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华被人栽赃的可能性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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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右翼和保皇党的共性都是希望对其他人犯罪而不受追究,区别只是在于,保皇党是要捧出一个具体的人当皇帝给他们当保护伞,而极右翼则是捧一个组织当皇帝给他们当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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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胡春华疑杀刘延东嫁祸习近平》中列举了当前有关胡春华的三种可能性:
(一)胡春华已经死了,现在这个就是替身。这种情况下,把胡春华杀了,或者至少让这个替身假死,肯定是最好的。因为让这么一个替身继续发号施令,肯定会给反帝党带来困扰。
(二)胡春华还没死,但是有人在以他的名义发号施令,同时他在五中全会翻党章的视频也是有人使用AI合成出来在央视发布的。虽然这种可能性确实有,但笔者这边还有其他的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这个人肯定是参与了保皇党的,而且确认是他本人参与的内容还相当多。也就是说保皇党虽然有可能给他栽赃了,但就他确认参与的这些事来说,他判个几年都不是什么问题了。由于目前局势太乱,这个人在顶风作案上是毫无疑问的,所以笔者还是倾向于把他杀了。
(三)胡春华没死,一切都他自己干的。他就是邓小平在团派的奸细。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人就应该要处死的。团派花了这么大的代价捧出的接班人居然是个奸细。如果这样的话,甚至李克强的死可能也和他有关。
本文主要解释这三种可能性并不是相等的,就笔者目前掌握到的线索来说,第三种可能性高达九成以上,第一种有一定的可能性(在2026年4月前就已经被换成替身了),第二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我们目前掌握的有关胡春华的证据,大部分是需要他本人出席的。比如他在五中全会上翻党章,这个是有视频的。虽然视频有可能是AI合成的,可问题是五中全会上有很多反帝党的,石泰峰就坐在主席台上,胡春华翻党章前后左右,主席台上的人不可能一点察觉都没有。而新闻联播是所有官员都要看的。我这边说不排除AI合成的可能性,是因为存在极其小的可能性,比如五中全会场内的反帝党中央委员看的新闻联播,和其他人看的是不一样的。又或者确实他在翻党章的时候避过了所有的反帝党。也就是这些人专门对反帝党搞了一个信息茧房。虽然也有这种可能性,但是极小。据笔者目前的了解,目前反帝党的情况并没有恶化到这种程度。
(二)即使这些视频是AI合成的,但只要他还活着,不是替身,至少他本人出席的活动是不可能造假的。而胡春华在长征纪念大会上确实缺席了,在五中全会也确实出席了,这说明他无故缺席长征纪念大会这个事肯定是真的。
(三)胡春华在2026年9月17日出席青岛的一个论坛。这个事本身就极为蹊跷。为什么呢?因为青岛在2026年9月10日的时候才爆发北海造船厂大火,造成25人死亡、5人受伤[2]。这个大火很明显就是彭丽媛相关势力放的,和马兴瑞的山东帮有密切关系。
笔者在这场大火的第二天就在内参建议中就下了令,要抓紧对彭丽媛相关势力的处理。紧接着胡春华就在2026年9月13日去了山东。他去山东这个事本身肯定和这场大火有关。而且在此前后,在2026年9月11日,王沪宁在京会见安哥拉国民议会议长德阿尔梅达;胡春华参加会见。这个也是极其异常的,会见外宾正常来说是政协主席的职责,不是副主席的职责。这个事肯定得到了王沪宁的认可。而王沪宁就是彭丽媛的人。同时,胡春华参加会见的这个时间点和青岛的火灾同时。青岛的火灾也是上了新闻联播的。胡春华不可能不知道。他也不可能不知道他紧接着在这个时候去山东,专门去青岛站台,意味着什么。本身极其容易被人解读为希望以团派的名义否决笔者对彭丽媛相关势力的处理,支持纵容彭丽媛等女保皇党放火。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笔者百分之百确信,如果他不是替身的话,他和保皇党肯定有深度勾结。而且这种勾结是恶意的,是以团派的名义去否定笔者,和那种卧底是有区别的。是构成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其勾结的程度足够判三年以上了。笔者在2026年10月19日的时候就已经发文提醒相关风险了(详见《胡锦涛高度疑似已经死亡,目前可能有人假借其名义发声,请大家保持警惕》)。在此之后他还变本加厉,接连出现了缺席长征纪念大会和五中全会上翻党章等事件。
而且,保皇党搞的这个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际上是承接在2026年7月31日开始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更进一步的说是承接是笔者在2026年7月初的时候对叶选廉等新保皇党的包围、喊话。所以笔者当时对这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是支持的,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划定了范围(详见《运动式治理一般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
这个运动式治理实际上就是紧急状态的微缩版。即在宣布运动式治理之后,对于近期出现的某一类犯罪,尤其是现行犯的处罚就很容易从严从重。因为当社会上某一类犯罪过多的时候,如果仍然采用原先的处罚标准,在执法上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处理不过来,社会很容易出现混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宣布开展运动式治理。如果运动式治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有可能还会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这种运动式治理在美国也是有的。美国也有打着各种口号的执法运动,如“禁毒战争”。这些毒贩子平时警察就正常抓捕送去判刑了,确实也不至于死刑。但在运动式治理来了的时候,在证据比较确凿的情况下,有时候当场把毒贩杀了的,也是有的。而且在“禁毒战争”的时候杀的毒贩,只要确实是毒贩,确实是顶风作案的,杀了就杀了,一般没什么太多追责的。
笔者在《运动式治理一般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中说的很清楚,运动式治理要避免被人用来肃清政敌,需要明确两个基本原则:
(一)运动式治理除非有特别声明,否则只能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
由于运动式治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些近期突出问题,改善社会整体治安环境,所以它主要就是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对于更早的案件主要靠常规的治理机制或者专门的拨乱反正运动来解决。比如在禁毒战争中,只能是针对那种人赃并获的毒贩,不能是那种多年前贩过毒的人。
因为运动式治理本身会出现一些不走法定程序的情况。比如正常需要抓捕毒贩然后送审,判决,可是在运动式治理中,有一些就是直接处决了。刑法是有谦抑性的,对于这种没按法定程序的情况,肯定是能免则免,所以只能针对近期犯罪尤其是现行犯。那种多年前贩过毒的不是现行犯的,只能走法定程序。
(二)运动式治理多数情况下应当视作镇压的最后一个环节。
运动式治理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在完成包围、喊话,时间到了之后对这些仍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进行的强制行动。他一般不能随意扩张到那些还没有采取包围、喊话行动的人。
也就是,在运动式治理的时候,肯定要做提前警告,只重点处理那些在警告后仍然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这就像实行紧急状态也有提前预告一样,都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同时,一般需要明确犯罪分子已经接收到相关的截止时间。所以运动式治理往往需要进行大量广播。
笔者建议再补充五个原则:
(三)运动式治理只能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罪。
比如美国的运动式治理主要就是禁毒,我们国家的运动式治理主要就是针对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贩毒、纵火等重罪。不能针对其他类型的犯罪,否则很容易产生冤案,被用来肃清政敌,破坏既有的法定程序。
旧保皇党在笔者支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之后,就掀起了这个《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的重点目标是反腐,这就非常荒唐了。笔者支持的是针对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运动式治理。而腐败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需要靠制度完善去解决,动不动搞针对腐败的运动式治理只能是肃清政敌,破坏法制。
而对于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这种重特大刑事犯罪来说,如果不做运动式处理,往往难以有效执法。因为存在大量短时间内抓不了审不了的人。而且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
(四)运动式治理的口号必须非常明确,要明确特定的犯罪类型。
《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最大的问题在于,里面几乎对所有的违法违纪问题都做了要求,没有清晰的口号,重点是反腐。这就非常荒唐。如果没有列明特定类型的犯罪,那么肯定会无差别地殃及无辜。这些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保皇党肯定希望无差别地拖所有人下水,这样针对他们的执法就会减弱。
而且通常来说呢,运动式治理不能是那种口袋罪。要尽可能细致,比如贩毒、纵火、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这些都是非常细致的罪名。
(五)运动式治理的处罚力度的上限必须是刑法规定的上限,并且和当前的判例习惯一致。
虽然运动式治理可能会存在从严从重的情况,但其处罚力度也是有上限的,必须是刑法规定的上限。比如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就是死刑,贩毒最高也是死刑。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形势所迫有必要的话,是可以直接处死的。这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除了少数废除死刑的国家,最高刑都是死刑。而且每年都有不少人会因为这些罪被执行死刑的。
但如果是针对贪腐,且不说全世界大多数国家贪污罪的最高刑并不是死刑。即使我国的贪污罪死刑也有非常少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大部分是死刑缓期两年。所以即使针对贪污去进行运动式治理,那么也肯定不能直接杀人,最多只能把人抓了。
(六)运动式治理在构罪证据上必须确凿。必须确实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罪,确实是顶风作案的,确实是当前运动式治理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处罚必须确实符合刑法规定的上限,并且和当前的判例习惯一致。
虽然在运动式治理中,有可能会把一些如果正常审判只判几年的人给处决了。但是呢,在基本的构罪证据上必须非常确凿,即确实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罪,确实是顶风作案的,确实是当前运动式治理所针对的犯罪类型。时间证据和犯罪类型的证据是必须的。如果构罪都不确凿的话,还是不能动的。
只是说,这些人可能只是一小包毒品,数量并不多,属于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而在局势非常混乱,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警察可能怀疑这个人是个大毒贩,而且非常危险,又已经有了一小包毒品的证据,同时这个人确实是在顶风作案的。如果形势所迫有必要的话,就有可能会被处决。
(七)运动式治理在处罚对象的级别上必须相适应。
在运动式治理中的另一个常见的难点是对于“形势所迫有必要”的具体判断和把握。为了确保法律的谦抑性,运动式治理所处罚的对象,必须在级别上是相适应的。即基层的警察只能针对基层的犯罪,国家领导人的犯罪要由国家领导人去做最终判断。否则很容易出现各种冤案。这一点笔者在《正确区分死硬保皇党和外围势力》中也有相应解释。
就胡春华来说,且不说笔者之前发的一系列针对保皇党核心人物的截止日期,就说在2026年7月31日开始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动和之后他自己参与的这个《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果将其运动式治理的执法重点解读为针对勾结外国颠覆国家政权的保皇党。那么他肯定就是榜上有名的。笔者有九成以上的把握他就是应该死刑的,只是说还有少数可能性这个人已经死了,现在是个替身,以及微乎其微的可能性只是积极参加颠覆国家政权,不算旧保皇党的核心人物。不过由于这人顶风作案的证据非常清晰,严重搅乱了当前反帝党的大好局势,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混乱,处决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