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岁男孩摸臀”事件
IPFS
先下结论:
双方都没错,女孩方想争取权益,男孩方坚持没犯法,两方都没说错,错就错在一些权益法律根本保障不了。
比如这次的事,代入女孩的角度能做什么呢?
比如你走在路上,被个跑过去的小孩拍了一下屁股。
首先,即使小孩给你道歉了,屁股也被拍完了,道歉不代表就能弥补屁股被拍了的损失。
就像杀人会偿命,但偿了命,被杀的人也不会复活一样。
再一个小孩也未必会道歉,而且小孩一般也说不明白话,只能找家长沟通,家长又在哪呢?
这个女孩还等到孩子家长了,如果这小孩就是孤儿,没家长呢,怎么办?能把人家怎么样?
再一个就像这女孩,给小孩脖子勒红了,原因是啥?她怕小孩跑了这事就了了。
她还能拽住小孩,要是像我手无缚鸡之力,小孩硬跑我能拽住吗?
小孩跑了我上商场调监控,商场能给我吗?
到最后这小孩要是跑了,也只能就这么拉倒了。
也就是说一个人无缘无故被拍了屁股,就只能忍了,这个世界就是这样。
难道不被别人拍屁股不是公民权利吗?但是法律根本保证不了公民不被拍屁股,即使被拍屁股了,公民也什么都做不了。
就跟之前精神病杀人一样,精神病在犯病的时候杀人,甚至都不用负刑事责任,杀了就杀了,那能怎么办?
比如某天你在吃火锅,有个小孩路过,手里的宠物小青蛙跳火锅里了,即使他给你道歉,父母给你赔钱,那涮火锅的时间谁给赔呀?吃火锅的好心情谁给赔?
或者有人装修,人家老老实实的九十点钟才装修,节假日不装修,声音也严格按照规定的分贝控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能没有一点噪音吗?如果你就是个作家或者在家办公,能没有影响吗?
但你能把人怎么样?不让人家装?就得忍了呗。
所以这社会上充斥着各种法律解决不了,但是权益要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个时候谁要去争取权益,反而成为大家眼中的笑柄异类,这就是法律的不完善的地方。
就像有个日本人写或然率杀人事件。
一个人每天去公园里玩,公园边上有个铁路,每天都踢掉点石头,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持续了20多年。
最后终于有一天踢掉的石头影响了火车行驶,导致一火车的人全部身亡。
法律能把他怎样?经过各种调查他都是无罪的,人家来这公园20年了,也没有任何动机。
但你又怎知道他是不是故意要杀一火车的人呢?
所以说真正的智者不会拘泥于对错,不会因为自己屁股被拍了,自己占理,就想要讨回公道。这个世界根本不讲道理,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远离,外加忍气吞声。
就像老子说的:
善摄生者,陆行不遇兕虎,入军不被甲兵;
兕无所投其角,虎无所用其爪,兵无所容其刃。
夫何故?以其无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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