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主「斷食善終」問題在哪?危害障礙者生命自主權的難題
文/萬宗綸、邱大昕
近期在台灣有一名醫事人員聲稱,協助重度障礙者家屬進行「非自主斷食善終」,臺灣障礙研究學會對此發表聲明。聲明指出,當國家照顧與支持系統的不足、導致家庭長期承受照顧壓力時,社會往往會把這些外在的制度性問題,錯誤地推到障礙者身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家屬或醫師可能因為壓力或錯誤的生命價值判斷,錯認重度障礙者「沒有生活品質」或「生命不值得延續」,進而擅自替當事人作出終結生命的決定。臺灣障礙研究學會強調,制度缺口所造成的困境,不應成為他人取代障礙者決定生命去留的理由。
「斷食善終」——更精確來說,這是一種「協助自殺」——並非台灣特有的案例,而是舉世共通的醫療倫理問題。為了進一步釐清「非自主協助自殺」對障礙者造成的威脅,本文特別邀請臺灣障礙研究學會的理事、同時也是《轉角國際》專欄作者的萬宗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助理教授)與臺灣障礙研究學會監事邱大昕(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共同撰文分析,台灣與國外案例之比較。
名為「慈悲殺人」的謀殺
1993年10月24日,加拿大薩克其萬省的深秋午後,農夫Robert Latimer抱起重度腦性麻痺的12歲女兒Tracy,將她放入自家卡車,接上廢氣管。隨著引擎運轉,一氧化碳緩緩充滿車廂,結束了Tracy的生命,Robert也因此被控謀殺。
面對法庭,Robert否認這是一種「罪」。他辯稱,這是為了讓女兒能從永無止境的疼痛中獲得解脫,是出於父愛的「慈悲殺人」(Mercy Killing)。當時的民調顯示,有超過7成的加拿大人同情這位父親,認為他不該受到謀殺罪的嚴懲,而有近4成的人認為應禁止「慈悲殺人」,但Robert的遭遇值得同情與寬容。
然而,以「法庭之友」(Intervener)身份介入審理的加拿大身心障礙者協會(Council of Canadians with Disabilities, CCD)指出,所謂的「慈悲殺人」是建立在一個危險的雙重標準上:如果Tracy是一個非障礙的孩子,即便她生活感到痛苦,也沒有人會認為殺死她是為了她好;一旦司法接受了這種邏輯,等同於在法律上正式宣告「障礙者的生命價值低於常人」。
CCD擔憂,一旦法律接受將「痛苦」作為「由他人代為執行死亡」的理由,就可能出現「滑坡效應」。隨著社會改變「痛苦」的定義,這條界線將無限後退——今天是腦麻兒童,明天是否就是失智長者,或者是任何被社會判定為「累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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