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马杜罗”:国际法允许的追责,还是单边执法的越界?

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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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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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意义上的可追责性,并不当然等同于任何单一国家可以绕过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单方面行使执法管辖权。

自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确立个人对国际罪行直接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以来,国际法的发展已逐步突破了以国家主权和职务行为作为严重国际罪行免责依据的传统观念。冷战结束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柬埔寨红色高棉特别法庭等一系列实践,进一步将对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国际追责机制制度化。

与此同时,以欧洲人权法院为代表的国际与区域性人权司法机构,则通过对国家人权义务的司法化审查,从另一条路径强化了“人权优先于国家权力滥用”的法理基础。上述两条路径相互区分又彼此支撑,共同构成了当代国际法中对国家主权绝对性的制度性限制。

在这一框架下,若马杜罗被认定实施了构成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或战争罪等国际犯罪行为,且符合《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1998,是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根本法)关于属地、属人或经联合国安理会移送等管辖条件,依法设立并获得国际法授权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原则上具备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正当性。

然而,国际法意义上的可追责性,并不当然转化为任何单一国家可以绕过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单方面行使执法管辖权的合法依据。若美国仅依据本国国内法或政治判断,对外国现任国家元首直接采取逮捕或类似强制措施,其合法性在现行国际法秩序中至少存在重大争议,且难以获得普遍承认,并可能被视为对国家主权、元首豁免原则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分工体系的冲击。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美国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也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自动管辖。这意味着,美国没有依据国际刑事司法体系对外国现任国家元首实施逮捕的固有权利。此次针对马杜罗的行动在执法结构与指控内容上,本质上仍属于以美国司法部及其缉毒执法体系为主导、国防部门提供辅助支持的国内刑事执法行动。相关指控主要涉及跨国毒品贩运、有组织犯罪及其衍生罪名,而非《罗马规约》第五条所列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或侵略罪。从指控结构上看,该行动与国际刑事法院处理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的罪行类型并不重合。

在缺乏将相关行为定性为反人类罪或战争罪并交由国际刑事司法机制审理的情况下,以“国际正义”之名行单边执法之实,容易造成国际刑事法概念的混用,并削弱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所赖以维系的法治正当性与制度权威。

马杜罗被逮后在飞机上的照片
美国司法部缉毒署(DEA)的悬赏通缉令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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