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配合,繼承登記就只能停擺嗎?公同共有讓程序先往前走
沒有全體同意,仍然可以先辦繼承登記
依《土地法》第73條,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也就是說,當部分繼承人不願意配合,或大家還沒有談好房子如何分配時,可以先由其中一位或數位繼承人,為全體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這麼做,不是把不配合的人排除在外,也不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房子歸誰。而是先將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依法登記到全體繼承人名下,讓繼承登記不必因為一個人沒有出現,就完全停在原地,登記完成後,地政機關也會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
先辦登記,不會替其他人決定是否繼承
這裡有一句很重要的規定:「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其中一位繼承人先為全體提出登記申請,不代表其他人已經被迫接受繼承。其他繼承人原本依法享有的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權利,不會因為有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消失。因此,這項制度一方面能讓不動產登記先往前進行;另一方面,也保留每位繼承人原本的權利。
登記完成後,再決定房子怎麼處理
公同共有本身是一種合法的共有型態,可以繼續維持,並不是辦完後就一定要立刻變更。若日後全體繼承人取得共識,可以再依實際需要辦理共有型態變更,讓房子由特定繼承人取得,或將共有型態改成各自具有明確持分的分別共有。如果始終談不攏,也可以視案件情況,透過法院處理遺產分割。
所以,有人不配合時,不一定要把所有事情一起擱著。可以先處理的是繼承登記;至於房子最後如何分配,則留待後續再談。
常見問題
Q1:一個人申請公同共有登記,可以自己決定房子歸誰嗎?
A1:不可以。一人為全體提出申請,只是先完成全體繼承人的繼承登記,並不能自行決定房屋最後的分配方式。
Q2:辦成公同共有後,一定要再改成分別共有嗎?
A2:不一定。公同共有可以繼續維持。若日後全體繼承人有其他安排,再依共識辦理共有型態變更即可。
Q3:大家最後還是談不攏,房子該怎麼處理?
A3:如果繼承人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可以依個案情況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由法院處理後續分配問題。
作者資訊|王代
王乃珊|地政士
威通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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