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洛克與盧梭看社會契約的悖論

hegalg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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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這段文字就是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的主張,也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濫觴,核心思想就是社會契約的理論,但這並非出自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其精神主要是來自洛克對人類自然權利的保障。

洛克與盧梭都是契約論的奠基者,但他們的理論有一主要分歧,前者以人類個體為主體,視國家為必要之惡,後者以人民為整體,視民主自由為集體意志的實現。

洛克的社會契約是建立在個體先天具有的權利的基礎上,人在自然狀態中即享有自由與財產權,政府的誕生只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不受侵犯,這樣的設計使得國家不再是神授權威,而是被動的執行者,自由在此被定義為「不受他人恣意干涉的狀態」,法律的存在是為了消極地保障這種自由,而非積極地形塑公共生活。但正是這種「消極自由」的設計,使得洛克式的社會契約容易演變為財產自然化的神話,洛克曾明確主張,只要某人用勞動將自然資源轉化為使用物,就擁有其正當所有權,這樣的觀點在後來被進一步轉化為一種道德預設:財富等於勤勞,貧困等於失德,權利的保障演變為現狀的正當化,契約不再是為了建立平等秩序,而變成了保護強者現有地位的法律外衣。

當這樣的自由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我們便進入了社會達爾文主義的時代,自由被解釋為競爭權,而不是生存權,在這樣的體制下,弱勢者無法控訴制度的不正義,因為制度本身被視為自然演化的結果,是由「最能幹者」合乎自由原則地建構出來的秩序,從這一點看來,洛克原初作為抵抗專制的自由理念,最終反而變成了另一種結構性暴力的庇護所,這雖不是洛克的原意,他其實曾設下要社會上所有人「足夠且同樣良好(enough and as good)」的限制,但理論最後會走出容易墜落的道路。

反觀盧梭對社會契約的定義具有強烈的倫理性,他不相信個體在自然狀態中已有明確的權利秩序,他認為真正的自由要透過政治制度來「形成人」,也就是說,只有當個體參與公共決策並服從公共意志,即所謂「普遍意志」時,他才是自由的,這就是著名的「服從自己所立的法即是真正自由」的命題。這種自由觀強調人的德性、公民教育與共同利益,在概念上是一種積極自由,但問題在於,當「普遍意志」變成不可挑戰的正當性來源,當服從公意成為自由的條件,個體就不再擁有抵抗的空間。誰來詮釋「普遍意志」?誰有權代表它發聲?這個模糊地帶正是歷史上諸多極權政體得以操作的邏輯縫隙,從法國大革命的雅各賓恐怖統治,到當代以民意為名的民粹獨裁,「人民的名義」常常是最難以反駁的壓迫方式。

因此,盧梭式的契約論雖然意圖打破社會不平等與財產暴政,但它卻可能通往道德壓迫的另一極端,在「普遍意志」面前,異見者不再是持不同立場的公民,而是被視為破壞共同體的叛徒;自由不再是多元共存,而是意志統一下的潔淨理想。

現今的民主社會,在形式上仍尊奉社會契約論,強調公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法治為最高原則、自由與平等為核心價值。但在實踐中,這種契約已經分裂為兩種相互牽制卻彼此扭曲的幽靈:一種是以個體主權為名的制度設計,強調市場自由、私產神聖,卻漠視了制度內部所形成的不公與壓迫;另一種是以公共意志為名的社會想像,企圖修補不平等與失序,卻往往在「代表人民」的過程中將個體異質性抹平,將自由扼殺在崇高的理想中。前者以自由之名維持不平等,後者以平等之名壓制自由。而我們作為生活在其中的個體,往往在兩者之間穿梭,無法確定哪一種暴力是更隱蔽的,哪一種壓迫是更具摧毀性的。

我們無法捨棄契約精神,因為捨棄它就意味著暴政的可能,但我們也無法清楚定它,因為每一次契約實踐都可能成為權力的新面貌,中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就是典型的悖論,洛克與盧梭的契約早已無法為我們提供解答,他們的契約不過是一個開端,一種建立在理想狀態上的哲學協議,而且極可能只是一個合理化權力的叙事話語,根本從未真正實踐過。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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