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與法律語言、程序、證據周旋 遺屬如何在死因庭裏尋真相?
市民對死因研訊制度或不陌生,從 2003 年沙士醫護人員殉職、休班警員徐步高事件、至 2019 年反修例期間數宗死亡事件等,其後所召開的死因研訊,均引起公眾關注。
但大家對這制度又有多了解?死因庭平均一年審理百來宗個案,一般均被視為突然死亡或死因可疑案件,傳媒未必每宗報道,普通人亦鮮有親身接觸。究竟死因庭有何作用?與一般刑事或民事程序有何不同?
《法庭線》近日訪問一名參與死因研訊的家屬,他反映於過程中,尤其在沒有律師協助下,感到疑惑與挫敗。我們繼而走訪曾以家屬律師、死因研訊主任,以及社工身分參與死因研訊的專業人士,嘗試探討死因研訊制度現況。
對死者家屬而言,至親死亡的細節,在法庭上被公開、凝視,不少人的心願,是希望透過司法程序「討回公道」。制度設計既有良好願望,但在實踐上或受制於不同因素,理想與現實中間有否落差?落差成因為何?如制度沒有完美,有沒有辦法可將兩者距離縮小?

法律漩渦內,家屬的迷茫與失語
「無法理解。」散庭後,劉鎧華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外,向在場記者表示。
劉的母親曾賽茹,生前是一名康文署樹木組技工。2021 年 8 月 18 日,曾女士被派往西營盤鋸樹,期間,她搭載的升降台吊臂突然折斷,急墜撞向大吊臂。曾女士與另一名受傷工人由消防員救出,她送院後不治,遺下丈夫和三名成年子女。

2024 年 12 月,有關曾女士的死因研訊正式開庭,由死因裁判官林希維處理,不設陪審團。
庭上,多名康文署、勞工處、工程專家等證人逐一作供。劉鎧華作為死者長子,親自結案時力陳,政府採購及維修車輛程序有漏洞,對承辦商欠監督,種種失誤導致母親死亡,認為母親屬「非法被殺」。
不過說法未被裁判官接納。裁判官認為,本案證據未見有嚴重疏忽的情況出現,吊臂斷裂原因是「金屬疲勞」,死因為「多重胸部創傷」。歷 8 日聆訊後,裁定死者「死於意外」。
劉鎧華庭外表示,難以理解若研訊只裁定病理學上死因,「那為甚麼要傳召那麼多證人、那麼多 parties(相關代表)出席?為何不就直接是醫生、法醫(決定)?」
他又嘆謂,家屬在死因研訊中,「做得到的事情很有限,很被動,也無能為力。」

研訊結束後一個月,劉鎧華在家附近的一間快餐店裏,接受我們訪問。他說,研訊結束後,一家人都沒有怎談論過事件。
「因為,結果也是預料之內。」
「不能說是釋懷、釋疑,但又覺得⋯⋯都預計到是這樣。」劉說,「也算是完成了自己的責任。但你問有沒有特別很不開心⋯⋯畢竟也過了三年,真的⋯⋯很久了。」
因意外的不尋常,母親的死在港轟動一時。工程師潘焯鴻亦曾發文,公開質疑涉事工程車遭改裝,懷疑與意外有關。
母親逝世後幾天,家人已馬不停蹄,去信工程車原廠索取資料、向警方索取車 cam 片段、與康文署署長會面,與傳媒保持聯絡⋯⋯傳媒鏡頭下,一家人表現冷靜堅強。直至晚上回家,才關上房門獨自落淚。
「我覺得,在香港死了人真的很『chur』(令人透不過氣來)。」劉鎧華說,「死了,你要接受,然後要立即去搞驗屍、搞後事,沒有時間讓你慢慢傷心。」
他們一家未有聘請律師代表,隨司法程序而來,是大量的工作,包括事前準備、閱讀文件、在庭上盤問證人、以及最後陳詞等,都是由劉鎧華及弟弟親自處理。
劉說,他們在 2024 年 3 月接獲死因庭通知,指 1 個月後進行聆訊,至 4 月首次應訊,法庭發現家屬未收齊研訊文件,下令警方提供。當時家屬亦以有意聘請律師為由,申請延期再訊,獲法庭批准。
押後期間,文件夾一直被擱在家中一角,半年來無人翻閱。「不是太想碰」,劉道。

後來接獲通知,得悉同年 12 月再開庭。劉鎧華終鼓足勇氣翻開文件夾,面前又是另一個難關。
「坦白說,我真的看不明白。不明白那些英文、也不明白那些 technical terms(技術用詞)。」
證人供詞、專家報告,厚甸甸地塞滿了一個紙板文件夾。即使查找資料、看明白了報告,「也組織不到如何在庭上盤問證人 — 那份 report(報告)裏面,甚麼資料是有價值的?哪些資料之間有矛盾?都要慢慢找出來。」
到聆訊期間,劉鎧華每天早上出席研訊,晚上挑燈夜讀文件、再準備翌日盤問。每晚睡不足 2 小時,但也未必能完全消化龐大資訊。
法庭程序亦令他感徬徨。有時候,庭上傳召某位證人出庭,劉鎧華想提問的問題,被裁判官說並非與這名證人相關;或某位證人完成作供後,劉再翻閱文件,才發現遺漏了細節,卻難再重召證人提問。
「這些規矩我真的不懂,上庭就很吃虧。」

儘管如此,劉和家人逐日堅持,在每處細節上尋根問底。甚至自知某些提問與死因不直接相關,或會被法官打斷,他仍嘗試「闖關」,希望搞清楚事發一刻所有事實。
「即使我知道 — 是的,(康文署)樹隊同事,跟我媽媽的死因沒有甚麼關係,但我都要知道,事情發生時他們在做甚麼。」
「因為那是我阿媽。她死了,我一定要了解清楚。」(詳見另稿)

不一樣的法庭
司法機構每年發布的《死因裁判官報告》均提到,死因研訊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公開聽證,希望得知有關死亡的真相,以在適當個案中提出建議,防止類似死亡事故,並希望死者家屬在研訊過程中,透過耳聞目睹證詞,從而對親人死亡釋懷。
死因研訊有別於一般刑事或民事程序,屬訊問性質(inquisitorial),庭上並無區分控方辯方、原告被告,而是由死因裁判官、死因研訊主任、家屬,以及其他有適當利害關係方(如涉事政府部門、機構)組成。
曾任職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現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曾藹琪,曾多次以研訊主任及家屬律師等身分參與死因研訊。她形容,與一般審訊不同,死因研訊非為爭輸贏,而是希望通過傳召證人、審視證物等,拼湊關於死亡的真相。
「其實有一點像查案。當然真正落手調查的是警察,但死因庭的靈活性很大,視乎我如何運用證據、提問時問到甚麼資訊出來。」
她舉例,以前做檢控官時,為確保程序公正,她不能接觸證人太多,「但如果是做死因研訊主任,我需要跟專家開會,甚至向家屬解釋程序⋯⋯也會跟死因裁判官商討,因為我(研訊主任)其實就好像是裁判官的延伸,參與度會大很多。」

法例訂明,有 20 類須呈報的死亡個案,包括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懷疑自殺、受官方看管、在逮捕或拘留期間死亡等,均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決定需否進一步調查。裁判官亦會審視調查報告及驗屍報告等是否足以判定死因,以決定應否召開死因研訊。
如有足夠資料顯示死亡原因,以及情況無可疑之處,裁判官可通知生死登記官發死亡證,毋須進行研訊。事實上,每年只有大概 1% 至 2% 的呈報死亡個案須召開死因研訊,佔本港每年死亡登記數字平均不足 0.5%。
最終召開研訊的個案,據司法機構參考列表,可裁斷的選項包括「死於自然」、「自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合法被殺」、「非法被殺」或「存疑裁決」等。
甚麼死亡個案須呈報?

法律語言與我們的距離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過去 20 年來,曾多次協助醫療事故死者家屬進行法律程序。彭鴻昌觀察到,不論是在司法過程中,以至最後可達致的死因裁斷,法律程序的複雜性,以至法律語言與日常用語之別,都是造成家屬期望落差的原因。
彭舉例,在涉及醫療事故的研訊中,兩個最常出現的結果,是「死於自然」和「死於不幸」,而在法律上,兩個結果都不直接定論事件中是否有人疏忽。例如幾年前有一宗涉及外傭的死因研訊,揭示死者生前常工作至深夜,疑遭僱主虐待。陪審團最終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惟同時建議轉介警方調查案中有無人違法,獲裁判官批准。
不過,若死因研訊最終結論是「死於自然」,家屬很容易理解為,法庭覺得死亡事件中無人犯錯、或無人有責任。
「(家屬)他們會覺得,『那醫院是有做錯啊,醫院做漏了這些程序,怎麼會是死於自然呢?』,但家屬作為一般人,有這個理解,是完全正常的。」
「如果家屬不是覺得醫院做錯,他們都不會去死因研訊。如果最終裁定是『死於自然』,而又沒有提改善建議,難免會跟家屬期望有落差。」彭鴻昌說。

曾多次在死因庭中代表家屬的律師文浩正亦指,他遇過不少家屬對研訊結果感不解,因死因庭可達致的多種裁決,很大程度上仍聚焦於技術上、或病理學上的死因。
「譬如說『死於自然』,或說死因是『從高處墮下』,這些都是很醫療上的結果。但家屬真正想知道的是,為甚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有沒有人在這件事上做錯?」文浩正坦言,「但這些未必是從死因庭可得到的答案。」
期望落差,亦源於要達致某種死因裁決,證據上須滿足一定門檻。例如去年的「鄧桂思死因研訊」,死因庭曾討論應否開放「不合法被殺」選項供陪審團考慮。裁判官考慮各方陳詞後,認為涉事醫生毫無疑問違反謹慎責任,且與鄧死亡相關,惟相關行為須要非常惡劣、且合理可預計會引致嚴重死亡風險才達相關門檻;若證據有含糊之處,須抽起不穩妥議題,最終決定不向陪審團提供「不合法被殺」選項。
曾藹琪解釋:「如果說嚴重疏忽,其實已有機會去到誤殺,門檻會高很多⋯⋯而如果(證據指向)『非法被殺』的話,理論上在研訊中段發現時,已經要叫停死因研訊,轉介刑事法庭審訊。」
「大家對死因庭有期望,因為死因庭有權力,例如可以傳召證人出庭⋯⋯而普通市民是不可能靠自己找答案的。」文浩正說。
他認為,本港死因庭有公信力,才會有不少家屬在覺得有可疑、不明之處時,要求召開死因庭,希望查個水落石出。但也正是有期望,所以當法律語言、規則,與一般人理解出現落差,就會對結果不滿、不解。
「家屬感受很重要,尤其他們是失去了摯愛。」文浩正說,「如果家屬面對的(需要)不得要領的話,其實死因庭就會喪失了它本來的善意。」

只問死因、不問責任?
劉鎧華(問康文署證人):你有無接觸過升降台的操作及訓練?
證人:沒有
裁判官:(這個問題)有沒有關係呢?
劉:我媽媽是否沒有受過相關訓練?
官:這不可以提問
劉:為甚麼?
官:有需要的話,你們可以索取法律意見
劉:是 cause of death(關於死因的問題),為甚麼不能問?
— 2024年4月10日死因庭內容,資料來源:《法庭線》
死因研訊目的為查找死因,但作為法庭程序,仍有其規限。其中裁判官一定會於研訊前明言,死因庭只是為處理死因相關的事實問題,不包括處理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法例亦訂明,庭上不得提出只關法律責任的提問。
對不諳法律的一般人而言已難分辯,對家屬而言可能更難理解。
「現實地說,很多時候召開死因研訊,也是因為發生了比較突然、無法預計的死亡,家屬很多時候會覺得,要有人、或者團體要為死亡負責。這也是可理解的。」
曾藹琪解釋,故她在擔任家屬律師時,其中一項工作是要管理家屬期望。「我需要理解家屬的需要,但同時我也是法庭工作人員,所以也需要講解 — 有時去得太『盡』,不僅沒有幫助,甚至可能被法官阻止提問。」

法改會 1987 年曾就本港死因裁判官制度發表報告,談及死因研訊不處理責任的原因,包括如任何人事前未接獲警告或有機會作準備,而在死因庭上突然受指控,對該人並不公平。亦有指,死因研訊目的是查找與死因相關的事實問題,先擱下責任問題,有助研訊各方撇除對被追責的憂慮,共同以還原真相為目標。
故此,1997 年落實的《死因裁判官條例》跟隨法改會建議,當中訂明不可提出任何只與民事責任有關,而與死因研訊無關的問題。
條文的制定本基於良好意願,但實際操作或有落差。彭鴻昌舉例指,在公開法庭問及事發時的細節,如果證人回應盡是「忘記了」、「不記得」,要拼湊起事實拼圖,就更為艱難。
「現時開庭,通常都已經相隔了 2 至 3 年時間,即使他說『忘記了』,你也很難質疑他是在說謊。」
彭說,「法庭希望能夠不問責任,只為講清楚事實。但實情是在法庭宣誓下的證供和資料,大家之後也可以拿去引用的,不論是作出專業投訴,或是進行民事訴訟⋯⋯這些證供之後也可能會對自己一方不利。」

文浩正進一步指,理論上死因(cause of death)和責任(liability)問題,有時是難以二分。
「其實兩件事很難一刀切說,『這就是尋求真相、那就是問責』⋯⋯尤其從家屬角度而言,尋求真相必然就是追究責任。」
「不是說要對方上絞刑台、要他們賠償,但家屬在問事實的時候,其實必然會觸及責任,不論那是系統性的責任,還是其他責任。」
文浩正說,硬把兩件事切割,無論從死因庭本意、還是回應家屬感受和期望而言,都把法庭置於尷尬處境。
「你很難說,『這些問題我們不問了,因為這最終會問到責任問題』,這樣太小心翼翼了。但這不是法庭的錯,這是因為現行制度的確有掣肘。」

事實上,近年如英國、愛爾蘭、澳洲等普通法國家,亦就當地死因研訊制度作出檢討,提出改革建議。例如英國司法機構於 2024 年發表報告,認為當地制度對「死因」的理解狹窄,有持分者認為應拓闊定義,令社會對死亡事件的風險因素,例如賭博、強迫行為、社交媒體、藥物使用等有更全面了解。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議會亦於 2022 年發表報告,建議修訂當地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當局在得悉死因庭的改善建議後,須在半年內書面答覆是否已作出改善;又建議增加資源,為家屬提供所需的法律及輔導等支援;以及減少研訊延誤等。
死因研訊另一個重要目的,是提出改善建議,防止同類死亡事故再發生,「那我們就必須要問,責任誰屬?⋯⋯我們說這是醫療疏忽,但為甚麼會有這種文化?欺凌,是不是機構文化導致這種事情發生?如果過於狹窄、只是病理化地說,『他是死於自然、死於心臟病』,其實醫生也可以說清楚。」
文浩正認為,如果我們希望責問的是系統問題、而非個人責任,本港或許可檢視現行條例,考慮放寬。
「雖然死因庭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我覺得死因庭是可以做多一點的。」

仗賴於制度,也仗賴於人
死因研訊中,研訊主任與各方律師並非對立關係,連同死因裁判官、陪審員等,在過程中各方也有權向證人提問、要求索取更多證據、甚至要求警方進一步調查,為求追查真相。
曾藹琪指,例如在證據法上,死因研訊相比刑事或民事程序寬鬆得多,「死因研訊可以中途加新證據,如果中間突然發現一些新證據,而是有機會更加接近真相的,也可以呈遞。但刑事法庭不可以。」
「有好有壞,有些人會覺得(死因研訊)證據法比較鬆散,變動性、不確定的元素也會更多。」曾藹琪說。
當制度較有彈性,人的積極性則更為重要,甚至可能影響結果。從調查、專家證詞、提問方向,均對研訊能獲取何種證據至為關鍵,從而影響裁判官最終提供哪些死因選項,供陪審團考慮。
處理過多宗由不同死因裁判官主理的研訊,曾藹琪指她遇過部分很有心的裁判官,例如午休時會把握時間,查看死者的手機,看看訊息紀錄中有沒有漏掉的蛛絲馬跡,「但不是每個都會這樣做。」
「資料在你手上,你不會無端想出頭緒來。但有時候,可能你讀到文件,發現有一份證據未索取,追問下去,可能就會發現,原來這項證據也很重要的,那(研訊主任)可能就要提出,裁判官也可以指引警方再作調查。」
死因研訊裁斷(部分例子)

彭鴻昌亦舉例,在醫療事故個案中,警方調查方向是否足夠全面、尋求了哪個專科專家撰寫報告、有沒有尋求多一方專家意見,往往有機會影響研訊結果。
「有些專家會比較傾向體諒醫療同儕⋯⋯但有些專家則會進取一點、作出比較大力的批評。」
彭鴻昌指,如果家屬對調查方向有想法,甚至要求索取多一份獨立調查報告,法庭通常都會參考家屬意見,不過前提是家屬意識到自己有權在研訊前提出,「如果去到研訊才提出,就會很困難。」
現行制度對家屬支援是否足夠?
當研訊牽涉到政府部門、或大機構,一般都會聘請律師團隊代表。另一邊廂,由於死因研訊不處理賠償問題,如未獲法援,家屬聘請律師意慾不高,亦屬人之常情。
多次擔任家屬律師的文浩正指,「家屬會有情緒,尤其是如果他們本身沒有面對過法庭程序,第一次就要面對這麼難明的程序時,他們當然會有 frustration(挫敗感)。但(各方)律師都要盡他們的責任,沒辦法,這些張力是存在的。」
早於正式開庭前,死因研訊制度中有不少程序,均要家屬處理或作決定,例如是否解剖、以至申請解剖報告、證人口供、專家報告副本等。據彭鴻昌觀察,現行制度為家屬提供的支援並不多。
「很多時候家屬未必知道,原來他們可以申請解剖報告,這對於是否要再調查、甚至進行死因研訊,都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如果沒有律師、社工協助,「可能警方、或醫院的病人聯絡主任,都會跟家屬簡單說一說,但如果仔細地、每個步驟要做甚麼、需時多久、可以申請甚麼文件⋯⋯現時基本上是沒有正式協助途徑。」

不過彭觀察,大部分裁判官亦意識到法律上不對等,一般也會較為體恤家屬,甚至協助他們提問。
「當然有些家屬很厲害、自己做到很多事情,但其實對很多人而言都很困難。」
而在現行制度下,家屬如要申請法援,須通過資產及案情審查,證明研訊屬「為維護社會公義需要」。
法援署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在過去 5 年,共接獲 30 宗有關死因研訊的法援申請,當中 8 宗獲批;被拒的 22 宗申請,主要是署方考慮相關案情後,認為未能符合《法律援助條例》下就死因研訊給予法援的準則。
法援署指,就死因研訊而言,如署方認為批出法援有助維護社會公義,可向法例訂明的死者家人提供法援,並舉例有關個案包括涉及被捕人士、還押人士或在囚人士在拘留期間去世的死因研訊,或涉及大型事故的死因研訊等,又指如有人因法援被拒而感到受屈,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法援上訴。

彭鴻昌又提到,現時從死亡一刻起計、到研訊開庭,一般相隔約 3 年,而除了一開始的 9 個月,家屬會陸續收到文件外,其餘就是漫長的等待。
他建議,死因庭可考慮仿效民事訴訟制度,規定一定期限後進行核對表評檢聆訊(checklist review),或訂立明確時間表,「令各方都不能拖,讓家屬不需要等太長的時間。」
今年 5 月中,司法機構就死因研訊程序公布新實務指引,指為確保死亡個案的調查及研訊能適時完成,發布指引協助死因庭制定時限及時間表,包括規定病理學家須於 3 個月內完成驗屍報告、裁判官可指示警方於 3 個月內提交臨時調查報告等,裁判官亦會在適當情況下,每 3 個月將調查進展告知死者親屬。指引 6 月 2 起生效。

公開法庭裏尋真:死亡給社會的一堂課
(死因研訊)公開聽證的目的是:(1)讓公眾得以查明與死亡有關的事實;(2)正式聚焦公眾關注,並引發社會對可預防死亡的回應;以及(3)向社會大眾保證,任何一位成員的死亡情況都不會被忽視、隱瞞或忽略。
— 梁淑玲等 訴 死因裁判官案,高等法院判詞第 90 段(中文翻譯)
死因研訊制度,從設立目的、到實際運作,與公眾利益、知情權均密不可分。
2012 年南丫四號海難,家屬早年入禀司法覆核,挑戰死因裁判官不召開研訊的決定,高等法院上訴庭 2023 裁定家屬勝訴,下令召開研訊。
原審法官高浩文 2022 年駁回家屬召開死因研訊申請,指明白家屬希望透過研訊了解摯親死亡細節,但認為獨立調查及刑事調查的證據,已足以裁定死者是「非法被殺」,接納獨立調查與死因研訊功能重疊,毋須再進行聆訊。
不過上訴庭接納家屬提出的多項新疑點,認為當年調查委員會礙於時間所限,未能涵蓋所有議題。
判詞又提到,進行死因研訊牽涉多項公眾利益,除了決定死亡原因,還包括平息謠言及懷疑、引起公眾關注以防日後同類事件再發生、促進醫學知識、保留死者家屬及其他人法律權利等。
判詞指,死因庭的調查功能是狹窄的,但其社會及防範功能卻寬闊得多,「在某些情況下,(死因庭)這種公眾利益的功能,已變得與調查個別死亡事件的事實、以及相關人員在死亡事件中的角色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

據司法機構年報,每年處理的死因研訊,宗數約為 100 至 150 宗上下,有陪審團的比例近年約為九成。
公眾在死因研訊中的角色,亦有歷史淵源。法改會報告指,死因裁判官制度,最早可追溯至九世紀的英國,早期主要負責掌管稅款,至十三世紀末葉擴展至包括研究死因。當時如有人突然死去,死因裁判官會聯同熟悉狀況的村民一同調查死亡真相,傳統保留至今。
曾藹琪解釋,是否設陪審團,法庭一般會考慮審期長短、案情會否過於技術性,以及家屬意願等因素。
「是為了 to be seen to be just(被視為公正)⋯⋯以及,我們人類都是有感情的,有人死亡,是很嚴重的一件事。」
曾藹琪又說,她遇過不少家屬,在庭上說了想說的話、問了想問的問題。即使最後只是裁判官罵某個持分者幾句,「但對於家屬而言,他們已經會覺得, 不再是他們無端死了親人、沒人理會,只得他們背負這件事一輩子。」
「是否滿意結果是一件事,但起碼我看見,很多家屬經歷了這個過程,已經可以 move on(接受)得好好多。」

預備工作既艱難,研訊中須反複敞開傷口。問有沒有一刻想過不進行研訊?劉鎧華搖頭。
「算是一個信念吧,」劉說,「每天那麼多工業意外、那麼多人死,家屬又追究不到,甚至可能連英文都不懂,我算是懂英文、看得明白那些文件,有能力的話,我覺得一定要追究。」
「如果死了人,事件丟淡後就得過且過,我覺得很猖狂。我不可以讓這件事發生。」

死因庭不時會提出改善建議,以防同類死亡事件再發生,惟現行未有規定當局必須採納。
彭鴻昌接觸的個案多與醫療事故相關,他對於應否仿效澳洲,規定必須回應死因庭建議有保留。
「死因庭的建議,是不是完全執行到呢?其實是有疑問的。」彭認為,有時陪審員作出的建議,無可避免地,一定不及專家的建議可行。
「當然不是說不應提出這些建議,但如果說一定要跟從,我覺得操作上有困難。」
但他認為,可要求有關部門有接獲死因庭建議後,作出回應會否接納;如不接納,有何原因,以增加問責。
文浩正認為,陪審團參與研訊,正正反映死因庭設計上,公開、面向公眾的重要性。
「死因庭往往是為了回應社會、回應同儕的訴求⋯⋯專業是無法取代群眾智慧的。」文浩正說。
「陪審團可以從公眾、或常識的視覺告訴法庭,而那些往往是一些局內人忽視的情況⋯⋯專業化有專業化的好處,但如果專業可以解決所有事情,就不會有死因庭。」
文浩正說:「死亡無法避免,悲劇都不可以倒帶,但如果我們能夠因為悲劇,從中找到教訓,防止同類事情再發生,那些發生過的事才不會枉費。」

文:梁凱澄
攝:CTH、Nasha C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