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狀在別人手上,可以說遺失去補發嗎?先弄懂換發與補發
IPFS
換發與補發,差別在原權狀是否還在
權狀換發的正式名稱是「書狀換給」。
常見於原權狀汙損、破損,或地籍圖重測後,地段、地號、面積等資料變更。辦理時要繳回原權狀,再換發記載最新資料的新權狀。
權狀補發的正式名稱是「書狀補給」。
只有原權狀確實遺失或滅失,已經無法繳回時,才需要申請補發。除了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提出權利書狀遺失切結書。
權狀補發並不是免費再印一張
書狀補給案件經過審查後,地政事務所還要公告30日。
公告期間內,任何人若對權狀滅失的事實有異議,都可以依法提出。等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地政事務所才會補發新權狀。
因此,補發程序可以整理成:
提出申請及切結書 → 審查 → 公告30日 → 無人異議 → 補發新權狀
明知道權狀在誰手上,不能說成遺失
實務上,確實有人為了貸款,明知道權狀由家人、當鋪或其他人持有,卻想用「遺失」的方式重新申請一張。
但這不是書狀補給制度的用途。權狀若仍有明確的持有人,代表權狀並未滅失。這時應依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透過清償、協商、請求返還,或其他法律程序取回。
地政機關也曾明確說明:權狀由他人持有且尚未滅失時,原則上不得辦理書狀補給。若經法院判決應返還,仍無法取回,才可持相關文件依規定處理。
權狀拿不到,和權狀找不到,是兩件不同的事。
FAQ
補發後重新找到舊權狀,還可以使用嗎?
不可以。補發完成後,原權狀已經失去效力,不能再持原權狀辦理登記。
權狀遺失,別人可以直接拿去賣房子嗎?
單純持有權狀,並不足以直接完成不動產移轉。辦理登記時,仍要提出契約、身分證明及確認當事人真意的相關文件。發現權狀遺失後,仍應儘快確認狀況,並向地政事務所詢問補發程序。
作者資訊|王代
王乃珊|地政士 威通地政士事務所
分享不動產登記與文件實務中,那些看似只是程序,卻可能影響權利的重要細節。
延伸閱讀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

- 来自作者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