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设计概念与案例讨论」分享会(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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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日,我们邀请台湾嘉宾乔瑟芬,举办了一场以「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设计概念与案例讨论」为主题的分享会。嘉宾从法律制度与社会运动的历史脉络出发,介绍台湾性别相关法律的架构、近年修法方向,并分析了王丹性骚扰案件的争议点。分享结束后,围绕性别平等运动的现况与当下面临的挑战等议题,嘉宾与观众进行了进一步的互动与交流。

2026年2月1日,我们邀请嘉宾乔瑟芬,举办了一场以「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设计理念与案例讨论」为主题的分享会。活动分为主题分享与 Q&A 两个环节,本文系依据当日分享内容整理编辑而成。

嘉宾介绍:乔瑟芬,长期投入台湾性别平等运动,曾任相关 NGO 理监事,为《如果你也听说》正视性/性别暴力写作计划发起人


分享环节

台湾性别相关法律的架构

台湾目前与性暴力有关的法律可分为行政法与刑法两大体系。

・行政法:包括性平三法,用于处理言语骚扰、冒犯性讯息、肢体触碰等骚扰行为。

①《性别平等教育法》:适用于校园内,处理校园性别事件,主管机关是教育部

②《性别平等工作法》:适用于职场,处理职场性别问题,主管机关是劳动部

③《性骚扰防治法》:适用于以上两者之外的所有社会空间,主管机关是卫生福利部,例如地铁公交上的性骚扰。

刑法:刑事法,用于处理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性暴力行为,如强制性交、强制猥亵、未经同意偷拍或散布性影像等。

行政法与刑法并行

对于性暴力的案件,台湾实行的是行政法与刑法并行的制度。

行政法上的程序不受刑事程序影响独立进行。例如:王丹案子刑事上检方不予起诉,但在台湾现行法律框架下清大必须对王丹案进行调查,并根据结果做出相应行政处置,否则清大会被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编者补充)

・对于校园性别事件(骚扰、猥亵、性侵、性霸凌),学校依性平法进行校内调查与处分。行政法进行处理不代表刑法无须处理,两套程序是并行的。严重性别案件会同时进入刑法程序处理刑事责任。

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刑法与行政法有以下三点主要区别:

①   主要目的:行政法主要为了改善环境,并保护保护被害人的受教/工作权,同时要求雇主/行为人负起相应责任,有必要时,要接受相关法律和意识的教育。刑法是处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②   法律后果:对于未依照程序进行处理的学校/雇主,行政法可以进行罚款,对于行为人可以进申诫,开除,强制接受性平教育,若行为人为教育人員,也会在教育主管机关的资料库留下记录,根据情节轻重,一定年限内不得录用,或永不录用。刑法则是对加害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留下刑事记录。

③   举证难度:

刑法的举证难度极高。刑法处理犯罪行为,施加刑罚,涉及剥夺自由或者公民权,所以需要严格证明违反意愿,有强暴胁迫等犯罪事实。而性暴力案件一般是密室犯罪,哪怕有身体证据存在可以证明事情发生过,也很难证明当事人意愿问题。也因此性暴力案件在刑事上的定罪率较低,处理比较难。

行政法举证难度较低,证明达到“不舒服”或”性别歧视”即可。行政法保护的是受教权、工作权、环境安全,因此会更多尊重被害人的主观意愿。

例如:王丹案子中,虽然刑法上证据不足,但控告他的同学拿出的对话记录足以证明他在师生关系中存在不当言行。所以在性别案件里,行政法非常重要。

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历史源流

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形成是由长期社会血泪案件累积以及妇女运动和性别运动推动的, 也与台湾的民主化历程紧密相关。从1990年代至今历时三十多年,台湾将社会运动成果逐步法制化。

一、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前身: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的诞生

两性平等教育的诞生与以下两个事件紧密相关:

1.师大七匹狼事件(1994-1995)

有七位教授长期性骚扰、猥亵、性侵学生,学生控告失败,而教授的配偶反过来控告学生妨害家庭且胜诉(因当时台湾有通奸罪),学生反而被判罚款赔偿。学生不甘隐忍转向民间团体(妇女新知基金会)求助,投书媒体,使此案从校园私事转变为公共事件。

此事件引发了极大愤怒,但公众舆论仍把事件归因于个人的私德。可学生们渐渐意识到不止在师大很多学校都有类似问题,台大辅大政大等校也接连爆发类似案件。因此女学生们串联,建立社团,成立了“大学校园性骚扰自救联盟”(1995年),彼此分享经验。这些大学的社团会轮流去各大学校门口抗议、开记者会,在校园里印发传单,发起联署,进行静坐、开记者会,鼓励大家一起来参与,要求学校正视。这也打破了传统中将师生恋视为美谈的粉红泡泡,重新定义了校园权力关系,指出很多师生恋的本质上是权力不对等下的剥削,学校必须制定明确的伦理规范。

这个过程中,大家也逐渐意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在权力不对等的环境下是很难自救的,因此性平法在后来的修法和设计上非常着重避免权力关系的介入。

2.女权火照夜路大游行(1996)

民进党妇女部主任彭婉如是第一个在台湾推动妇女参政保障名额的先锋人士。她意识到社会上的性别权力结构不平等,当前的权力游戏和规则是排除女性的,所以她积极推动女性参政权的制度性保障,最终台湾通过了中央和地方民意代表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是女性的规则。如女性保障名额未满,候选者优先选择女性。这个规则帮助了台湾之后二十年,推动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但也引发了非常多的反扑和仇恨。彭婉如本人在一次外出开会坐上计程车后从此失踪,后来被发现惨遭性侵和杀害。

命案后社会掀起运动,校园运动与社会运动大会师,发起了在全台湾的串联大游行,跨校学生组织是游行的重要动员力量,学生喊出“校园要安全,教授别乱摸”,让校园安全成为后来修法着重的诉求之一。

此次大游行的三个重要诉求:

・社运团体: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骚扰

・同志团体:女性要夜行权,同志要日行权

・学生:校园要安全,教授别乱摸。

这三个关键口号影响到后来二十年的台湾性别平等运动、同志运动等社会运动的发展,往人权和个人自主权利迈进。

此次运动中,大家全力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正,首先是通过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关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促成《性别平等教育法》形成的重要催化剂。

首先,让刑法对性暴力的立场,从原本的“妨害风化”的传统道德观,转成“侵害性自主”,把过去的“归咎为个人道德的低劣”转向为“对人权的侵害”。这部法律还更进一步,有以下几点重要规定:

・整合资源:各地方政府必须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必须配有专门的社工医疗人员,和受过训练的警察人员,相关人员必须定期上性平课程。过去这类案件最大的折损都是在司法系统里面,受害者容易受到二次、三次伤害。例如受害者报案很难,在报案这一关就可能受到未经训练的警员的伤害。性侵害防治法规定被害人受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官、警员)询问时,同时要有受过专业训练的社工或医护人员在场陪同,并且避免“重复询问”,尽可能于一次笔录完成,避免受害人反复回答相同问题,被迫回忆受暴过程。

・教育防治:学校必须有性侵害防治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条有关键规定:“各中小学每年至少有4小时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课程”。这是台湾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力量强制规定教育系统必须处理性别相关议题。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只有四小时的课程够吗?谁来教?怎么教?教育部定了行政命令配合,但没有足够的法源,也没有罚则,很多学校不愿意配合——这条规定就像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修法过程中,民间团体推动舆论形成的共识:不只是保护,也要进行教育,与其事后惩罚,不如从教科书改起。因为很多学生毕业后投入了妇女运动,意识到不能用过去的思维、只想保护女性不受害,而是应该从源头的教育做起,从小培养性别平等意识。同时也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申诉制度,如何组成调查委员会避免校园环境里的官官相护。

二、性别平等教育法与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正式确立

受叶永鋕事件的冲击,立法院和教育部达成共识,对原本要立法的《两性平等教育法》进行补充和修订,将其更名为更具有包容性的《性别平等教育法》。

玫瑰少年叶永鋕因为“阴柔”的性别气质长期遭受到霸凌,不敢在有其他同学在场时上厕所,每次都是在下课前十分钟,请求理解他处境的老师允许他单独前往。一次他去厕所后,被发现倒在血泊中,不明原因重伤、最后不治身亡。学校清理了现场,既没有保全证据也没有调查,叶永鋕案变成了悬案。事件发生后,老师家长、媒体、文艺界极力推动(陈俊志导演的调查报道和纪录片让此事成为社会焦点,也才有后来如蔡依林的歌曲《玫瑰少年》),性别教育要从更基础的身体自主权、尊重性别特质等方向做起。改变方向后形成了一部更为完备的性别平等教育法,弥补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只重视防治而教育不足的问题。

 关于性别平等教育法

性别平等教育法有三大核心:环境、程序、课程

・环境:学校必须建立安全的环境,不只是硬体和软体的环境,也包括受教的氛围。例如叶永鋕就在一个相当不利的受教环境,学校有义务去改善这个状况。没人知道叶永鋕为什么死在厕所,是硬件不安全?还是跟人出了冲突?这我们永远没法知道。为了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学校进行了硬件上的改革。比如:门禁管制、性别友善厕所的设计,运动场虽开放给社区民众使用,但学生上课时间则不对外开放等。

・程序:规范校园性骚扰、性侵害、性霸凌通报与调查程序(24小时通报制度)。学校里不管是教育还是行政人员知道了类似情况,在24小时内一定要通报,否则学校将承担责任和行政处罚。这使得学校开始正视相关事件。性别平等教育法的施行细则对于相关程序有详细介绍。

・课程:规定教材应该涵盖情感教育、性教育、性别多样性等内容,并禁止教科书中的性别歧视,也规定了课程时间。相关课程也会邀请NGO任职的专业人员进入校园授课。教材的设置,打破了性别偏见、刻板印象和传统性别分工。例如:教材打破了“过去爸爸在外赚钱,妈妈永远是照顾者”的刻板角色,每一代的课纲更多融入了性别平等的意识在里面。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的组成和规范

根据《性别平等教育法》,各级政府和学校都必须设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这不仅是一个建议,而是法定的义务。

性平会的成员人数至少要7至21人,以确保代表的多元性,以及考虑原住民群和身心障碍学生需求。其中女性必须占二分之一以上,为避免男性群体包庇,打破性别不均。成员里必须有专家、教师、家长、学生,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平衡权力。性平会的主席必须是校长/负责人/公司主管,为提升性平业务的行政层级和重视程度。若性别事件的行为人涉及校长等高层,调查小组强制必须由外部人员组成,为避免出现不敢调查处理高层主管的情况。

性平会进行调查后的处置与执行

・性平会本身是学校的常设组织,平常就要做很多事情,处理校园安全环境,处理教材与课程内容。性平会是常设的处理单位,在性平案件发生的时候,会组成、聘用调查小组(通常3~5人),也会有学校的熟悉校园环境的教职人员配合,协助调查。

・如果认定确实涉及性侵害和重大性骚扰,调查小组会做成报告,给出处分建议。过去处分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修法以后规定如果性平会调查结果涉及性侵害或重大性骚扰,直接适用教师法第14条解聘,而且终身不得聘任。

教师法第14条规定:涉及性侵,重大性骚扰等,应予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同时第15条也规定:若情节比较轻微,但仍然要解聘,并且管制一到四年不得聘任。不管执行第14条或第15条,行为人都会进入教育部的专门资料库(不适任教育人员通报查询系统),各校聘用人员之前,必须查核该人员是否在资料库里面,是否违反教师法第14和15条。教师法第16条规定了比较轻微或灰色地带的性平事件情形,保留了一点弹性,避免学校高层利用条款进行斗争,开除不喜欢的老师。

教师法与大学自治的漏洞

大学自治存在三审三级制:系、院、校,解聘教师要经过这三级程序。过去透过这个程序来保障思想和学术上的自由,避免在学校行政或国家权力因为不喜欢你的研究和思想进行迫害。但这也导致性平事件处理上形成了漏洞,容易在三级会议上形成无限的拖延。2023年修法后突破了三审三级制,重大案件不用再通过系和院,直接通过学校审议。

目前《教师法》与《大学法》已做出修正,2024年的新制规定:

对于重大案件,学校可经由校教评会进行审议,或者直接缩减审级。案件经调查认定骚扰成立,即便教评会没达到法定门槛导致无法解聘,主管机关将介入追究学校的责任。

即便学校不作为,但如果事情成立,只要性平会建议解聘,为了保障学生安全与受教权,在教评会决议前的空窗期,校方可对行为人暂时停聘,或将其与学生隔离。

2023年性平三法的修法重点

台湾立法院在2023年7月通过了性平三法的修正案。以下是修法的重点内容:

・明确规定权势性骚扰和性侵,雇主需要负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对学校和公司提起民事性的损害赔偿,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金额。如果学校/公司等机构的负责人不作为,不处理性平事件/本人涉案,赔偿会拉高到1,000,000元台币。同时,刑事责任上也加重了权势性骚扰的处罚(老师骚扰学生的话刑期加重二分之一)

・申诉期限/时效延长。雇主知情后三年内或事件发生七年内可追诉。未成年受害者到成年后三年内可追诉。

・保护受害者。提供法制化的扶助,强制要求雇主或学校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且资讯保密,禁止媒体揭露身份。

・强制引入外部介入,若雇主或负责人涉案,受害者可跳过单位内部检举,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诉。比如向劳工局,社会局,或者劳动部申诉。学校的话可以找教育局/教育部。

此次修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性别平等教育法》:严格禁止师生恋。从前“学生毕业后嫁给老师变为师母”的“美谈”现在被禁止。只要发现是在学生毕业前就发展建立的关系,仍然可以被检举或处分。军校和警察学校也全部纳入管理体系(以前这些学校是例外不适用)。

・《性别平等工作法》:即便员工没有正式申诉,只是雇主听说事情,也有强制责任,必须启动补救措施。不能通过调整职务来让受害者放弃或离职,避免加害者有机会接触受害者造成持续性伤害。强制纳入第三方独立调查,也必须要外部有专家参与。

・《性骚扰防治法》:以前在公车地铁上发生骚扰,可能不知道找哪个单位申诉,现在可直接到警局报案,警察负责转送到对应的主管机关,同步转送到工作/就学单位启动对应程序。另外,被害人绝对匿名,任何人/机构都不可以公开受害者姓名和个人资讯,罚款提高到六万到六十万元。

王丹案件的争议点

受害者的控告以下两点:

①强制性交未遂:为重罪,刑期在3年以上,是非告诉乃论(非亲告罪)。

②性骚扰:为轻罪,刑期在3年以下。

争议点1.台北地检署不起诉书做出的认定

只要涉及刑法上的重罪(刑期三年以上),无论事件发生地在哪里,案件涉及到台湾人,台湾司法系统都有管辖权。但王丹案件的重罪(强制性交未遂)因证据不足,无法起诉。前面讲过这种性暴力犯罪往往是密室犯罪,大部分案件都没有第三者证人,王丹案子发生在多年以前,身体证据不复存在,对于检察官来说强制性交罪是证据不足无法起诉,并不是管辖权的问题。性骚扰部份,因是三年以下轻罪,台湾无管辖权。检察官在不起诉处分书上,对性骚扰的指控,并不是“查无此事、无罪”,而是指出“程序上管不到”。

争议点2.清大做出性骚扰成立的认定

根据性平教育法(行政法),受害者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本身就足够证明其有违师生伦理和权力关系的越界言行是存在的,王丹在教师职位上确有不当言行、违反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规定,足以构成性骚扰,因此认定性骚扰成立。

争议点3.王丹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

清大并未据此停聘或解聘王丹※,只建议4次心理咨商和8小时性别平等课程,这两项建议完全符合性别平等教育法的精神:维护校园安全与性别平等。如果真有解聘的处罚,王丹到行政法院诉讼尚且有点道理,因为涉及到工作权益,王丹有资格为自己争取。但其实并没有解聘,王丹在案件获媒体广泛报道后,是自行对外宣布辞职。至于王说的影响声誉,这并不在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他如果据此对清大进行提告,将是民事诉讼的范围。

※编者注:王丹于骚扰事件发生时系清大客座助理教授。事件曝光与调查时,王丹已经不在清大任教,双方没有聘任关系。清大原本计划邀请王丹继续任教,但事件爆发后,清大决议不再续聘。

2022年新增跟踪骚扰防治法

该法律针对“跟踪骚扰”行为而制定。处理机制如下:

书面告诫(行政干预)→ 保护令(司法介入)→ 刑事起诉(最终惩戒)

跟踪行为往往是一系列暴力行为的前奏。报案后警方会开具书面告诫;如果跟踪行为没有停止则需要保护令和司法介入;在保护令期间还持续跟踪,就会面临刑事起诉。

但随之而来也衍生出一些问题,未来需要改进。

・条文仅适用于“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跟踪骚扰,但有人会谎称是债务或其它纠纷从而规避“性或性别”的构成要件。今后应放宽这个要件。

・需增紧急保护令:当前保护令的核发流程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但有些跟踪骚扰升级很快,短时间会发展为明显的暴力行为,一个月根本来不及。希望能比照家暴在24小时内核发紧急保护令。

・禁止冒用散布个人资讯:跟踪不只是实体跟踪,网络上的跟踪骚扰也需要纳入跟踪骚扰防治法的管理范围。有人会在不同平台骚扰同一个对象,甚至冒用对方身份和照片,散布个人资讯。这些目前都还是没有通过的草案。

2023年MeToo事件后的其他修法

2023年后相关法律新增了关于数位性暴力的条款,形成四法联防。

・《刑法》增加了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

将偷拍,散布性影像,制作深度伪造(Deepfake)色情影像入罪,最高可判处5年甚至7年有期徒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赋予警察机关下架违法影像的权力

受害人报案后24小时内平台要移除违法影像,若不配合会有最高600,000元罚金,严重情况直接停业或封网。

・重修《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治条例》

购买或者持有儿童性影像会加重刑事责任。购买儿童性影像也有刑事责任。黄子佼案件之前法律只惩罚制作贩卖儿童性影像者,此次修法也惩罚购买者,因为购买行为会诱发生产方的生产动机,成为共犯。

・《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被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来禁止加害人继续散布相关影像。政府需提供补助让受害人进行心理咨商以及法律辅助。

台湾法律的实施需要看细则,整体而言台湾在法律设计和架构相对而言是比较完整的,且脚步走得比较快。但依然会有2023年的MeToo运动,问题在于社会认知没有完全跟上,包括警政人员和司法人员,文化和社会结构使得法条执行困难,所以即使在相对完善的体系中也很难执行出让大家比较满意的结果,加之结构内部往往倾向权力的一方,受害者还是有申诉的难度。


QA环节

Q:为什么台湾(性平)法律走在前面,但社会意识却没有跟上

A:台湾在现代化与民主化的过程中带有相当多的“幸运”因素。台湾的现代化并非完全出自社会内部的自主选择,而是在不同历史阶段,由多个非民选政权推动完成的。这种转变更像是一种被迫走上的道路,而非完全自发的社会转型。无论是在日本殖民时期,还是战后国民党政府来台湾后,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改变,更多是出于当时统治者自身的治理与发展需求。

例如,战后国民党政府配合美国的经济政策,推动加工出口区的发展,需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轻工业的产业特性,使女性劳动力成为重要资源,大量女性进入工厂工作。这一过程无意中为女性提供了经济参与的机会,也铺设了一条使女性在经济上获得一定保障的路径。然而,这种改变并非源自社会意识到应平等对待女性,因此,许多人在事实上获得了一些权利、享受了一定的自由,却并不清楚这些权利是如何产生的。

进入90年代后,台湾经济表现良好,许多人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当时的社会氛围更乐于展现进步的姿态。例如,具有较高知识水平或社会地位的男性,如医生、律师等,公开表示尊重女性,所需付出的实际代价并不高,反而可以获得社会对其“好男人”形象的正面评价。在推动相关法律进展的过程中,社会并非完全不存在保守与传统力量,这些力量始终存在,但社会中间阶层整体上更愿意配合这种进步表达,以显示自己受过高等教育、认同现代化价值。

台湾的民主化进程也与许多国家有所不同。在迈向民主的关键阶段,几乎没有发生大规模流血事件。虽然经历过长期的白色恐怖与政治打压,也有许多人因此付出生命代价,但民主化是一个缓慢累积的过程,使得社会整体对这一转变的感受并不强烈,许多人对相关历史的理解仍然有限。从90年代废除万年国会、学生运动推动国会改选,到一九九六年总统直选,这一系列重要变化几乎都在没有大规模流血冲突的情况下完成。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并未真正意识到自身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法律又是如何逐步向前发展的。直到近十来年,越来越多“功成名就”的男性,因不当的性骚扰言论被员工举报,才开始感到不满与困惑,认为“几十年来的文化一直如此”,无法理解为何现在会被视为问题。

法律的推动与民主化的进程,较多是由社会精英圈层发起,并逐步扩展至大学校园,对整体社会文化的撼动相对有限。与此同时,当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明确成文后,也会对社会运动者造成能量上的消耗,当法律的最后一里路都走完了,社会运动者常被质疑:”你们还想怎样”,就如现实中,常有人以“蔡英文已担任八年总统,台湾女性何来不平等”为论据,对性别议题提出质疑,而这种说法很难以简化的方式加以反驳,因此在文化层面仍有大量结构尚未真正改变的情況,运动者也有如向棉花挥拳的另一种无力感。

真正的大冲撞在更晚的阶段才出现。90年代,已有不少大学生接触性别平等意识,但更多停留在社會精英阶层的自主意识和选择;目前三、四十岁的一代,已在成长过程中受到性别平等观念的启蒙;2004年《性别平等教育法》实施后,现今二十几岁的世代,更是从小接受性别平等教育。当她们进入社会后,发现现实运作仍遵循另一套规则时,往往不会选择隐忍接受,而是开始抵抗、反弹,并揭开这些规则加以挑战。也正是在这一阶段,真正的文化冲撞才逐步浮现。

Q:当整个世界变得偏右,怎么教育更多人谈平等?相比2016年,现在有什么进步吗?

A:右翼势力的兴起、极端言论的扩散,以及整体言论环境的恶化,已成为全球性的现象,台湾并未表现得相对更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2016年前后反而是相对较好的时期。当时,世界整体并没有今日的混乱,台湾也刚经历太阳花运动,社会普遍希望展现一种更文明、更进步的自我形象。如果出现激烈或仇恨性的言论,往往会被大量较为友善的声音所包围、反驳并加以化解。

然而,近几年情况明显发生变化。许多过去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规范不断被打破,而这些破坏往往由政治人物、世界领袖,甚至曾被视为民主典范的国家率先示范。这使极端势力获得更强的信心,也让原本较为进步、较愿意站出来维护受害者的社会氛围遭受严重挫折。

在这样的处境下,若仍希望持续从事社会运动与公共倡议,可能需要不断提醒自己,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证明自身立场正确,也不是为了将道理阐述得彻底,而是因为真的在乎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人,关心ta们的生命处境与所承受的痛苦。当焦点重新回到这些具体的人身上,行动的方向也会随之调整。

与其在网络空间中被极端言论反复消耗,不如将更多精力投入于身边那些仍可沟通、能够建立关系、并可能实际产生影响的人。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更有可能累积为长期而真实的改变。这种改变往往不会迅速出现,也不会像网络掐架那样带来即时的爽感。对一个人的影响,可能需要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之后才能显现,但它是真实存在的。

我相信,愿意倾听这些分享、并持续关心这些议题的人,内心并不想放弃。因此,问题逐渐转变为:如何找到让自己能够继续走下去的方式。有些该争论的议题,我仍然会选择参与,但这些争论应当发生在公共舆论场域中,而不是对着空气消耗自身。发声的目的,也并非为了说服极端立场者,而是为了让那些被极端声音吓退、不敢发言的人知道,仍然有人与你站在一起,仍然有人没有退场。

能够偶尔彼此看见,并从彼此身上获得继续前行的力量,这件事情本身就已十分重要。这是我目前的状态与态度。在当前社群平台环境发展至此的情况下,我也确实尚未找到更好的答案。

Q:性平法是2004年制定公布的, 如今应该执行有二十年了, 想问在学校之外的场域,在公众生活中,能看到它对社会环境和行为意识的影响和改变吗?具体是什么样的改变呢?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性教育政策对比一下,比如台湾会不会根据自己的文化环境做什么调整?

A:《性别平等教育法》实施至今已近二十年,其对年轻世代女性的影响相当明显,但男性整体的跟进速度相对缓慢。这一现象与网络极端言论的扩散、青少年在成长阶段对认同的寻找,以及当代年轻世代所承受的生存与竞争压力加剧密切相关。在知识经济结构下,女性在教育与职场中的表现日益突出,而男性逐渐失去在传统劳动市场中所拥有的经济优势,使部分男性感受到威胁,并转而透过极端男权论述作为心理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当下并不存在快速的解决方案。相对可行的方向,还是从幼儿园、小学阶段开始教育,建立对个体差异与同理心的尊重,再逐步引入性别议题。如果等到中学阶段才介入教育,往往已经比较困难。

同时,台湾也持续透过松动传统习俗、重新诠释文化,以及大众文化作品,推动性别平等观念。例如春节期间“出嫁女性初二以前不得回娘家”的习俗,原本有其历史背景,比如过去交通不便、往返困难;但在这些条件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重新解读并打破旧俗,改为随时欢迎女儿回家,也是破除传统落后的性别观念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制度层面,台湾的相关条文确实订定得相当详尽。我会鼓励有兴趣者阅读《性别平等教育法》的施行细则,其中对于避免重复询问当事人等处理流程,都有完整规范。相比之下,许多国家法律对此只有原则性规范,实际实施的条款分散在民事、刑事等不同法律中。而台湾采取的单一窗口、一套程序的受理模式,也呼应了该法最初的设计理念,以保护和教育为核心。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更重視的是前端的预防,而非事后投入大量资源处理犯罪。同時,也不放弃对行为人的教育。加害人若还有教化可能,不应被直接排除于社会之外,这样也可能导致其更自暴自弃、往更极端的犯罪道路走去。

制度与观念的推动,主要仍来自社会力量。台湾较为特殊之处在于,民主化过程中,各类社会运动是在共同对抗威权、争取自由与进步的背景下发展,逐渐形成一种“大伞式”的合作结构。工人运动、妇女运动、原住民运动与 LGBT 运动之间,长期以来相互声援,经过三四十年持续累积,使部分观念在特定群体中扩散得较快。然而,社会运动者与一般大众之间,仍然存在一定距离。近年来,反而是透过大众文化——如电视剧、电影、舞台剧与音乐——将这些观念带给更广泛的群体。例如,蔡依林受到陈俊志导演纪录片的感动,创作出《玫瑰少年》,这样的流行文化形式,对大众而言往往产生更直接而有效的影响。

在教育体系中,除了规定各级学校必须设置固定时数的性别平等教育外,也将性教育、情感教育、反霸凌与身体自主权等内容,依不同年龄阶段融入日常教材。新版课纲进一步要求,这些目标不仅存在于独立设置的课程时数中,而是需进入国语文、社会、公民等各学科的选文与教学设计之中。

当学生之间发生与性别相关的事件时,学校处理的核心原则仍是“保护受害者”与“教育行为人”。除非情节严重到无法让行为人继续留在原有环境,否则会尽量透过辅导、教育及必要的空间隔离进行处理,而非单纯将其排除出体系。这是因为该法律的本质并非刑法,而是以教育与预防为核心。当然,个案能否透过教育产生改变,还是需要回到具体情况判断;施暴者的教育与惩戒机制,在现行法律结构中也已经有相应设计。

Q:如何通过宣传破除性骚扰受害人对说出经历的羞耻感?如何反抗女性在职场不合理的被边缘化?女性群体如何防止被分化?

A:关于如何破除性骚扰受害者在说出自身经历时所承受的羞耻感,目前仍主要透过性别平等教育来推进。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尽力让社会理解这是加害者的问题,而非受害者的责任。令人欣慰的是,年轻世代逐渐形成清楚的认知:未经同意触碰他人身体的是加害者的错误,将经历说出来并不需要感到羞耻,真正应当感到羞耻的是加害者。

MeToo 运动让更多女性选择站出来,也让社会更清楚地意识到,说出经历本身并不是羞耻的行为。我们真正需要做的,是完成“羞耻的转移”,将羞耻感从受害者身上移开,转而指向加害者。即使在过去较少讨论性别议题的社群中,这样的意识也正在缓慢发酵。

在职场环境中,女性被边缘化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有部分男性选择直接排除女性进入职场,理由是认为“很麻烦”。在政治领域中,还有女性保障名额作为制度设计,但在一般职场中,相关改善几乎只能依靠女性彼此之间的意识与团结。目前缺乏明确的强制机制,只能期待随着社会整体意识的转变逐步改善。在知识型工作领域,女性人数的增加,确实有助于改善部分处境,但在权力掌握层面仍然明显不足。

至于女性如何避免被分化,我会回到社会运动的一个核心原则:将目标放在“结构”上。批评尽量指向制度与结构,而不是集中在个体身上。比如,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关于“部分女性利用父权制度谋利”的讨论。但即使确实存在女性在父权结构的缝隙中寻求利益的情况,我还是会提醒自己,批评的对象应当是迫使她们以这种方式行动的结构,而非个体本身。她们并非在完全自主、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其中。真正值得被质疑的,是制造并维系这种利益分配机制的体系本身。因此,所有非单一事件中直接利害关系者的我们,应当将更多的力气与愤怒指向造成这些不对等利益结构的父权体制,以及实际掌控与分配利益的权力者,而不是将炮火集中在个别女性身上。

Q:如何看待“性”的话题?比如强调“性”的被害与暴力和强调“性”的主体性之间的张力、还有对于“性”的法律与政府的规范管理和严惩趋势,会不会加重“性”的污名化和敏感化、加重对更加边缘的性实践的人群的压迫?

A:近二十年来,女性一方面持续努力突破受害者所承受的羞耻困境,寻找并确立自身的声音,以言说创伤。当社会的同理心得以被唤起时,也容易逐渐形成一种“保护性叙事”。这种叙事在原则上并非错误,考虑到女性长期处于不平等与受害的位置,它的存在具有现实必要性。然而,这种叙事同时可能产生后坐力:传统父权观念反而借机回流,使性再次被塑造成危险、珍贵、需要高度管控的对象,进而限制女性对自身身体与性的自主权。

事实上,每个人对自身身体与性的理解、使用方式与意识本就存在差异,这原应是由个人自主决定。然而,当保护意识凌驾于一切之上时,女性的自主与情欲的空间,反而容易被排除在这一叙事之外,形成一种吊诡的处境。

就个人层面而言,我当然认为性暴力的伤害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沉重的,个体将其视为不可饶恕的经历,这是其完全正当的权利。然而,当法律规范愈加严密,当社会与法律将性越界行为界定为极端严重、不可原谅的道德恶行时,这种取向一方面具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反效果:加害者更不愿意承认错误,甚至更倾向于反咬受害者,从而形成新的张力。

例如,在性别平等教育的实践中,原本存在被教育与转化可能性的行为人,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法律严格规范的情境下,反而打死不承认自身的错误,认为一旦承认便意味着“一生毁掉”、遭遇永久性的社会性死亡。这种情形使得社会愈是严厉谴责,加害者反而愈难认错,甚至选择反控受害者来规避代价。这不是说加害者不该被处罚或犯罪行为不必严厉对待,而是这个现象在过去二十年确实成为一股双生的张力。我没有更好的解法,只能期待更多元的诉说空间,使不同声音得以被表达。不是彼此否认或相互贬低,而是让不同经验、不同处理方式的故事能够并存,而非只剩下一种单一叙事;或许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逐步消解这种张力。

此外,近几年保守声音的增长,也在以“保护女性”为名,最终限制了女性对自身身体的支配权。当性被持续界定为危险之物,性教育也就难以提供较为正向的启发,难以引导人们理解性既可能包含探索与愉悦,也可能伴随不愉快的性经验——这里的不愉快,并不是侵犯,而是在合意前提下的尝试与感受。

这对第一线的教育与实务工作者而言,确实很难拿捏。近年来可以观察到,围绕创伤的讨论愈发突出,这一方面是必要的,女性的受害声音被压抑、否认得太久了,若不是这种声量坚持不退,直到爆发,是难以推动法律和制度的修正的。但同时,关于性的其它讨论却逐渐在公共领域中消失,这不是理想的发展方向。因为如果要真正松动父权结构,仍需将性去污名化,使其多元化,并还原为一种并非特殊、而是每个人都可能拥有与享受的体验,也才能消解“性”在父权结构中,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奖励性质与掠夺快感的“奖杯”的特性,从而降低权势者透过性掠夺来展现、证明自身权力的吸引力。

但我也明确反对那种“如果你无法以正向思考来面对自己的创伤经验,就代表你不够性权、也不够进步”的论述趋势。

观众补充讨论:

也许我们在谈这类行为时,可以把重点多放在“侵犯他人身体与意志的自主权”,以及权力被滥用这一点,而不只是从“性”这个层面去理解。这样好像更能看见受害者的处境和伤害结构,也比较不容易让讨论变成对性本身的道德判断。

关于性的污名已经存在了太多和太久了,所以很难在一个真空状态下去讨论,尤其是发生一个具体的个案时,当事人很难不受到个人层面的攻击。就好像堕胎也会被道德化地批判。和具体的个案工作时的状况其实会单独讨论政策,运动更复杂,因为当事人和助人者都是人,也会有各自的限制和偏见。

嘉宾补充说明:

在法律层面,对于性自主权的认定并不存在争议,其本身就是明确且完整的自主权。我所讨论的张力与复杂之处,并不在法律定义或权利归属上,而在于社会氛围的形成。当女性的伤痕叙事逐渐成为主流之后,社会基于同情给予回应,但这种同情往往建立在“女性是受害者、是弱者”的意识之上,而非真正建立在“身体自主权”的理解之上。

这也为保守主义的介入留下了机会与空间。例如,以“安全”为名对女性进行恐吓,进而限缩女性的社会参与、行动自由或选择空间。这类现象在近几年政治明显右转的国家中都可以观察到。我所指的,正是这种社会层面的效应,而非对法律上性自主权认定本身提出质疑。

即便我们清楚知道,性自主权是女性身体自主权的一部分,但女性在实际作出相关决定时,仍会承受来自多重层面的社会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来自家庭、文化背景,也可能来自过往所内化的道德规范、自我谴责或价值判断,而这些因素都会实际影响其决策过程。我所强调的张力,正存在于这一社会氛围与个体决策之间的作用关系之中。

Q: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权力关系”的概念到底指的是什么,是如何被应用的?

A:目前,法律能够较为明确处理的权力关系,主要还是集中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对于许多更为细微的权力差异,现行法条仍难以全面涵盖。例如,在同学之间,可能存在影响力与社会资本的落差,有些人具有较强的个人魅力或话语权,而受害者则可能较为沉默寡言;然而,这类权力关系无法清楚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只能仰赖调查人员的素养与训练。

总的来说,法律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补强了既有机制,尽力确保申诉与处理的管道得以建立,但其实际成效,还是有待时间进一步观察与检验。

Q:如何在威权国家推进性别平等?

A:但在威权环境中推动性别议题时,我会建议将安全放在首位,不执着于追求所谓的“做大事”。从身边一两个人、熟悉的人,或下一代开始产生影响,都是可行且重要的路径。

同时,也不建议将大量精力耗费在高度审查且不公平的平台上的争吵。将有限的能量投入现实生活,更有可能长期持续。例如,把心力放在你能够对话的人身上,或是下一代,如兄弟姐妹的孩子,如果有机会,向他们传递一些性别平等的知识。尽管当前环境确实困难,这样的投入仍可能在未来逐渐产生影响。

观众感想:

关于网络发言,我想补充一点不一样的看法。中国大陆的状况非常的不同,包括行动面对的压力很不一样。在审查的环境当中,在对运动污名化叙事中,在中国的行动者可能面临着被以维稳为名会删帖,或者被贴上极端女权标签的问题等;在国家层面,也可能会把这些正常的行动解读为境外势力。比如许多我们关注的有关性别的个案都会被贴上这个标签。在中国,如果不在网络发言,会失去言语的阵地,就没有什么能够可以倡导的,有的网络平台可能是很为数不多的有一点缝隙去讨论个案的平台,无论是吵架也好,还是发信息也好,都是重要的方式,值得花一点时间。

嘉宾补充说明:

我并不具备相应的跨文化的生活经验,能够为你们提供“更好”的建议。我原先的建议是认为如果已经感到疲惫、灰心,甚至一时不知道该如何继续,那么保存自身力量是最重要的事情。但是,我相信你们比我更清楚,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什么样的方式才是更合适、更有效的,因此这一点我没有资格加以判断,完全取决于你们在实务中的经验与判断。这些选择不要被我的意见所影响。

Q:台湾身心障碍人士的性别平等相关现况如何?

A:目前,台湾在相关法律与制度上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在性别平等教育中,对身心障碍者的处理仍以“保护”居多,这是因为他们长期以来被视为暴力与性犯罪的高风险受害者。同时,在身心障碍者就学环境中,学生之间也可能同时成为彼此的加害者与受害者,使相关问题更加复杂。

身心障碍者的性教育长期被认为难度极高,社会过去甚至曾经用强制医疗手段避免她们怀孕,这类做法本身相当残忍,反映出当时社会只能以消极方式应对相关议题。近年来,台湾在身心障碍者的出行、生活与工作等权利保障方面进展比较快(当然还是有很多不足),但在性权与性别平等层面,仍然明显落后。

相比之下,家庭暴力相关法规与资源体系的发展比较成熟,社会也较少再要求受害者忍耐。一个相关案例是邓如雯杀夫案。邓如雯在15岁时遭受性侵,还被父母强制嫁给加害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与虐待,她在极端绝望的情况下杀死了对方。这个案子引发社会强烈震动,进而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法,使相关配套与保障机制得以逐步完善。

整体而言,身心障碍者在性与身体自主方面的权利,仍是台湾现行性别政策中不足的一块。

Q:请问在设置女性占委员会多数的制度时,有没有社会的反对声音(比如要平权不要女权),以及当时是如何突破类似的社会反对的?

A:当时社会中存在保守的声音,且国会中男性占多数。不过,在民主化的整体背景下,社会普遍向往并标榜自身属于更自由、更进步的一方。这种氛围不仅体现在进步阵营之中,甚至包括如今看来较为保守或反动的国民党,在当时(90年代到2000年初期)同样需要争取选民认同,也因此在相关议题上投入相当努力,试图展现符合民主与进步价值的形象。

Q:对于教材的内容审查过程,是如何确定什么是性别偏见,是否遇到过类似当前美国左派的矫枉过正/政治正确的争议?

A:教育部的教材审核委员会需要经过多层审议,每一套教材课纲的审定过程也相对漫长,并且纳入了较为多元的社会阶层参与,也包括学生,并不是由单一专家关门主导所有教材内容。委员会完成决议后,会制定并发布一套指导手册,发放给各教科书出版社,作为编写教材的指导原则。出版社按照相应指导原则完成教材编写后,成品不需要审查,而是由各级学校自行决定是否采购使用。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比较不容易出现类似美国部分地区所引发的矫枉过正的争议。

Q:关于王丹案,即便检方决定对于重罪部分不起诉,原告是否可以(刑事)自诉,或者以侵权/人身伤害的为由发起民事诉讼?

A:目前,刑事自诉确实困难重重,实践上并不容易走通。相较之下,在性平三法的框架下,只要相关事实经调查成立,当事人有机会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观众补充感想和提问:

谢谢谢分享,我觉得收益非常大。通过个案去学习不同地区性暴力相关规定,包括制定背景以及运动背景是非常好的方式。所以对一些个案,我们还是要进行有一些讨论。关于王丹案子,很多小伙伴对于细节或者技术性背景,还是缺乏了解。

中国的有些规定很简单,但也有很多来之不易的地方。我觉得通过个案或者通过具体事件去普及或做倡导挺重要的。中国在2020年民法典中才出现的比较正式的性骚扰的说法。即便是只有一个条款,但有这么一个规定,也规定学校或者单位的责任,可以根据这一条追究学校或者单位的责任。我觉得这也是将来可以努力的方向。始终坚持个案的工作方式和倡导方式,我觉得很有必要。

另外从王丹案的这个判决中看到,清大的调查小组是三人小组,有男性教授,女律师,还有一个女性专业人员,她是专家库的专家。我想请问台湾是怎么建立专家库的。

A:教育部设立专家资料库,其中首先纳入的是从事性别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此外,凡是曾经实际参与性暴力事件调查,具备社会工作背景,或拥有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社工及医疗人员,也会被列入资料库。相关人员也可以自行登录申请,由教育部审核专业资格。

在发生相关事件、需要外部专业人员介入时,主管机关就可以从资料库中遴选合适人选。现行法律确规定了,相关案件必须引入外部专家介入,而专家的来源不能由个别单位自行随意指定。正如法律实务中,并非所有法律专业人员都具备处理性别或性暴力案件的经验与背景,专家资料库的设立的意义也在此。



补充资料

本次活动因时间有限,未能对王丹性骚扰案件的详情进行讨论,以下是对性别暴力案件有关心的朋友做出的资料整理,供参考和阅读。

王丹性骚扰事件:时间线汇整及刑事不起诉与校园性平认定并行之法律处理

此外,分享环节嘉宾提到台湾法律的实施需要看细则,以下是性平三法的相关实施细则的链接,供参考阅读。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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