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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禕S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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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散步去》〈酌刑〉

蘇禕S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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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點二十分開庭,我又遲到了。


這次是在台南,時間在上午,

避免遲到,決定提前一天出發。


一早七點多把兩個瘋子挖起床,

一家三口吃早飯,九點半左右回房,

我洗頭,小孩洗澡,

趕緊收拾,準備出發。


「你要跟我一起走?」

「你真的不十一點退房?」

「你們十一點再去火車站的湯姆熊等我就好啦。」

「我怕你帶不了失控的孩子。」


講了這麼多,孩子他爸還是想跟我一起行動,

一起走到法院,再各自解散。


這次卡在小孩子,在浴室吵著要泡水,

非得要我去罵出來,催他趕快,

孩子的爸也是,見他出來,一直鬧,

戳他身體,一直強調孩子帶來的整夜委屈。


「快點啦!都十點了,我要遲到了。」

「雖然走路只要五分鐘,但是也要提前報到呀!」


結果走出旅館,地圖一開,路程要十分鐘,

我自己出的包也很經典……


十點十分離開旅館,沿路小孩走走停停,

剩下兩分鐘的路,我叫孩子的爸行李跟孩子兼顧,

我要拋下他們,兩袖清風,走進法院了。


走進去都三十多分了,坐到裡面應該是四十分吧,

夠丟臉了,我的手機還嫌我不夠顯眼,

法官在問被告問題,我的估狗自動語音搜尋,

還大聲回答問題。


我沒設定記錄語音搜尋,事後也不知問答什麼。


開庭中,須保持肅靜,

庭內的員警走來我這,要我關了手機聲響,

這才發現我手機前一秒的失控,我還以為是別人的。


趕緊關機吧。


坐了一會兒,仔細聽這場要幹嘛,

原來是車手集團十二人之一,

有意和解,請求斟酌量刑。


先做的是現金和解的部分。


本案,從我這拿走五萬,

我能得到的和解金為五千,

我同意和解,現場直接取得。


有位先生說自己投入一千多萬,

他不同意就這樣和解。


法官表示,此案從他這取得並不到那金額,

而且被告只是十二人之一,

可自行到雲林法院申告,

要求其他十一人償還此案剩餘金額。


可能情緒上頭,

他花點時間才真正理解法官意思。


和解金額告一段落,

法案流程繼續。


被告生為越南人,在台十一年,沒有前科,

在這個案件刑事審理,他是主謀之一,

可自由出入水房,情節重大,

犯罪細節就不多說了。


法官:「你在台十一年,太太台灣人?」

被告:「對。」

法官:「你居留台灣超過五年,為什麼沒辦台灣身分證?」

被告:「越南有爸爸媽媽,還想回越南。」

法官:「外國人受刑,期滿是要驅逐出境。」


法官:「你來台灣是做什麼?」

被告:「在工廠上班。」

法官:「被捕之前,你一個月所得多少?」

被告:「八萬。」

法官:「是在做什麼?」

被告:「跟著太太一起賣牛肉,做生意。」

法官:「牛肉哪裡來的?」

被告:「別人殺好,我去買來。」

法官:「八萬收入來自這裡嗎?」

被告:「還有開白牌計程車。」


之後由他的律師闡述。


被告相信同鄉,

以為只是幫忙,結果淪為車手


被告在台灣已經結婚生子,

有兩個十歲以下的女兒,

其中小女兒智能遲緩,診斷書已呈上。


案件發生後,

由其配偶白天做生意、晚上做兼職,

支撐家庭收入,並為此事疲於奔命。

兩個女兒有來現場,

也不想看到爸爸每次都是上銬的樣子。


被告上訴,請求至少不要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期限九年,但實際可能永久,

之前也有案例,依照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酌刑,


被告請求酌情量刑,

讓小孩不要有父親缺席的童年。

以上。


律師坐回椅子,與被告靜候。


我只是大概記錄,內容大概這些。

聽完,我眼淚差點奔出,

原來是在賺同情心,從而減刑。


我家也有特殊兒

我能體諒養育與照護的不易。


月收八萬,兩個孩子,

家裡雖做生意,但父母都投入經濟支撐生活,

那孩子基本上是家庭後援支持或安親班管束,

前者可能人情上給一些,後者要更多了。


都是寶貝,教育環境與品質深思熟慮,

最低基本薪資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消抵,

兩人份,兩倍支出。

整體上少說剩下四萬多些零頭。


兩個女孩,三到五年後,會增加支出,

日漸發育,不只是每半年到一年汰換的衣物、鞋子,

要增加衛生棉、內衣再轉胸罩等轉大人物品。


法官一個個詢問:重判?輕判?維持原意?

其他人都已經確定要維持原狀,而我在糾結。


搜出款項低,但不管搜出多少,

犯意屬實,不能以無前科規避,

庭上的贓物與辯述能不能減輕,

這些不該由我說得算,畢竟我不是全知。


「依庭上定奪。」


我說完這五個字,庭內彷彿點了慢動作,

跟上次一樣,我說完,目光都對準我,

法官再向我確認一次,我前座在細嚼我的話。


我是不是說錯了什麼?

還是會被當作法庭劇看太多的人?

該請教古美門律師,怎麼說才正確。


法官問完一圈,他直接宣判,沒有停頓,

我還滿難過,任何斟酌的樣子都沒表現,

像是採多數人意見似,真民意,

我還是希望有專業判斷的樣子,

就像被告可能也演著誠心和解、深愛家庭的樣子。


其他十一人,他們沒提出和解,

若要求償,告訴人要自行去雲林提民事訴訟。


我想起之前寫過的

《邏輯遊戲》〈免洗同事熱情招募中〉

或許有人以此為業,半工半讀,

不像此被告有維持家計的正當職業。


當天賺、當天花,

或是寄回去家鄉,也是可能的,

身上僅有的財務,

根本不足以與一百多位告訴人和解。


就算到場的告訴人不到半數,

也不夠每個都支付接頭時的一成。

或許是心有餘,力不足,而非不知悔改。


只是猜測而已。


提和解這位能進出水房,屬於第三層,

第二層為純車手,第一層為人頭帳戶,

境外第四、第五層以上還在逍遙,

這次判決只是斷路並殺雞儆猴吧。


突然想看法律相關的日劇了。


上次看的是《99.9 不可能的翻案》,

韓劇則是《來自地獄的法官》。


嗯……韓劇那部應該不能算,

那我最後看的應該是《非常律師禹英禑》。


真的好久沒看律法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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