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倫理的基本理解 — Peter Singer 和 Tom Regan
Peter Singer的動物利益平等考量原則
Peter Singer於1975年出版的《Animals Liberation》(《動物解放》),是當代動物倫理學的開端,可被理解是動物權利、人對動物的道德義務、動物的道德地位等問題的新範式。Singer從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觀點,採用了英國哲學家Jeremey Bentham的說法:「每個(人)都被算作一個,沒有(人)可被算作多於一個」(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 one) (李凱恩 P.24),認為當作出道德判斷為道德個體作出權重時,每個個體都應被視為一,沒有個體應因其特質而在可計量的價值權量上多於其他個體。然後Singer把此原則擴展到人類以外,即動物之中,以提出「利益平等原則」(the equality of interests principle),此原則的簡要表述如下:
I. 動物具有利益(interest),其利益必須被考量。
II. 當不同個體的利益對這些(不同)個體而言皆具有同樣重要性時,這些利益皆具有相同的重要性或價值,而不管這些個體是誰:王子或乞丐,天才或白癡,白人或黑人,男人或女人,人類或動物。
III. 「動物的利益對其自身而言」經常與「人類的類似利益」一樣重要。
IV. 故此,「動物的利益」必須與「人類的類似利益」一樣,而給予相同的考量。 (Singer,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1]
單單看以上的利益平等原則,第一個疑問應該會是:為什麼動物會有利益?人類要考慮動物的什麼利益?其他的生物沒有利益嗎?人類是否要一拼考慮所有生物的利益?Singer在這個問題上,亦以Bentham的觀點出發:「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是擁有利益的前提,是我們能夠以有意義的方式談論利益之前必須滿足的條件……如果一個個體能夠感受痛苦,那麼拒絕關心它的痛苦就缺乏道德上的合理性。」 (Singer, All Animals Are Equal)[2],然後擴展至他有關動物主張:「凡是具有感覺能力的動物,不論是人類或是非人類,都應該視為道德上平等的;因此,對於他們的相同的利益,都應該給予平等的關心。」故此,動物之所以會有需要被道德判斷所關注的利益,源於動物是能夠感受到痛苦的個體。而若追問人類如何得知動物能夠感受痛苦,這會否回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的問題,Singer則以動物與人類的神經系統相似程度、動物面對痛苦時的可觀察行為、以及疼痛作為生理反應於演化上所發揮的本能功用等角度作出回應,在此先不贅。需要留意的是,Singer並不是主張動物與人類的生命平等,或動物在世界上應該與人類取得同樣的待遇,例如動物仍然不應該擁有與人類同等的政治權利(如投票權)。他所主張的是動物和人類的「相同利益」應平等考量,如動物與人類的生命利益應該同等考量,而人類的口腹之欲作為利益,不應在權重上高於動物的生存利益。
綜合以上,Singer就動物平等利益考量的主張:
1. 個體著能夠感受到痛苦,就有資格得到道德考量上的關注。
2. 個體所感受到的痛苦,應該得到平等的考量。
3. 動物與人類的相同利益,應該得到平等的考量。
Tom Regan的「subject-of-a-life」對Singer的補充與擴展
在現代倫理學中,效益主義與義務論(Deontology)(或稱康德主義(Kantianism))一般被認為是兩大理論支柱,而相對於Singer的效益主義動物倫理,Tom Regan則是義務論動物倫理的代表,其代表作為於1983年出版的《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本文只會集中於他有關「subject-of-a-life」的動物主體觀念和動物平等利益考量原則的互動。
Regan對Singer的批判在於他認為在效益主義動物倫理中,動物的道德意義集中在他們的利益上,即他們所感受到的快樂或痛苦,而忽略了動物本身。那何謂動物本身?以上述的討論來說,更精確的說法是在道德判斷中,道德個體本身是如何被劃定,而能夠以契合道德判斷的方式被納入道德考量中,成為道德主體呢?Regan的批評本身對應著效益主義一直被挑戰的地方:即納入道德考量的個體被予以平等考量的範圍後,個體本身被抽了出來,而把個體所感受的快樂或痛苦成為考量點,而眾多個體的感受能夠被堆積計算,以衡量不同個體之集合之間的道德考量權重,此傾向不會考量個體之間的獨特性與界線,故能夠出現為多數利益犧牲少數利益的道德判斷。在Regan看來,如接受Singer的觀點,則容許人類與動物的利益進行比較,最後仍然只會向人類利益傾斜,無法保障動物權利。
而Regan的進路,則是提出一種想像動物主體的觀點—「subject-of-a-life」。他首先採用康德式的義務論觀點,即「尊重人的內在尊嚴與將人視為目的而非工具(end-in-itself, not merely a means) 」的主張,然後鬆綁康德認為能夠把人納入上述主張的內建基礎—人的理性能力。他判評西方哲學傳統過去把人的理性能力高舉為人格尊嚴來源的觀念,並不符合一般對於人類生命內在價值的看法,甚至剝奪了人性價值的其他表現方式 (錢永祥 P.125)。他進而具體提出了作為「subject-of-a-life」的六項必要且充分條件[3],並指出能夠符合成為「subject-of-a-life」的個體都具有「固有價值」(inherent value)。倫理學的價值理論中,一般會認為一個事物之所以會有價值,一是因為它本身的價值,如文學中的修辭之美,此為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e),;二是因為它是追求或取得其他價值的工具,如筆具有寫出具修辭之美的文字的工具價值,此為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而一個事的的價值總和,可被認為是內在價值與工具價值的總和。但在Regan的觀點,他提出固有價值的意圖就是擴展對價值的理解,因為特別對一般的生命存在而言,個體的價值並不單單是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的總和。不同的學科傳統都會論及「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觀念,Regan的固有價值亦與此觀念呼應,指出一個生命的整體價值總是比他的歷驗、性格、財富、學識、身體等特質的總和再多出一點點,而固有價值這個觀念的提出,就是要去捕捉這個微妙的一點點,並賦予「subject-of-a-life」有別於效益主義價值權重時採納的價值觀點,所有具有固有價值的生物都具有相等的內在價值,這是一個絕對的和非比較的價值觀念。在這裡,Regan就能夠建立動物作為「subject-of-a-life」本身的道德主體,而不是只讓其感受被納入道德關注當中。
[1] 譯文則來自李凱恩. “Singer動物解放倫理學批判研究.” 應用倫理評論 2011: 19-34.
[2] 譯文來自李常井. “辛格(Peter Singer)論動物的道德地位.”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 2000: 9-14.
[3] Regan提出的六項條件分別為:1. Beliefs and Desires 2. Perception, Memory, and Sense of the Future 3. Emotional Life 4. Preference and Welfare Interests 5. Ability to Initiate Action in Pursuit of Goals and Desires 6. Psychophysical Identity Over Time。
- Regan, Tom.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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