這一套。

只有兩方的話,也有誰的權力應該較大的問題而不穩定。三方或以上的單方向循環克制就能避免鬥大的不穩定問題。

第5款、法律的循環不息

三權分立的系統入面,法案必須受三權的考驗才能變成一條可用的法律。當中,議會是集體的判斷,行政是個人的判斷,法務是解釋的判斷。議會就是公眾,就是所有受法律影響的人。他們會討論、檢視那條法律,問他們自己是否有不同的理由去支持或反對它。行政指行政部門的主事者。他會以個人的品德和知識,去判斷是否該做這個改動。法院(法務)以邏輯、實務以及常識去解釋法律。最後得出的解釋,很可能和立法者本來的用意不同、相反,甚至質疑法律本身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憲章的(例如陪審團衡平法)。如果不滿意法院對這法律的解釋方式,那可以重新提出新的、更明確的、改進了的法案,重新通過它。

三權分立,本身就是一種集合眾人智慧與道德,去讓法律變得公平的系統。它是一種循環的過程,很像科學實驗一樣,由立法進行「假設與解說」, 由行政「預測與確認」,由法務「實驗與評估」,最後又回到起點。

第6款、監督權和合法性

法律和憲法是由公民投票贊成而有合法性,或由公民投票授權行政領袖和議員制定而有合法性。各級公務員和法官由有合法性的法律或憲法授權而有合法性。法律或憲法,未經公民投票贊成也不是經公民投票授權行政領袖和議員制定,是有缺憾的,不過,如果是為了社會利益制定,而不是有私心,則暫時有合法性。

公民普選選出的行政首腦和議員是獲公民授權制定法律和憲法的,各級公務員和法官是下一級再下一級的,公民普選選出的行政首腦和議員基於監督法律和憲法的落實,有權監督各級公務員和法官。這裡特別指出,公民普選選出的行政首腦和議員可以監督紀律部隊和其人員,就算沒有法例寫明,因而沒有實權也好,以避免公民普選選出的行政首腦和議員對紀律部隊和其人員的監督行為被法庭判為非法,合法性倒置。

第7款、各院不同選舉制度

每一議院不同選舉制度,才可以產生不同意志,一來才可以有制衡,二來國民才有選擇,三來能更充份反映國家存在的各種意見。

第8款、不可政見審查

對於公共權力機構的選舉,候選人和當選人都不得因為政見而被取消資格。

第9款、不釐訂自己的薪酬

由人釐訂自己薪酬,包括由議員釐訂自己薪酬或由總統釐訂自己薪酬,變成了自己監督自己,傾向手鬆,容易自肥。主權機構有三個分支,可以互為釐訂薪津。

第10款、地區議會沒有實權的問題

香港的地區議會的議員一直不滿地區議會沒有實權,就算後來也只有咨詢權和兩項撥款權。透過由所有地區議會組成的聯合組織成為國會兩院制其中一院,地區議員能否決國會和政府議案,而有實權。透過重設兩個市政議會,並且在各市政議會設有各自轄區內的地區議會代表議席,地區議員能參與市政決策、立法和撥款。

第11款、顧及單個市民

選舉和公投需要多數人才能反制公共權力,社運至少要一定數量才能反制公共權力,唯獨只有投訴機制和訴訟機制能以個人反制公共權力。

第12款、去除司法腐敗

有常去法庭旁聽的人指出,傳媒沒有報導的低層法官見高拜見低踩,頗腐敗。應對權力腐化,需要的是監督權力。普選是監督權力的一個方法。

第13款、強化司法獨立

香港社會崇尚司法獨立。本來法官之所以是終身職位,就是使在任法官不用害怕有上意干預。特區香港有一半法官是暫委法官,暫時委任制成為了用來控制升遷的工具,從而能控制審判。

解決方法一,盡量增加終身職位法官,盡量減少暫委法官。

解決方法二,司法分支,包括人員任免,除了被彈劾外,盡量脫離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

第14款、保障窮人的司法權利

強化窮人打官司的能力,尤其以官司反制政府的能力。政府的法律援助,政府能簡單干預,而且法援署判定官司勝算低的話,是不會批的。除了法援外,要開放其他收費形式和官司類型。

第15款、醫療程序取代司法程序所生問題

決定嫌疑人被剝奪自由囚禁入精神病院的是醫療程序和醫生。醫生全權單方面隨意裁決決定嫌疑人入院,也全權單方面隨意決斷嫌疑人何時和能否出院。嫌疑人全無保障。往往只有深識自身權益、有人脈並有強力法律支援的高級中產或更高階級人士極力用方法抵抗才可幸免於難。這使得運用這問題是政權其中一個手段用以對付異見人士。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取代了司法程序的醫療程序也應有制度正義。

第16款、分開市政和國政

重設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兩市政局既是下級議會,也是獨立部門,分割了政府多項權力出來。

「城市是為好生活而設的」,兩市政局的職務就反映了這句說話,而政府和國會就專注在求生、變強和滅敵,例如在經濟上,求生意指讓更多人能生存,變強(或壯大)意指讓人賺更多錢甚至發達,或者經濟自立自主、未來有保障等等。

市政與國政分離,就算支持總統某種國家或國際政策,也無需綑綁支持那總統對文娛康體等市政的取態。例如新年可光顧街邊熟食小販吃魚蛋和在國際上合縱連橫無需綑綁。

第17款、強化獨立機構和部門獨立性

各式監督行政分支的獨立機構和獨立部門的專員由司法分支民選最高行政機構任命,使其可以有效監督政府、總統和行政院。

基於市政機構職務,過去由特首任免的相關職位改為由市政機構任免,過去在人事上直接或間接隸屬特首的相關部門改為在人事上隸屬市政機構,過去由特首或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簽發的牌照改由市政機構簽發,從而獨立於總統和政府,防止香港電視牌照事件這類事件再次發生。

大學校董這類非監督政府的非公務員職位也由特首委任,改為由市政機構委任。使得校政獨立於總統和政府成為可能。

第18款、獨立機構之間可簽行政協定

當年殺局表面原因是兩市局洗街車不互通,但這可透過兩市局傾談和簽署行政協定解決。甚至各公權力獨立機構之間可以以白紙黑字簽定協議或合同,這樣的話,法庭可以介入。

第19款、減低監獄的政治迫害

防止行政分支在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人員成為政治犯後仍能透過監獄行政繼續政治迫害,設有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最高機構直屬監獄是一個方法。

第20款、借鑒五權憲法

世上的眾多政治體除了三權分立外,也有不少是有更多權力數目分立的。雖然五權憲法從未真正實現,但確有先見之處,可加以借鑒,用以解決問題。例如深層政府獨立於普羅國民的問題,可透過直選考核公務員的人員而導入公民的影響,和可透公民彈劾行政分支人員的制度使公眾更有監督公務員的權力。

第21款、借鑒美國總統選舉制度

不是民族居住在土地,而是土地塑造了民族。民族最初的意思是指有相同意見的一群人。例如美國既地廣人稀,卻又有很多地方已城市化形成人口密集的城市,就形成兩個在各方面意見都很不同的意識形態套餐,從而形成非常穩定的兩黨。香港雖然作為高度城市化的城邦,同質性很高,但是也有離島鄉郊這種截然不同的風貌。民主制度中,一個人所持的意見由持相同意見的人數決定影響力。普選票制度貌似票票等值,卻忽視了地域形成的權力失衡。美國總統選舉使用選舉人票制度使每個選民的選票權力更均衡。

第22款、防止軍事鎮壓群眾

除了軍隊國家化和擁槍權外,全民徵兵也能降低軍事鎮壓公民抗命的可行性,例如中國的八九民運,北京解放軍就是站在北京群眾一方。全民國防包括徵兵和槍權。武力是一種權利。擁槍權是一項武力權,但不是唯一一項。為了國防也好,為了對抗軍事鎮壓也好,武力權利應納入公民權利。

第23款、防止總統強人政治變成總統永久專制

當面對逆境,往往需要強人迫切地排除一切阻力才能解決問題,不過民主容易就始變成專制,而美國卻能很有彈性地事過境遷回復民主,這與其聯邦制度有關。香港國就算不正式實行聯邦制,也應吸收其設計。國會模仿選舉人票制度,確立投票人票制度;各區議會轄區和各市政局轄區模仿聯邦制的州。

第24款、可持續民主

以民主方式結束民主,應予以避免;有時因為現實需要,會弱化民主,這應是暫時的,並應存有恢復原先民主強度的彈性。當考量到民主時,要以可持續民主為考量。

第25款、可持續自由

當自由選擇而進入被剝奪自由的狀態,應有隨時退出而恢復自由的實質可行機制,否則要予以否定。當考量到自由時,要以可持續自由為考量。

第26款、可持續人權

人權有基礎人權與由其衍生的人權之分,並且實現人權需要資源和人的付出。實現人權要作出權衡,並避免往後人權減少。當考量到人權時,要以可持續人權為考量。

第27款、借鑒殖民地部

過往殖民地部有三層情報收集,並且會做殖民地研究,單是香港研究就花費巨資,在1950年的花費是香港特區政府在2000年所做的花費10倍。雖然在民主自主下,人民提供了政治體巨量的眼和耳,民意市場有看不見之手,能大量取代殖民地部的情報工作和研究工作,但是要精緻操作和見到全貌,還是要集結、整合和整理情報和在其之上做研究,而且結合各地情報和在其之上做比較和研究,民主自主沒有相應替代機能。借鑒殖民地部,設立專責的研究部門,支援政府、議會和公民。雖然會提高相關花費,但是在資訊科技高度發達時代,能輕易得到大量低廉高質資訊,應能節省大截花費。

第28款、靈活的身份系統

一方面,從皇家直轄殖民地香港開始,到特區香港的演變,香港人不但就算有香港的公民權責,也沒有香港公民身份,而且可以是英國籍、中國籍或任何國家的國籍。如果在香港國誕生之前還是這種情況,要順利過渡的話,香港國的身份系統要有因應的設計。

另一方面,拆分的身份系統較為靈活。在國際上,製造無國籍人士是大忌,因為沒有任何國家的保障,就沒有人權的保障,是人權災難,但政治權利並不是只是持有者一個人的事,而是集體承擔影響,該持有者與其他持有者共同地主宰了共同體的命運。公民性質身份與國籍分開,能解決這問題。在公民與永久居民之間加設公民性質居民,也使人多了選擇,既能大致有香港國政治權利,也能是另一個不承認雙重公民身份的國家的公民。

第29款、保障二創權利

二創同人市場在日本很龐大,在香港也有一定經濟利益,同人也自成獨特文化。二創和惡搞是網絡的強盛文化,至少曾經在香港網絡很強盛。很多惡搞的構成是二創。大量香港網民在對政治或時事表態、玩耍、施壓時會使用二創或惡搞,例如山竹颱風襲港就有大量二創,例如港珠澳大橋人工島石躉崩散事件的談論常有嵌圖、背景圖、創作圖,爆發式超大量的報導和談論構成中方人員很大壓力。雖然在中國政府完全披露基本法破壞法治的本質和收緊言論空間後,香港國網絡未必能回復二創活力和興盛情況,但是二創早已構成香港網絡一個時代的文化,值得保障這些二創作品繼續存在。

雖然俗語說偷圖、盜圖,但是其實不是偷或盜,原持有人手頭上的作品沒有消失,沒有不見,沒有移走,沒有損失,而損失的是經濟利益、身為作者的事實、名譽、名聲和對作品排他性的支配。不過對經濟利益不是只有負面影響,普及度增加也會增加經濟利益,而資訊本身就不排他並很難才達到排他性的支配,所以一些自由版權運動人士才說「資訊的本質是自由的」。智識財產與傳統財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一味模仿過往人們對傳統財產的做法是不合適的。過往對一創版權持有人的保障很充足,卻忽視了保障二創作者和用家。

第30款、保障網絡自由

在可見的未來,人類都離不開網絡,作為一部未來憲法,追求自由萬世都不朽,要有保障網絡自由的內容。

第31款、從軟性專制中挽救民主

作為追求民主萬世都不朽的憲法,民主是很重要的事項。現代化、城市化使自治性中層組織消失,導致公民在成長中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力與經驗,變成己願他力,並且,失去了組織起來的能力,對於集體行動的一切都很生疏。政治參與就是社群參與。要重新社群化。重視「社區系」和社區民主。設法讓,人民一生中要辦過祭典、辦過儀式,要協調過事情、處理過衝突,曾解決過大家的問題。各層級有法律效力的公共權力管理機構要倡導轄民自發組織一些東西,減少妨礙轄民們主動做事或改變。各層級有法律效力的公共權力管理機構要使學校的學生會有權力改變學生的學校生活,要使學校各班的班會有權力改變學生的班別生活,要使學校倡導學生自發並主動組織社團、學會、興趣小組、打氣群眾。

第32款、分開餘下的憲法部份

對以憲法修正案形式漸次通過餘下需要的憲法部份,要分開每個修正案去制定、審議和投票。


第三條、立法分支

第1款、立法權屬於國會

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包括法案提案權,全屬香港國的國會。

香港國國會是香港最高立法機構,由一個全港院和一個地區院組成。

國會能以條例授權除了行政分支最高當局外的個人或團體有附屬立法權。

全港院是下議院,源自立法局和立法會。地區院是上議院,是區議會聯合會議。

國會選民除了是有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成年者之外,沒有性別、血裔、膚色等一切限制。

第2款、全港院

全港院議席數正比於全港人口,可以是,其比例等於750萬人除40席,並且,至少36席,至多60席。

每屆任期四年。

全部議席依據大選區名單比例代表制直選產生。選區劃分參考2016年立法會選舉。平均一個選區至少7席,至多12席。

當選而沒有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者不得任全港院議員。全港院主要由具香港國國籍者組成,沒有者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該院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每次全港院議員選舉後,查檢具香港國國籍者比例,透過揀選當選者去維持比例,在「沒有香港國國籍者所佔比例不超過全港院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前提下,達到以票數計代表最高民意。

全港院應選舉該院主席及該院其他人員。

第3款、地區院

地區院由多個區議會組成。所有區議會組成區議會聯合會議即為地區院。區議會議員即為地區院議員。

全港區議會的選區盡量以統一的公民性質身份者居住人數劃分。

區議會數量、選區劃分和每個區議會的席位數量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區議會保留鄉委會當然議席,數量與分佈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

除了當然議席外,全部議席依據小選區單議席單票簡單多數制直選產生。

當選而沒有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者不得任區議員。地區院主要由具香港國國籍者組成,沒有者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該院全體直選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除了第一屆任期為三年外,每屆任期四年。選舉、任期開始和任期結束不與全港院同年。

地區院應選舉該院主席及該院其他人員。各區議會主席和人員產生方式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該屆各區議會。

第4款、投票制度

香港國國會投票制度分為議員票制度和投票人票制度。

在議員票制度下,每一位國會議員有一票議員票。

在投票人票制度下,每一位全港院議員有一票投票人票,而地區院每一個區議會有兩票投票人票,贊成反對分開兩回合投票。

每個區議會自己決定怎樣分配議員人數構成兩票投票人票。建議方案一:過四分一議員數為一票,過半為兩票。建議方案二:過半才兩票,否則零票。

第5款、彈劾司法分支

國會有彈劾司法分支人員的權力。

全港院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然後地區院有審理彈劾案的權力,或者,地區院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然後全港院有審理彈劾案的權力。

在某院開庭審理彈劾案時,該院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

在未得審理彈劾案該院三分之二出席議員票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香港國司法分支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的起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6款、彈劾立法分支

國會有彈劾立法分支人員的權力。

全港院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然後地區院有審理彈劾案的權力,或者,地區院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然後全港院有審理彈劾案的權力。

在某院開庭審理彈劾案時,該院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

在未得審理彈劾案該院五分之四出席議員票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香港國立法分支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的起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7款、程序

每院是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

每院議員不少於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

每院應有本院會議記錄,並不時予以公佈,但其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議員對於任何問題的贊成票和反對票,在出席議員五分之一的請求下,應載入會議記錄。

第8款、不需總統簽署的薪津水平調整權

國會負責調整法庭院議員的薪津水平,不需總統簽署,由全港院多數派領袖簽署。

國會負責調整功能組別議員的薪津水平,不需總統簽署,由全港院多數派領袖簽署。

國會負責調整除了國會議員外的國會一切人員的薪津水平,不需總統簽署,由全港院多數派領袖簽署。

第9款、特權及任職限制

國會議員在出席國會各會議及往返國會各會議途中,不受逮捕;他們在國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國會議員不得在當選任期內擔任香港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領取因該等新職位而增添的薪酬;除內閣閣員外,在香港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第10款、議案

所有徵稅議案應首先在全港院提出,但地區院可以像其他議案一樣,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除了徵稅議案外,全港院議員可單獨向國會提出議案,而區議員要向國會提出議案首先要得到該區議員所屬區議會過半數投票贊成,或過半數區議會各自過半數票贊成,或全部區議會合共過半數議員票贊成,或全部區議會合共過半數投票人票贊成,。

國會兩院議員向國會提出的議案,在全港院通過三讀後,交付地區院至少也要以投票人制投一次贊成票,通過了,再投一次反對票,沒有不通過了,才是國會通過議案。

如果全港院已三讀通過的議案被地區院否決,則全港院可以再以三分二之大多數贊成票作為國會初步通過議案。包括預算案在內的撥款案被全港院再投票以大多數通過後,如果地區院再以三分二之議員票或投票人票反對,則可以在地區院擱置最多十二個月,而其他議案,如果地區院再以三分二之議員票或投票人票反對,則全港院在下一個會期如果再投票通過議案,可以不交付地區院,而直接送交香港國總統決定是否批准。

國會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香港國總統;總統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和公佈;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該院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該院三分之二投票人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應一起送交另一議院,並同樣由該院進行複議,如經該院三分之二投票人贊同,再經公佈,該議案即成為法律。但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姓名應分別載入每一議院會議記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十天內(星期日除外)未經總統退回,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一樣,經國會公佈,即成為法律,除非國會休會而使該議案不能退回,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為法律。

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凡須由地區院及全港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香港國總統;經其批准和公佈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地區院及全港院可依照對於通過議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投票人,再行通過。

第11款、國會警察和義勇軍

設立和維持義勇軍,聽令於國會。義勇軍即自願性質的後備軍。

設立和維持國會警察,只聽令於國會,不隸屬於行政機構。國會建築物、上院議會建築物和議員辧事處是國會警察服務範圍。

義勇軍和國會警察的薪水和人事由國會控制,不經總統。

除了緊急救災或緊急救人,否則未經國會批准,其他紀律部隊無權在國會建築物執行職務。

第12款、正規軍陸軍國內陸上指揮權、薪水和人事

在和平時期,在國內陸上的正規軍陸軍的薪水和人事由國會控制,不經總統。

在和平時期,國會有在國內陸上的正規軍陸軍的指揮權,可讓渡給總統,可隨時撤回,並在讓渡給總統時,仍有優先指揮權。

第13款、國會權力

國會有權:

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香港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以香港國的信用借款;

管理與外國的貿易;

制定歸化規則和有關破產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香港國證券和貨幣的罰則;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支援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維持海軍和空軍;

制定有關治理和規管陸、海、空軍隊的各種規則;

設立和維持國會直屬監獄。

為了行使本憲法賦予香港國國會、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根據本憲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廢除不需要或錯誤的法律;

根據政府的財政報告,提出、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根據政府的建議,提出和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總統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定期聽取除了總統外的軍隊最高將領的報告,並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國民和公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彈劾司法分支人員;

制定法庭院和功能組別選舉的詳細方式,例如選舉辦法和選區劃分等: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另外,地區院的各區議會,參考2019年區議會選舉後該屆各區議會,有各自在其議會行使的咨詢權和兩項撥款權。

第14款、全港院多數派領袖職責

全港院多數派領袖有職責: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第15款、對國會的限制

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的特權,除了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特權。

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除了轉型正義外追溯既往的法律。

第16款、對各市政局轄區的限制

各市政局轄區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不得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之特許證;不得鑄造貨幣;不得發行紙幣;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未經國會同意,各市政局轄區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市政局轄區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任何市政局轄區對於進出口貨物所徵的稅,其淨收益應歸香港國國庫使用;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

未經國會同意,各市政局轄區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除憲兵外的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市政局轄區或外國締結任何契約,不得和另外一市政局轄區締結任何非行政的協定,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第四條、行政分支

第1款、總統

行政權力屬於香港國總統。

總統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總統選舉,以區議會轄區分成約干區,每一區有選舉人票約干票,數量為地區院該區議會轄區的直選議席議員票數量加投票人票數量。每一區盡量以普及而等平的直接選舉方式決定拿到多少選舉人票。選舉程序分為直接選舉程序和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直接選舉程序是總統選舉主要程序。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在雙重平手時用以選出出線者。

直接選舉程序分為兩輪投票。如果只有一位總統候選人,則該人自動當選總統。如果有兩位總統候選人,則直接進入第二輪投票,不需第一輪投票。

如果有兩位以上總統候選人,則首先進行第一輪投票。第一輪投票獲得選舉人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票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如無人得票超過半數,則得票最多的兩人作為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除非得最多票的票數有超過兩人相同獲得此數,或獲得第二最多票的票數有超過一人相同獲得此數。

如果不但沒有人獲得選舉人票超過半數,而且獲得選舉人票最多票的票數有超過兩人相同獲得此數,則當中獲得最多普選票的兩人作為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除非當中獲得最多普選票的票數有超過兩人相同獲得此數。如果沒有人獲得選舉人票超過半數,獲得選舉人票最多票的票數有超過兩人相同獲得此數,當中獲得最多普選票的票數又是有超過兩人相同獲得此數,則把這些雙重獲得相同票數的人全數作為候選人,以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選出兩名出線者,以這兩名出線者作為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

如果不但沒有人獲得選舉人票超過半數,而且獲得選舉人票第二最多票的票數有超過一人相同獲得此數,則獲得最多選舉人票的一人和獲得選舉人票第二最多票當中獲得最多普選票的一人作為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除非獲得選舉人票第二最多票當中獲得最多普選票的票數有超過一人相同獲得此數。如果此情況下,當中獲得最多普選票的票數有超過一人相同獲得此數,則把這些雙重獲得相同票數的人全數作為候選人,以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選出一名出線者,以獲得第一最多舉選人票者和這名出線者作為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

在第二輪投票,剛好有兩位總統候選人,獲得選舉人票較多者當選為總統。如果兩人獲得相同選舉人票數量,則獲得普選票較多者當選為總統。如果雙重平手,則把兩人作為候選人,以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選出一名出線者,該出線者當選為總統。

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區議會各有一名或多名直選議席區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的法定人數。地區院議員票選舉程序有n位候選人,選出m位出線者,n超過m。所有地區院直選議席議員票對候選人投票。以所得票數由多至少排序候選人。排序後,由第m位倒後向前面的候選人數起,所得票數是第m位所得票數者有p人,再前面一位至第一位有k人。p加k等於m。那k人已確定為出線者。由排名在第k加一位起向後面數所得票數是第m位所得票數者有q人。如果k超過一,則地區院主席從那q人中選擇出p人,連同那已確定的k人,是所有出線者。

在選舉前和選舉途中,候選人要公佈自己擁有的所有國籍、公民身份和居留權。

總統缺位或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總統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總統選舉方法產生新的總統。

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依次應由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

總統在任期間不得接受香港國的任何其他報酬。

第2款、總統職權

總統為香港國海、空軍的總司令,並在國會讓渡指揮權下,也是陸軍總司令;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項的書面意見;除了彈劾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香港國法律者赦免或減輕刑罰;除了彈劾案之外,他有權大赦,即於特定時間對非特定人違犯香港國特定法律予以赦免、緩刑或減輕刑罰;他有權恢復,除了被彈劾或被香港國任何政權機構直接下令處置並且該機構反對恢復職位或職權之外,香港國任何公職人員的職位或職權;他有權撤銷任何人的香港國刑事案底;他有權恢復任何人於香港政府官立或資助學校或大學的學籍。

總統有權酌情處理和適當保密外交活動、情報活動、秘密行動及戰爭活動決策。

總統有權結條約,但須取得國會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國會三分之二的投票人讚成;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國會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的香港國官員;國會認為適當時,可以制定法律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一人,授予總統會同行政院,授予法院,授予法庭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總統有權在國會有限期授權下自行以行政措施決定各項跨國境招致的稅款。授權期限為總統一個任期,總統每個任期開始,國會都要決定各項跨國境招致的稅款是否再授權。對於任何一項跨國境招致的稅款的決定,國會可以事後以兩院各三分之二投票人票或議員票撤銷。

總統有權提名法庭院議員候選人,而被提名者除了憲法和法例規定的身份和年齡要求要符合外,不需要符合其他要求。

香港國總統還行使下列職權:

帶領香港國政府;

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國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法庭院備案;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任命行政分支主要官員:各司、副司,各司下級部門首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免除前述官員職務;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代表香港國政府處理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批准國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國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彈劾立法分支人員;

向國會提出制定國會選舉的詳細方式的議案,例如選舉辦法和選區劃分等;

可以向各市政局就食物衞生、清潔街道、文娛康體、管理食肆方面提出建議案;

可以向各市政局就管理街市、小販、墳場、火葬場等等從國政分離出的職務方面提出建議案;

可以向市政局聯合會議就其可以向各市政局提出的建議案提出建議案;

可以向市政局聯合會議就廣播、電視、電影、藝術、電訊和民兵提出建議案;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3款、總統職責

總統應不時向國會報告香港國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建議國會考慮。

總統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應任命香港國除另有規定外的所有官員。

總統應定期親身接觸軍隊。

第4款、受彈劾

總統、香港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第5款、行政院

參考過去行政局和行政會議,組成行政院。

香港國行政院是協助和監督總統決策的機構。

香港國行政院,除了當然議員外,由總統從行政分支的主要官員、國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總統決定。政府的政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律政部門中各自最高職位而不是政治任命而來的官員,是行政院的當然議員。當然議員人數佔行政院議員人數至少三份之一。行政院議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總統的任期。當立法分支人員或司法分支人員接受委任,等於在該分支出缺。

香港國行政院由總統主持。

總統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6款、行政院職權

總統在作出重要決策、向國會提交法律建議案之前,須徵詢行政院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總統如不採納行政院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法庭院定期檢視有關記錄,並決定是否公開。

總統負責調整國會議員的薪津水平,但須經行政院整體議員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第7款、彈劾立法分支

總統有提出彈劾立法分支人員的權力。

總統在經行政院整體議員三分之二的人贊成,可向法庭院以彈劾行政分支的程序彈劾立法分支人員。

第8款、內閣

香港國內閣是香港國總統的智囊。

總統可任命任何人士加入內閣,也可從內閣中免職任何人士。單純成為內閣成員,可同時任職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

第9款、行政分支人員沒有司法權力

選舉主任和立法機構秘書長等職位為行政分支人員。

行政分支人員不可以檢控、審理和裁決三者或其中任何兩者權力集於一體。

行政分支人員沒有司法權力,即沒有審理權,沒有裁決權,不得審或判某人或某群人違憲或違法,例如:選舉候選人不會因選舉主任等人宣判違憲或違法而失去參選資格。

行政分支人員不得把已合資格人士判為不合資格,例如:行政分支人員所宣判的宣誓失敗,只等同未宣誓,未宣誓者可再宣誓,直至成功為止。

行政分支人員不得以不真誠為理由去作出宣判。

第10款、廉政公署

香港國設立廉政專員公署,簡稱廉政公署,獨立於主要行政分支,不向總統負責。

廉政公署可以採用外國人士,以達獨立性。廉政公署人員不採用本國法例和本憲法中對於一般公務員或一般公職人員的國籍、公民性質身份、居民身份或居留權的要求。

第11款、核數署

香港國設立核數署,獨立於主要行政分支,不向總統負責。

第12款、平機會

香港國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簡稱平機會),獨立於主要行政分支,不向總統負責。

平機會的工作有:

一、監督公權力和公權力機構的公平、機會平等、權力平等和權利平等;

二、對於實現或促進機會平等,向各級立法機構提出法例建議案,制訂和發出實務守則和指引;

三、檢討相關法例,並在有需要時向各級立法機構提出修訂建議;

四、向議會和行政分支提出建議,使政府提供制度和政策,形成可產生機會的環境,用以實現或促進機會平等;

五、調查關於違反機會平等的投訴;調解相關紛爭;當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時,若投訴人決定將其個案提交法庭處理,可能協助投訴人向各級法院提出訴訟;

六、為達成平機會的目標,對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或個案進行正式調查或研究;

七、推廣階級平等和權力平等;

八、相關的道德教育;

九、與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合作及溝通,以加深有關平等機會問題的了解。

平機會的目標:

一、每一個香港公民都有同等的公民自由、公民權力及公民權利;每一個香港永久居民都有同等的永久居民自由、永久居民權力及永久居民權利;每一個香港國民都有同等的國民自由、國民權力及國民權利;撇除公民、公民性居民、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和國民的自由、權力及權利,香港的每一個人都有同等的人權。

二、弱者被承認有權擁有和強者同等的個人自由;公權力機構各項職位及地位,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公民開放,而非公權的機構的各項職位及地位,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在有合法工作權利前提下,對所有人開放,這兩者對社會中處於最劣勢成員應該受益最大;在資源分配上給予弱者最多的機會和保障。弱者是指在社會上不利位置的人。

三、相關道德應以教育推行,撤銷以法律、制度或政策強制的相關道德,以避免產生前兩項目標的反效果。

相關道德是指:

一、正義論。

二、願意包容與自己不同的人,以及對於弱者有同情心,使弱勢者得到尊重。錯誤做法是反歧視。

三、願意擔任起對別人的責任。

四、大度、有器量,因而尊重少數的權益。

五、做正義的伙伴,即是協助改善弱勢者命運的人,為被壓迫或被欺負的弱者伸張正義,或在弱者身旁,不畏麻煩和困難,幫他們想方法解決問題,並實行。

關於怎樣現實目標:

一、要考慮可行性。

二、要考慮資源量的限制。

三、要考慮實務。

四、要考慮公平。

五、如果有超過一種合適可用以量度公平的尺,則在顧及前四項的前提下,要盡量選擇盡量折衷的尺。

六、基於第一至四項,社會福利和社會安全網與香港國的身份系統掛鉤,當中是公平的,因為不同身份,所負上的責任輕重是不同的,而且也有利融入社會。

七、從教育、民生用品、醫藥品、營養、治安、衛生等平權或社會安全網去彌補窮人的缺憾。

第13款、香港研究部

香港國設立香港研究部,除了搜羅相關情報和坊間研究,還專責做圍繞香港的研究,支援總統、政府、議會和公民。

在比較式研究方面,香港研究部會做各地與香港處境相近、人口相約、人口結構相似、地理雷同或制度同框等比較研究。

在歷史研究方面,香港研究部會從公眾史學、比較歷史學、心理史學、歷史推理和歷史科學方面入手。

第14款、可選偵查隊伍

律政司署如不滿警隊的偵查,可要求由憲兵隊重新偵查。如果偵查是由律政司署啟動,可一開始就要求由憲兵隊偵查。


第五條、司法分支

第1款、法院

香港國的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

各級法院的常任法官,除了退休、請辭、被彈劾成功而免職外,終身任職。

各級法院法庭的暫委法官人數不多過常任法官人數的一半。

法官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第2款、司法權適用和管轄範圍,陪審制

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香港國法律、和香港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一切有關海事法和海事司法管轄範圍的案件;香港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持香港國國籍者或持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者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國民之間的訴訟。

對一切嚴重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劾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做事實裁定。不得以進行審判的司法機構較下級為由,視所審判的罪行不嚴重。陪審員由隨機抽選而來,並且控辯雙方各可篩走一定人數的不合適者。如果有非常重要原因,不採取陪審團,則以多名法官合審取代,合審法官人數為原陪審團人數,由各級法院隨機抽選,並且控辯雙方各可依原有規定篩走原陪審制程序中可篩走人數的不合適者。

香港國司法實行陪審團衡平法。

第3款、叛國罪

對香港國的叛國罪只限於向香港國發動戰爭,或投向敵國而給予敵國協助及方便。無論何人,除了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公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認罪,不得被判為叛國罪。

國會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因叛國罪而剝奪公民權利者,其後人的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的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4款、法庭院

設立和維持法庭院,採兩院制,一個院是自治院,即法律界自治院,由法律界普選,另一個院是公眾院,由公眾普選。

與其他公共權力機構的選舉制度不同,可以是:兩院議員數目各五人,採單一大選區比例代表制。

除了第一屆任期為四年外,每屆任期五年。選舉、任期開始和任期結束不與總統同年。

第5款、法庭院權力

法庭院的職權:

取代過去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及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遴選並根據其結果任命司法人員;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任免的司法人員職位,法庭院也有權任免,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委免有衝突時,採用法庭院的任免;

任命過去由政府首長委任的各式監督政府的獨立機構和獨立部門的人士,例如廉政專員、警監會成員、核數署署長(審計署署長)、申訴專員、平機會委員;

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一起負責法庭行政;

調整除了法庭院議員外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津水平,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簽署;

調整總統、政治任命官員和行政局議員的薪津水平,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簽署;

處理公民彈劾行政分支人員;

設立和維持法庭院直屬監獄。

第6款、司法行政機構

司法行政機構,例如司法機構政務處,獨立於公務員體系。

第7款、法院警察、廉政公署武裝力量和擴充版公民拘捕令

設立和維持法院警察,只聽令於法院和法庭院,涵蓋庭警工作,薪水和人事由法庭院控制,不經行政分支機構、總統和國會。

除了緊急救災或緊急救人,否則未經法庭院批准,其他紀律部隊無權在法院和法庭院建築物執行職務。

如果法院警察不足以勝任職務,法庭院可徵用廉政公署武裝力量,如果都不足以勝任,則可以向港人發出擴充版的公民拘捕令,賦予有關權力給港人。

第8款、公民彈劾行政分支

具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者可向法庭院申請彈劾行政分支人員。

經法庭院審理申請後,超過法庭院全體三分之二議員表決通過,即可啟動調查。如果申請者是法庭院議員,則其不擔當審理者並且不在全體表決議員之列。

法庭院指派調查人員組成獨立調查隊伍。由獨立調查隊伍進行調查。獨立調查隊伍調查結果表示罪行屬實,則可啟動檢控。

法庭院指派檢控人員組成獨立檢控隊伍。由獨立檢控隊伍進行檢控。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彈劾法庭。最後由獨立彈劾法庭決定彈劾是否通過。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香港國行政分支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起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9款、開放收費形式和官司類型

開放收費形式,例如控辯任一方司法人員可以免費、不成功不收費、抽取回傭、分享賠償或接受非己方資助。

開放官司類型,例如可以集體訴訟。

第10款、撤換偵查隊伍

如果法官不滿意警隊的偵查,可要求由憲兵隊重新偵查。

第11款、醫療程序取代了司法程序的情況

在醫療程序取代了司法程序的情況,不但,只要嫌疑人有能力,就要被確保,知悉清楚被指控之全部,有機會辯解,有確實可能推翻判決,而且,嫌疑人的血親不是一切。

第12款、高位法官擇人準則

審查已判案件的法官、審查法官的法官盡量由,把權力放其次甚至棄之,有勇氣守護制度正義性,不怕近身懲罰、近身清算,這樣的法律界人士擔任。這樣的行為包括,無償又會受身在地不義公權力敵視卻在官司上幫助為守護制度正義性對抗不義政權者、明知會受身在地不義公權力敵視卻出書在法律或合法性上論著維護公民集體的正當權益。

一個社會總有德的人和無德的人,而有德的人只會是少數,而多數人平庸,會跟隨帶頭人,有德而有德,無德而無德,透過把有德的人放高位,則能以身作準則。

第13款、任職限制

法庭院議員不得在當選任期內擔任,除內閣閣員外,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任何職位,或在其任期內領取因該等新職位而增添的薪酬。

法院終身制法官在履職期內,如果當上法庭院議員、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任何職位,則暫停法官職務,直至該等法庭院議員、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職位職務結束。

法院非終身制法官在履職期內,如果當上法庭院議員、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任何職位,則結束法官職務。

法院除法官外的司法人員在履職期內,如果當上,除內閣閣員外,法庭院議員、行政分支或立法分支任何職位,則結束司法人員職務。


第六條、專業人士

第1款、功能組別咨詢集團

參考過去的功能組別(功能界別),組成功能組別咨詢集團。

各組別各有個人票議席和團體票議席,均直選。

第2款、在國會的權力

功能組別咨詢集團在國會沒有投票權,但有國會和區議會的非祕密會議的出席權、發言權、建議案提出權。對於國會或區議會的祕密會議,功能組別議員可向法庭申請出席相關祕密會議的准許,申請准許後有出席權,但對會議內容要守祕密,而如果成功申請更嚴格得多的可揭秘的出席權,則不需守祕密。

第3款、在法院的權力

功能組別議員可視為代表相關組別的專家證人。

第4款、對公務員的考核權力

功能組別議員以相關組別的專業能力制定對在相關領域的公務員的入職和晉升考核。

第5款、國會警察

功能組別,在國會授權下,使用國會警察。


第七條、市政

第1款、市政局

香港國市政由香港國各個市政局負責。

香港國各市政局的組成參考1997年7月1日前最後一屆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香港至少有4個市政局,一開始可以是:香港島市政局、大九龍市政局、新界市政局、離島市政局。

各市政局的議員席位保留區議會代表。各市政局轄區如果與鄉議局轄區重疊,該市政局的議員席位保留鄉議局當然議席。

各市政局的議員席位除了區議會代表和鄉議局當然議席外,全部普選直接產生。

選舉採用中選區單議席單票簡單多數制。選區劃分參考1997年7月1日前最後一屆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選舉。

除了第一屆任期為五年外,每屆任期四年。選舉、任期開始和任期結束不與國會兩院同年。

第2款、市政局的權責

各市政局分別有附屬立法權,在條例授權下制定附例,例如《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所授權。

各市政局有行政管理權。對執行管理的人員有人事調動的權力。在財政上自主決定如何管理有關的設施和服務。有權制訂決策,訂定新政策或改善現行政策,以令可有效落實管理措施。

各市政局有財政自主權,可自行制訂本身的財政收支預算及開支的緩急次序。經費來自轄區的部分差餉、牌費、租金、設施收費等等。

各市政總署是各自市政局的執行機構。

具體權力有:

可行使任何權力以執行市政條例;

可強制行政機構執行其決議(行政命令);

可懲罰拒絕執行其決議的部門;

決議執行者有法律免責權;

擁有土地使用權。

各市政局的職務範圍有食物衞生、清潔街道、文娛康體、管理食肆。文娛康體即文化、娛樂、康樂、體育。還管理街市、小販、墳場、火葬場等等。

在未有更新相關權力的條例前,參考1997年7月1日前最後一次修訂版本。

第3款、政權機構平行權力

各市政局可制定和設立各自轄區範圍內的憲法、法律、民選行政機構、執法部門、司法機構、下級政權機構,如果有與全國憲法、法律、機構抵觸者,由全國層級法院決定有效性。

第4款、市政局聯合會議

所有市政局組成一個議會,稱為市政局聯合會議。各市政局的議員就是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議員。

第5款、市政局聯合會議的權責

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除了各市政局的職務範圍外,還包括廣播、電視、電影、藝術和電訊。

基於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過去由港督或特首任免的全港性質的相關職位改為由市政局聯合會議任免,例如香港電台廣播處長、藝術發展局大會成員、體育委員會成員、香港體育學院董事、通訊事務管理局成員。

基於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過去在人事上直接或間接隸屬港督或特首的全港性質的相關部門改為在人事上隸屬市政局聯合會議,例如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電檢處(電報辦))、香港電台。

基於市政局聯合會議的職務範圍,過去由港督、港督會同行政局、特首或特首會同行政會議簽發的全港性質的牌照改由市政局聯合會議簽發,例如電視牌照。

大學校董這類非監督政府的非公務員的學校職位也由港督或特首任免,改為由市政局聯合會議任免。

除以上外,市政局聯合會議還有下列權責: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國家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香港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市政局轄區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第5款、行政協定

有關各市政局之間的合作和互通,可透過傾談和簽署行政協定解決。

市政局與市政局之間的協定必須不抵觸法律、國家利益或其他市政局的權利。國家必須被知會此等協定。

第6款、憲兵、國會警察和民兵

憲兵,即軍事警察、軍法警察,聽令於市政局聯合會議。各市政局、市政局聯合會議,在國會授權下,使用國會警察。如果憲兵和國會警察不足以勝任需要武裝力量的職務,各市政局、市政局聯合會議可徵用民兵或民團。


第八條、區議會轄區、市政局轄區和鄉事機構轄區

第1款、完全的信賴和尊重

各市政局轄區對其它各市政局轄區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賴和尊重。國會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2款、各市政局轄區的責任

每轄區的公民應享受各轄區的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

凡在任何一轄區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轄區被緝獲時,該轄區應即依照該罪犯所逃出之轄區的行政當局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對該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之轄區。

凡根據一轄區之法律應在該轄區服務或勞動者,逃往另一轄區時,不得因另一轄區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務役或勞動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務或勞動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3款、新區議會轄區、新市政局轄區、國家領地和財產

國會得准許新區議會轄區、新市政局轄區或新鄉事機構轄區加入本國;如無有關各區議會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區議會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區議會或區議會轄區;亦不得合併兩區議會或數區議會、兩區議會轄區或數區議會轄區、或數區議會轄區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區議會或區議會轄區;如無有關各市政局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市政局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市政局或市政局轄區;亦不得合併兩市政局或數市政局、兩市政局轄區或數市政局轄區、或數市政局轄區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市政局或市政局轄區。

國會有權處置國家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規則和規例;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國家或任何一市政局轄區之權利的解釋。

第4款、國家的責任

國家保證本國中的每一區議會轄區、每一市政局轄區和每一鄉事機構轄區皆為共和政體,保障它們不受外來的侵略;國家保證本國中的每一鄉事機構的選舉皆公正和廉潔;並且根據各市政局或民選行政機構(當市政局會議不能召集時)的請求,平定其內部的暴力。


第九條、直接民主

第1款、倡議公投、公民提案和公民修正案的內容限制

倡議公投的議題一個提議只限一個議題並且要定義清楚,例如到底是要修法,還是要解決某項需求,以確保不會有議題定義不清,或數個議題混雜在同一個提案的情況。

倡議公投、公民提案和公民修正案的內容不能違反普世價值與人權。

倡議公投的內容不可以是租稅。

倡議公投、公民提案和公民修正案的內容不可以是預算、薪俸或人事。

第2款、公投與選舉脫鉤

任一轄區的表態公投投票和倡議公投投票不在該轄區或組別的選舉期間進行。例如在國會議員選舉時,不進行國家層級的表態公投投票和倡議公投投票。

任一轄區或組別範圍的任一種類公投的投票不在該轄區或組別的選舉的投票日子進行。

第3款、公民彈劾

本國公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彈劾行政分支人員。

第4款、罷免公投

本國任一選區或組別選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罷免該選區或組別選出的人員。

直選席位,除了彈劾外,只能以該直選選區或組別的公投罷免來免職。

投票的結果,爭議性要足夠低,並且確保並非純粹是少數派的當選議席被多數派打掉。

單議席單票制當選席位的罷免公投可以是,支持淨值超過投票數一半即通過罷免。支持淨值為支持票數減反對票數。

名單比例代表制當選席位的罷免公投可以是,如果該次選舉該選區只有1至4席則通過門檻為:支持淨值超過投票數一半;如果5席或以上則通過門檻為:1、支持票數超過投票數一半,及2、反對票數少過該次選舉計算出的數額。

第5款、表態公投

本國公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舉辧對決策、法案、預算案或議案的贊成和反對的公民投票。

對相關政權機構的決策、法案、預算案或議案的表態公投,可由該政權機構安排行程,也可由提議人們安排行程。如果由提議人們安排行程,則表態公投的開支由提議人們承擔。

第6款、倡議公投

本國公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向政府、國會、各市政局、市政局聯合會議或各區議會申請舉辦倡議公投。

在提議階段,有十八個月時間向公眾說明理念,在期限內取得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數量的符合資格的公民的聯署。

在經過提議階段和聯署階段後,接收申請的政權機構會根據憲法和法律中訂明的內容限制、提議內容是否超出政權機構的權力、提議內容有沒有邏輯矛盾、提議內容是否現實不可行和提議內容有沒有違憲去做審查。如果未能通過審查,會明確給出原因。如果通過審查,則進入準備公投階段。

在準備公投階段,除了確認聯署名冊資料的正確性,立法與行政機構會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表明立場。如果反對,會提出相對應的反建議。

如果相關的立法或行政機構的立場相反,則立場相反的兩方會在傳媒、街頭、議會與網絡展開歷時超過一年的論戰攻防。

在準備公投階段,公共廣播機構會必定扮演辯論與溝通平台。如果是全國公投,則公投主管機構會以公帑,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和全國性無線電台頻道提供時段播放意見發表和辯論,受指定的電視台和電台不可拒絕。如果是地區範圍的公投,如果該地區有地區性無線電視頻道或地區性無線電台頻道,則公投主管機構會以公帑,在該地區的地區性無線電視頻道或地區性無線電台頻道提供時段播放意見發表和辯論,如兩者皆有,則兩者皆提供,受指定的電視台或/和電台不可拒絕。具體實施方法,由公投主管機構規定。發表會或辯論會會透過網絡直播,其錄影、錄音至少會公開於公投主管機構的網站。

在正式公投階段,在公投截止日前三至六週,合資格公民會收到公投手冊,詳細載明所有倡議的正反論述,作為公投參考依據。

在公投進行時,如果相關立法或行政機構有提出相應的反建議,則倡議內容選項和反建議選項會一同出現,並且分為三個問題,分別是,是否接受倡議內容、是否接受反建議、如果前兩者都選了接受則偏好兩者中哪一個。

如果所倡議內容是立法或修法,則可分為設立立法原則或修法原則的概括性倡議和提出完整法例提案兩種情況。如果是概括性倡議,則負責的立法機構會以倡議內容所設立的立法原則或修法原則,走完立法或修法程序。如果是完整提案,則負責的立法機構會以該提案作為藍本,走完立法或修法程序。如果法案在立法或修法程序中任一階段遭否決,則該立法或修法會再次在該立法機構的議程中,再遭否決就再在,直至該立法或修法成功為止。

經倡議公投並由立法機構最終通過而成功的立法或修法,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自行修改或廢除。

經倡議公投並由立法機構最終通過而廢除的法例,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自行再制定相同法例。

經倡議公投確立的政策,行政機構兩年內不得自行變更該政策的施政。

第7款、表決公投

除了倡議公投所下的決定,立法或行政機構分別可以對自身可以進行的最終表決交付公投決定表決結果。

除了倡議公投所下的決定,加入或退出超國家組織或集體安全組織,或非因軍事逼迫而減損主權,強制進行表決公投。

表決公投的結果就是最終決定。

經表決公投確立或否決的立法或修法,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再一次表決公投而自行修改或廢除。

經表決公投決定廢除的法例,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再一次表決公投而自行再制定相同法例。

經表決公投確立的政策,行政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再一次表決公投而自行變更該政策的施政。

其他經表決公投所做的決定,有權變更該決定的公共機構不得不經再一次表決公投而自行變更決定。

第8款、公民提案

本國公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向政府、國會、各市政局、市政局聯合會議或各區議會自行提案,稱謂公民提案。

在經過提議階段和聯署階段後,接收提案的政權機構會根據憲法和法律中訂明的內容限制、提案內容是否超出政權機構的權力、提案內容有沒有邏輯矛盾、提案內容是否現實不可行和提案內容有沒有違憲去做審查。如果未能通過審查,會明確給出原因。如果通過審查,則排入議程。

第9款、公民修正案

本國公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向國會、各市政局、市政局聯合會議或各區議會就進行審議中而又未進入三讀階段的法案自行提出修正案,稱謂公民修正案。

在經過提議階段和聯署階段後,接收修正案的議會會根據憲法和法律中訂明的內容限制、修正案內容是否超出議會的權力、修正案內容有沒有邏輯矛盾、修正案內容是否現實不可行和修正案內容有沒有違憲去做審查。如果未能通過審查,會明確給出原因。如果通過審查,則依照法案審議程序決定是否把修正案納入法案。如果決定不納入,會明確給出原因。

第10款、逆轉公投

本國公民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向國會、各市政局、市政局聯合會議或各區議會就以最終表決自行確立的決定,提出公投予以否決,或以最終表決自行否決的決定,提出公投予以確立。

任何全國總數三分之一的區議會轄區或全國總數四分之一的市政局轄區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向國會或市政局聯合會議就以最終表決自行確立的決定,提出公投予以否決,或以最終表決自行否決的決定,提出公投予以確立。

對於每一個市政局,任何該市政局有相關區議會代表議席的區議會當中總數四分之一的區議會轄區有權依照憲法和法律向該市政局就以最終表決自行確立的決定,提出公投予以否決,或以最終表決自行否決的決定,提出公投予以確立。

如果超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日月數,仍未收集到憲法和法律規定數量的聯署反對,則決定就定案,不可再提出公投改變決定。

經逆轉公投逆轉確立或否決的立法或修法,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表決公投而自行修改或廢除。

經逆轉公投逆轉決定而廢除的法例,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表決公投而自行再制定相同法例。經逆轉公投逆轉決定而保留的法例,立法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表決公投而自行廢除法例。

經逆轉公投逆轉確立的政策,行政機構兩年內不得不經表決公投而自行變更該政策的施政。

其他經逆轉公投逆轉所做的決定,有權變更該決定的公共機構不得不經表決公投而自行變更決定。


第十條、憲法修正案

舉凡國會,經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提議階段後,以投票人票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或者,當現有諸市政局轄區,經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提議階段後,一半的市政局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或者,經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提議和聯署階段後,當公投有半數投票率並且有一半的支持票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三種修正案,如經公投有半數投票率並且有三分之二的支持票以及國會以投票人票三分之二的支持票、有三分之二區議會各一半支持票和有一半市政局各一半支持票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


第十一條、憲法的法律地位

根據本憲法以及香港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香港國或任一市政局轄區任何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或公權力機構構成有所抵觸者,均無效,或被變形成不抵觸。


第十二條、權利法案

國會應通過視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


第十三條、居留權、公民身份和國籍

第1款、身份系統

對於香港國的身份系統:有本國居留權即為本國居民;有本國國籍即為本國國民;居留權由底至上分為非永久居留權、永久居留權和公民性質居留權,共三層;有非永久居留權即是非永久居民;有永久居留權即是永久居民;有公民性質居留權即是公民性質居民;在公民性質居民之上是公民;國籍與居民公民體系分開,任何一層級的居民或公民皆可以有或沒有香港國國籍。

第2款、國民

香港國國民,除政治權責外,有香港國公民大約相同的自由、權利、福利、社會安全網和社會保險。

香港國國民,可申請和使用香港國護照,受香港國外交代表和香港國外交代表機構服務。

第3款、公民性質身份

公民性質身份包公民和公民性質居民。

公民有完整政治權利和責任。

除額外規定外,公民性質居民有公民的政治權利、政治責任、身份責任、自由、權利、福利、社會安全網和社會保險。

第4款、血裔和來源地平等

香港國的居留權法律、公民身份法律和國籍法律應平等對待不同外國血裔和外國來源地,除了敵國更困難外。如還存在中國,中國是外國之一。

第5款、歸化

持有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或香港國國籍是正式加入共同體。

如果不是自動取得,則申請香港國公民性質身份或香港國國籍,要求通過歸化測試。

歸化測試至少包括語文測試。

歸化測試的語文測試可以這樣:

要測港式粵語和港式英語,分數由高至低各分為A級合格、B級合格、C級合格和不合格,至少要兩者都B級合格或一門A級合格一門C級合格才通過語文測試;

受測者可額外報測本土語言測試,分別是香港圍頭話、香港圍村客家話和香港蜑家話,如果當中任一門獲A級合格,港式粵語和港式英語的測試則只需要一門B級合格一門C級合格就通過測試。


第十四條、語文

香港國如果有語文條例,可以:

官方語言是粵文、粵音中文和英文;

立法或加入發牌條件,如果一部電影有提供粵文字幕,電視播放時提供字幕的話應也有提供粵文字幕;

公共機構除了官方語言外,也可提供普通話或葡語翻譯。


第十五條、民族權利法案

國會應通過視為民族權利法案的憲法修正案。

民族權利例如:

確保粵語和英語的地位不動搖,例如官校和資助學校一律粵教中、粵教全科,除中文學校和英文學校外可以有粵文學校;

甚或粵語和英語兩者平等,例如中英混合學校除了可以是,課文是英文而講課混合粵語的一種學校,也可以是,課文是中文或粵文而講課混合英語的一種學校;

確保傳統字的地位不動搖,傳統字即台灣所稱的正體字和中國、澳門過往所稱的繁體字。


第十六條、資訊多元

傳統免費傳播媒介要有建制內反對派和建制外的聲音。

香港電台回到傳統,回到公共廣播和建制內反對派的角色,再次設立觀眾意見直播節目,譬如《城市論壇》。

搜羅非親建制的香港網媒,組成群眾電台,以不同於香港電台的方式營運。

立法或對以大氣電波傳播的免費傳媒加入發牌條件,電視台可以透過自己方式做到資訊多元,或透過播放香港電台和群眾電台有關電視節目做到。


第十七條、匿名電訊權利

第1款、匿名上網

不得阻止匿名上網。不得阻止匿名使用網上服務。

第2款、匿名電話卡

不得阻止電話卡匿名。不得阻止匿名使用電話卡。

第3款、監控公眾受限

非緊急時期,香港公共機構不得總共在香港公眾地方電子監控超過一半香港人口。

非緊急時期,香港公共機構在公眾地方電子監控不特定人不得識別身份。

第4款、無須自供以破壞匿名

不自己提供自己裝置的密碼、解鎖方法、解密或協助解密,不能成為罪名或受罰。

第5款、匿名作業系統

不得阻止作業系統匿名。不得阻止匿名使用作業系統。

不得在作業系統沒有包含受限制物的情況下要求作業系統強制要求用家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第十八條、二創權利和用家權利

第1款、豁免

有關知識財產權利的法例要明文對二創和其他使用方式有充足豁免。

第2款、公平處理和合理使用

審判有關創作作品權利的案件,如果適用,要考慮公平處理原則和合理使用原則,並且合理使用不可被公平處理取代。

第3款、明確二創版權權利

保護版權的法例要明確有條文帶條件地或無條件地預先確立二創版權權利予以保護。

第4款、無塵室還原工程權利

法律要視合同或協議上阻止無塵室還原工程的款項為無效。


第十九條、網絡自由

第1款、創作內容的歸屬

用家在網絡平台上創作的作品的版權,如非經有償有效合約規定,由該創作人用家持有。用家是版權的授權人,網絡平台是獲授權人。

在作品被刪除之前,創作人有權要求網絡平台把作品再度交予該創作人。

第2款、不可要求阻止非觸犯人權內容

公權力機構不可要求網絡平台刪除或阻擋並沒有侵犯基本人權的內容。

非緊急時期,公權力機構不可要求網絡平台刪除或阻擋並沒有侵犯人權的內容。

第3款、不可要求平台為自由付高代價

不可要求小型或中型網絡平台或聯合型網絡平台本身設立指定聯絡代表或辦事機構以方便接收公權力機構行政決定、法院文件及刑事調查要求。

第4款、平台受到對等的言論自由法律要求

要立法規定,網絡平台如說自己受歧視、誹謗、仇恨言論、私隱、起底或假新聞等法例限制而限制用家行為,則受同等份量,例如同等懲罰,保障言論自由。


第二十條、武力權利

武力權是公民權利,不是統治者的特權。持香港公民性質身份者或香港國國籍者有權學會軍事技能和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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