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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然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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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1970年代強力而低效的反酗酒運動

厭然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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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5月16日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通過《關於加強打擊酗酒和酒精中毒的措施》決議,限制全國酒類售賣時間從上午11點到晚7點,規定50克、100克容量伏特加一律下架,各種醉酒表現不再構成請病假理由。兩年後,蘇聯內務部對大規模反酗酒運動的效果進行了評估。

以下內容摘自蘇聯內務部1974年8月1日《關於蘇共中央、蘇聯部長會議決議及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關於加強打擊酗酒和酒精中毒的命令的執行情況》:

蘇聯內務部及其地方機構採取一系列措施落實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五月(1972年)決議及最高蘇維埃關於加強打擊酗酒和酒精中毒的命令……

在全聯盟部門間會議上審議了加強打擊汽車運輸中酗酒行為的措施。同蘇聯衛生部合作在大型汽車運輸企業(基於俄羅斯聯邦和烏克蘭的經驗)成立保健站進行司機發車前體檢;批准了保健站醫務人員定額和怎樣進行此種體檢的規章。“汽車摩托車愛好者”志願協會的組建工作已經完成。指示國家汽車檢查局地方機構在其工作場所審查酒後駕駛運輸工具的司機的材料,並在此基礎上廣泛利用大眾宣傳手段預防道路運輸事故……

為確保積極打擊酗酒行為,警方擴充了用於這方面的力量和設備。額外開設110個醫學醒酒所(現有1500個、2.7萬張床位),培訓配備相應車輛的特別醫療小組2000個,及時清理街頭和其他公共場所醉酒者。內務部每年向醒酒所提供300-350台車輛。現各醒酒所共有車輛2400台,其中半數安裝無線電,便於車組接受統一調度並根據急救原則開展活動。大部分醒酒所已獲得進行預防工作所需之攝影、錄音設備,並在其工作人員中增設預防檢查員崗位(1500個)。為加強對街頭和其他公共場所酗酒行為的打擊,巡邏執勤單位和其他警力都有參與,包括流動民警隊、巡邏車、地段警察、國家汽車檢查局職員和道路監督人員,以及志願的人民糾察隊和共青團員小隊。為清理郊區列車上的酗酒者、維護車廂公共秩序,在一千多個專門志願民間糾察隊協助下成立了38支編隊……

根據蘇聯部長會議1972年5月16日決議第五款,勞動醫療防治療養所(ЛТП)系統從87個擴大到118個。收治7萬名慢性中毒者,其中47200名在俄羅斯聯邦。四個ЛТП(立陶宛和愛沙尼亞,鄂木斯克州和波爾塔瓦州)向患有酒精性疾病的婦女提供治療。在俄羅斯聯邦、烏克蘭和哈薩克斯坦分別開設了強制脫癮的勞動醫療防治療養所。為確保對酗酒者實施可靠隔離並傳授勞動技能,70個ЛТП(約60%)擁有專屬生產基地,主要是金屬和木材加工,因為進入ЛТП治療的人三分之二曾是工人。一項研究表明,結束ЛТП治療的人約五分之一恢復了正常生活:1971年8000名受訪者戒酒的22.7%,1972年10000名受訪者戒酒的21.6%,1973年5000名21.4%。一些ЛТП在強制治療和勞動改造慢性酗酒者過程中積累了一定的積極經驗。直接在工業企業(莫斯科州、列寧格勒州、伊爾庫茨克州、車里雅賓斯克州)脫癮科、脫癮室治療酗酒者的做法得到廣泛實踐。這些科室對那些曾因酗酒住院(自願或強制)的人進行長期醫學監測,開展教育防範酒癮復發。

內務部各機關積極參與反酗酒宣傳,向民眾解釋打擊酗酒法令的意義和內容。過去兩年內務部機關共舉行85萬場講座和座談會,發表文章25萬餘篇,在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宣講85萬多次……

內務部持續研究國內打擊酗酒和酒精中毒的情況,為蘇共中央、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蘇聯和俄羅斯部長會議、全蘇工會中央理事會準備有關材料,並按季度呈報俄聯邦部長會議下設之打擊酗酒委員會。還向蘇聯貿易部長提交了關於違法銷售酒類情況的報告……

在制止公民於公共場合嚴重醉酒方面,內務部門的活動力度有所增加。送交醫學醒酒所之人數:1973年增加了6.4%,今年上半年保持穩定(1972年520萬人、1973年560萬人,今年上半年270萬人);因在禁止場所飲酒而被行政處罰的違法者人數兩年分別是51.3萬人、22.7萬人。警察局兒童科登記了6.37萬名飲酒未成年人,1972年數字是3.53萬名;1973年因涉及誘導未成年人飲酒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成年人3600名,1972年上半年1500名,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人數分別是1.05萬、5.26萬。

加大了打擊投機倒把伏特加產品犯罪的力度:1973年追究837人刑事責任,今年上半年503人,較去年同期多10.8%。在莫斯科市、達吉斯坦自治共和國、斯塔夫羅波爾和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卡盧加州查獲有組織盜竊酒精及伏特加產品的團伙。在亞美尼亞和格魯吉亞查獲銷售贗品葡萄酒、伏特加和白蘭地的犯罪分子並追究其刑事責任。1973年國家汽車檢查局查扣77.3萬名醉駕司機,其中52.5萬人被吊銷駕照。

積極開展工作發現長期酗酒者並強制治療他們:1972年發現23.8萬名、移送勞動醫療防治療養所5.3萬名,1973年分別為39.6萬名、5.8萬名;今年上半年33.5萬名。

黨和政府決議發布後,黨、蘇維埃和行政機關及社會組織採取的措施對上述情節之犯罪產生了一定影響:涉及醉酒的違法行為1972年下降2.1%,1973年下降4.1%,道路事故兩年分別下降6.7%、6.8%。後來這一趨勢未能延續。今年上半年酒後犯罪案件增加8%:故意殺人增加6%、故意重傷他人12.8%、強姦3.2%、搶劫16.3%、敲詐勒索9.9%、流氓行為9%。酒駕司機引發的道路運輸事故增加10.2%。在摩爾達維亞、烏克蘭及整個俄羅斯聯邦,包括韃靼自治共和國、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諾夫哥羅德州、奧廖爾州、彼爾姆州和赤塔州,酒後犯罪都有所增加。

蘇聯內務部的意見是,這些犯罪增多的原因在於打擊酗酒和助長酗酒蔓延之違法行為的力度減弱,在於採取了時松時緊的運動式手段解決問題,以及行政機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在防止酗酒方面的工作缺乏統一性。

1974年警察部門放鬆了對在禁止場所飲酒、私釀酒、酒後駕車、違規銷售葡萄酒/伏特加的打擊力度。打擊醉酒行為主要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僅22.8%的案件被採取了產生公共影響的措施),因此反社會違法者的行為沒有得到宣傳和來自集體的譴責。並且警方關於酒後犯罪的許多通報始終未收到行政和社會組織、企業和單位的答覆。1973年收到的答覆只有四分之一,1974年上半年三分之一。阿塞拜疆、格魯吉亞、哈薩克、摩爾達維亞、土庫曼、愛沙尼亞及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勘察加州、克麥羅沃州、奧廖爾州的情況尤其惡劣(多達40-55%的寄送材料未獲答覆)。

違法銷售酒精飲料案件的增加大大促進了酗酒蔓延。1973年內務部門查獲此類案件4.37萬起,今年上半年查獲2.32萬起。不少地方(科米和韃靼自治共和國、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加里寧格勒州、基洛夫州、羅斯托夫州)工業企業、建築工地、教育機關和兒童福利機構附近的貿易機構未停止伏特加銷售。伏特加人均消費量仍然很高:1972年9.1升、1973年10.1升。實質增長的地方包括俄羅斯聯邦(從12.0升增至12.7升)、烏克蘭(5.6升-6.2升)、白俄羅斯(6.2升-6.7升)、哈薩克(9.0升-9.2升)、拉脫維亞(11.5升-11.8升)。通過大幅提高葡萄酒、啤酒產量來減少烈酒消費的措施見效太慢,近幾年全國範圍內葡萄酒人均消費量從12.7升減至8.6升。

在一些共和國、邊疆區和州,有關醉酒的反社會行為高發。如1973年平均每萬人有293人因這類行為被起訴,而在愛沙尼亞共和國、卡累利阿、科米、雅庫特自治共和國、克拉斯諾亞爾斯克邊疆區、阿爾漢格爾斯克州、庫爾干州、列寧格勒州、摩爾曼斯克州和托木斯克州,這一數字翻了1.5-2倍……


附:

蘇聯部長會議決議

1972年5月16日 №361

關於加強打擊酗酒和酒精中毒的措施

1.為降低國內酒精消費水平,認為有必要實行下列措施:

設法於1972-1975年期間減少伏特加和烈性酒生產;

大幅度增加非酒精飲料生產,滿足居民對此類飲料的需求。

蘇聯國家計劃委員、蘇聯食品工業部及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應當在年度計劃中規定:

確保減少烈酒飲料生產及消費、大幅增加啤酒和葡萄酒生產的具體措施;

劃撥必需資金,投入建設生產啤酒、葡萄酒和無酒精飲料之設施;

在國內機械製造廠生產並供應建立、改造葡萄酒釀造企業和啤酒釀造企業所需之高效工藝設備;

發展葡萄、啤酒花和麥芽原料生產基地;

擴大生產玻璃、木製等各類容器供應葡萄酒釀造業和啤酒釀造業。

2.為建立酒精飲料銷售秩序、減少對居民銷量,責成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蘇聯商業部、國營中央酒精專賣局及其他擁有貿易網絡的部委機關:

а) 研究減少酒精飲料銷售店數量的問題,禁止在小型連鎖零售店、一切食堂和小吃店及食品專賣店銷售酒精飲料(果蔬、魚及罐頭專賣店除外,這些商店可以允許銷售香檳酒、葡萄酒、果酒和其他酒精濃度30%以下之酒類);

б) 禁止在下列場所附近的零售店銷售酒精濃度30%以上飲料:生產企業和建築工地、教育機關、托幼機構、醫院、療養院和休養所、火車站、碼頭和機場、文化和演出機構,以及勞動者舉辦群眾性遊園和休息的場地。

零售店銷售伏特加和酒精濃度30%以上飲料的時間不早於上午11點、不晚於19點。

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研究關於在休息日、節假日限制或禁止銷售伏特加和酒精濃度30%以上飲料的問題,並根據當地情況做適當決定。

禁止各地向已處於醉酒狀態者及未成年人銷售一切酒精飲料。

規定每個允許銷售酒精飲料的貿易和公共餐飲企業(商店、啤酒店、飯店等),必須持有地區或城市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貿易部門頒發之特別許可證。

許可證必須載明營業地址、工作時間、所銷售飲料之品類、銷售形式(堂飲或外帶)及其他必要細節。

每個銷售酒精飲料的企業必須在顯眼位置張貼此類飲料的銷售規定(包括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責成蘇聯商業部、國營中央酒精專賣局及其他擁有貿易網絡的部委機關,對違反酒精飲料銷售規定的貿易和公共餐飲企業職工嚴格追究責任。

要求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蘇聯商業部、國營中央酒精專賣局及其他部委機關:

採取措施擴大銷售瓶裝啤酒、果汁及其他無酒精飲料的貿易和公共餐飲企業網絡。

採取措施改進小吃部、小餐館、飯店、食堂等公共餐飲企業的勞動文化水平。

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應當考慮在未來2-3年內將伏特加和酒精濃度30%以上飲料銷售轉移到專門(伏特加)商店的問題,以期在其他零售店停售此類產品。

3.蘇聯食品工業部停止生產面向國內銷售的50%和56%酒精濃度伏特加,以及0.1和0.05升容量的伏特加及烈酒產品。

4.責成蘇聯衛生部和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

制定和採取必要措施查明、統計並治療慢性酒精中毒患者,保證增強針對治療此類患者的有效手段和方法的科學研究;

擴展各醫院的成癮戒斷科,擴展各門診部和精神神經病防治所的成癮戒斷室,多加留意這些機構在預防和治療酒精中毒領域的必要改進工作;

保證足夠的勞動醫療防治療養所用於強制治療和勞動改造酗酒者,配備高水平醫療人員。

5.蘇聯內務部和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採取措施新建並改造現有的勞動醫療防治療養所,擴大對酗酒者進行強制治療和勞動改造的機構網絡。

規定此類防治療養所一般在自負盈虧的基礎上建立。

6.規定在療養院、休養所、招待所等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治療和休養的人,一旦違反醫生關於禁止使用酒精飲料的指示,必須逐出這些機構,未使用的天數不予報銷,同時強制通報其工作單位。

7.規定凡因飲酒或與飲酒有關之行為及因濫用酒精所導致的疾病(外傷、酒精中毒性精神病、震顫性譫妄、慢性酒精中毒),醫院不予簽發門診和住院病假條,也不發放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補助金。

8.禁止企業、機關和組織負責人一次性支付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和公假加班工資。此類加班工資必須按照規定辦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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