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冤案,而是一套正常運作的司法流程
當偏見先於事實落錘,
司法不再是天秤,
而是為平民準備好的斷頭台。
第一層:人設即定罪——33 歲對抗 60 歲的「原罪」
我從小被教導「敬老尊賢」。
這份教養,讓我即便在衝突中受創,也不曾動手。
但在台灣的法庭上,
它成了我的致命弱點。
律師曾直言不諱地提醒我:
法官往往自帶「鋤強扶弱」的視角。
於是,當「33 歲的壯年」
站上對面「60 歲的糖尿病患」,
邏輯便已完成設定——
我有罪。
不是因為證據,
而是因為我「看起來」有能力欺負老人。
在這樣的敘事結構裡,
事實,從來只是多餘的。
第二層:科學被沒收——消失的 DNA 與血跡
偵查人員進入現場時,
我一度以為,科學會替我說話。
結果迎來的,卻是集體性的怠惰。
消失的微量跡證:
現場有兩把木製鐵鎚。
警方未採集指紋與 DNA,
便直接認定那是我持有的兇器。
木頭極易吸附汗水與皮屑。
只要一驗,真假立判。
但他們選擇不驗。
指血為證:
地上留有大片血跡,
警方未做任何血液鑑定,
便逕自認定那是原告的血。
選擇性失明:
事實是,那些血,是我的。
當時我被原告持鐮刀砍傷頭部,
血流如注。
但因為我沒有提告,
那把鐮刀,
便在警方的敘事中「消失」了。
我的傷口,
也隨之被法律抹去。
第三層:通靈筆錄——消失的當事人意識
整起案件中,
最荒謬的,莫過於筆錄的生成方式。
原告的妻子因下顎中風,
根本無法言語。
然而,她的「陳述」
卻在警詢筆錄中條理分明、語意完整。
開庭時我當庭質疑警方。
得到的回應是:
「由她老公(原告)代為回答。」
依《刑事訴訟法》,
筆錄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當警察默許具高度利害衝突的人「代答」,
這份筆錄,
早已不是紀錄,
而是一份偽造好的劇本。
第四層:法理霸凌——當警察被剝奪發言權
事發隔日,
一名警察親眼看見我頭上那道駭人的鐮刀傷。
他在庭上試圖如實陳述。
檢察官隨即以一句話封口:
「你不是法醫。」
法理上的雙標,
在此赤裸展現——
指控我有罪時,
警察的「直覺」被視為專業。
證明我受害時,
警察的「目擊」,
卻瞬間成了不被允許的存在。
結語:無法平反的封棺
如今,原告已過世。
法律程序隨之強行封棺。
我失去了對質的對象,
也失去了平反的可能。
這篇文章,
是我為自己留下的證據副本。
法律或許已宣判我有罪。
但在事實與邏輯的審判台上,
真正失靈的,
是那套自稱公正的司法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