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散步去》〈隔壁而已〉
IPFS
又來了一張新竹法院的信函,
說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
也是人頭帳戶,
我匯入五萬,她願意以賠償一半金額,
只是要分期償還,
如果我同意,就把金融帳戶影本繳交給法院,
如果不同意,另有想法,可在和解法庭表述。
我不喜歡一件事情卡在那邊,
讓人動彈不得的感覺很煩,
所以我同意和解。
回顧一下前面的賠償。
同樣從我這拿了五萬塊,
桃園七十歲的老人家分期償還兩成,
我只拿去現場八千元;
雲林的越南車手集團,只有一個提出償還,
一成,現場將五千元遞給我。
來看這筆,雖要十四個月,
但換個思路想,我其實寄放了我的存款呀,
只是手續費高了點,要去了一半。
損失金額能回來,已是超乎我的預期,
我要計較什麼呢?
我以為是在新竹中正路,
仔細看公文封,在竹北興隆路,
也不遠,隔壁縣市而已,
磨磨蹭蹭將近下午四點才出發。
第一站影印、第二站取藥、第三站刷存簿,
時間下午四點二十七分,
我們才往竹北法院方向前進。
夫:「我們這樣來得及?」
我:「地圖顯示四十五分到。」
夫:「妳是不是按到開車了?」
夫:「小孩在這,不能騎快。」
我:「沒錯呀,頂多加五分鐘紅綠燈時間。」
我走進去到綜合服務處,
時間四點五十八分,
叫號到我時,完美壓線,五點整,
櫃檯給我單子,要我寫好給門口法警。
沒人教,自己找答案填寫,
問法警,他無法回答對錯。
不管了,只有一格什麼股的我不確定,
如果填不對,應該會再寄信件過來吧?
眼下的柴米油鹽比較重要,
來去巨城吃飯吧。
喜歡的話,多拍幾個手吧,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