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賓諾莎的倫理學中去主體化的自由與欲望

hegalg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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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賓諾莎的哲學中,自由與欲望這兩個古典哲學核心的概念,不僅被重新定義,而且在根本上被去主體化了,這種去主體化,並非簡單地否定主體的存在,而是顛覆了主體作為倫理起點的正當性。傳統哲學總是從「我」出發,無論是柏拉圖的理性靈魂、基督教的自由意志,或是近代以來自由主義所強調的選擇能力,都預設有一個內在的、可作抉擇的主體,斯賓諾莎則反其道而行,指出:「人之所以感到自由,只是因為他不知道使他行動的原因。」

自由與欲望,不是主體自我實現的路徑,是自然(即上帝)自我展現的結果,這一轉向意味深長:它不是取消倫理,而是將倫理從主體的選擇架構中移出,轉而嵌入宇宙的因果秩序之中,人不是自由的起點,是自由的樣態,這種自由不是由主體選擇的可能性構成,是由一個樣態對自然必然性的理解與合拍所構成。

斯賓諾莎將人的本質定義為 conatus——維持自身存在的努力,這一努力本身就是欲望的來源,因此欲望是存在的肯定,這與柏拉圖主張的「欲望來自靈魂的缺乏」形成鮮明對比,在斯賓諾莎那裡,欲望是自然在我這一樣態中的推進之力,人之為人,正在於此欲望的實現與活動。這種欲望不是任意的、個體化的心理衝動,是深深地植根於自然整體的秩序中,每一個欲望都是自然整體運作於此時此刻的結果,因此人不再是那個判斷是非、選擇行動的原點,而是自然必然性在此處的通道,人的行為非基於自由意志,只是在自然的因果網絡中佔據某個位置。

這也使斯賓諾莎對「自由」的理解變得極其獨特,他稱真正的自由為「根據理性生活」,這種理性生活方式,並不是一種價值選擇,是一種認識結構,當人理性地認識到一切都是自然的必然時,他便不再幻想自己能脫離這個結構去創造選擇,他的行動來自理解的力量,這時的自由不是「我可以不選擇」的權利,是「我知道我為什麼這樣行動」的清明。這就是斯賓諾莎倫理學的去主體化基礎:自由是對必然的知識,而非對選擇的控制。人並非因為可以選擇而自由,是因為理解自己是自然之中而自由,這樣的理解解放了人,使他脫離了錯誤的自我幻想,也使他不再為自己的欲望所奴役,因為當人知道自己之所以欲望,不是出於墮落或私慾,是出於本性的展現,他便能不再被激情所困,而將欲望導引至與自然一致的方向,這是一種力量的重新分配。

在這樣的架構中,道德是主體的良知聲音,是一種對自然力量與結構的認識方式。所謂善是促進我力量增長的事物;所謂惡,則是使我力量削弱的因子。這種定義看似功利,實則揭示了一種深層的存在倫理學:善惡不是人對世界的判斷,而是世界在我身上顯現的強度變化,於是我的自由不在於我是否可以選擇某個行為,是在於我能否理解我為何會行動如此,我的欲望是自然之力經由我這個樣態所開展的運動,這種倫理觀將責任從「行為的後果」轉移到「認知的深度」,人之為人,不在於他能否控制欲望,在於他能否認識欲望的來歷、結構與方向。

這樣的倫理學的確是冷峻的,甚至反情感的,它沒有一絲一毫的道德浪漫主義,但它卻極其堅實,因為它把倫理的根基從主體的意志中抽出,重新安放在自然的秩序裡,這種秩序並非外在強制,而是我之所以存在的條件,正因如此,自由與欲望才不再是主體的所有物,而是自然的語法本身。當代倫理學面對著自我中心、價值多元與情感動員的困境時,也許正需要重新思考:自由是否真是來自選擇?欲望是否真的只是私人的東西?斯賓諾莎的哲學給我們的答案是:真正的自由,是放棄作為主體的幻覺,進入自然的合奏之中,唯有如此,倫理才得以不依賴主體的虛構,而建立在存在自身的必然律動之上。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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