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散步去》〈酌刑〉
十點二十分開庭,我又遲到了。
這次是在台南,時間在上午,
避免遲到,決定提前一天出發。
一早七點多把兩個瘋子挖起床,
一家三口吃早飯,九點半左右回房,
我洗頭,小孩洗澡,
趕緊收拾,準備出發。
「你要跟我一起走?」
「你真的不十一點退房?」
「你們十一點再去火車站的湯姆熊等我就好啦。」
「我怕你帶不了失控的孩子。」
講了這麼多,孩子他爸還是想跟我一起行動,
一起走到法院,再各自解散。
這次卡在小孩子,在浴室吵著要泡水,
非得要我去罵出來,催他趕快,
孩子的爸也是,見他出來,一直鬧,
戳他身體,一直強調孩子帶來的整夜委屈。
「快點啦!都十點了,我要遲到了。」
「雖然走路只要五分鐘,但是也要提前報到呀!」
結果走出旅館,地圖一開,路程要十分鐘,
我自己出的包也很經典……
十點十分離開旅館,沿路小孩走走停停,
剩下兩分鐘的路,我叫孩子的爸行李跟孩子兼顧,
我要拋下他們,兩袖清風,走進法院了。
走進去都三十多分了,坐到裡面應該是四十分吧,
夠丟臉了,我的手機還嫌我不夠顯眼,
法官在問被告問題,我的估狗自動語音搜尋,
還大聲回答問題。
我沒設定記錄語音搜尋,事後也不知問答什麼。
開庭中,須保持肅靜,
庭內的員警走來我這,要我關了手機聲響,
這才發現我手機前一秒的失控,我還以為是別人的。
趕緊關機吧。
坐了一會兒,仔細聽這場要幹嘛,
原來是車手集團十二人之一,
有意和解,請求斟酌量刑。
先做的是現金和解的部分。
本案,從我這拿走五萬,
我能得到的和解金為五千,
我同意和解,現場直接取得。
有位先生說自己投入一千多萬,
他不同意就這樣和解。
法官表示,此案從他這取得並不到那金額,
而且被告只是十二人之一,
可自行到雲林法院申告,
要求其他十一人償還此案剩餘金額。
可能情緒上頭,
他花點時間才真正理解法官意思。
和解金額告一段落,
法案流程繼續。
被告生為越南人,在台十一年,沒有前科,
在這個案件刑事審理,他是主謀之一,
可自由出入水房,情節重大,
犯罪細節就不多說了。
法官:「你在台十一年,太太台灣人?」
被告:「對。」
法官:「你居留台灣超過五年,為什麼沒辦台灣身分證?」
被告:「越南有爸爸媽媽,還想回越南。」
法官:「外國人受刑,期滿是要驅逐出境。」
法官:「你來台灣是做什麼?」
被告:「在工廠上班。」
法官:「被捕之前,你一個月所得多少?」
被告:「八萬。」
法官:「是在做什麼?」
被告:「跟著太太一起賣牛肉,做生意。」
法官:「牛肉哪裡來的?」
被告:「別人殺好,我去買來。」
法官:「八萬收入來自這裡嗎?」
被告:「還有開白牌計程車。」
之後由他的律師闡述。
被告相信同鄉,
以為只是幫忙,結果淪為車手。
被告在台灣已經結婚生子,
有兩個十歲以下的女兒,
其中小女兒智能遲緩,診斷書已呈上。
案件發生後,
由其配偶白天做生意、晚上做兼職,
支撐家庭收入,並為此事疲於奔命。
兩個女兒有來現場,
也不想看到爸爸每次都是上銬的樣子。
被告上訴,請求至少不要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期限九年,但實際可能永久,
之前也有案例,依照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酌刑,
被告請求酌情量刑,
讓小孩不要有父親缺席的童年。
以上。
律師坐回椅子,與被告靜候。
我只是大概記錄,內容大概這些。
聽完,我眼淚差點奔出,
原來是在賺同情心,從而減刑。
我家也有特殊兒,
我能體諒養育與照護的不易。
月收八萬,兩個孩子,
家裡雖做生意,但父母都投入經濟支撐生活,
那孩子基本上是家庭後援支持或安親班管束,
前者可能人情上給一些,後者要更多了。
都是寶貝,教育環境與品質深思熟慮,
最低基本薪資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消抵,
兩人份,兩倍支出。
整體上少說剩下四萬多些零頭。
兩個女孩,三到五年後,會增加支出,
日漸發育,不只是每半年到一年汰換的衣物、鞋子,
要增加衛生棉、內衣再轉胸罩等轉大人物品。
法官一個個詢問:重判?輕判?維持原意?
其他人都已經確定要維持原狀,而我在糾結。
搜出款項低,但不管搜出多少,
犯意屬實,不能以無前科規避,
庭上的贓物與辯述能不能減輕,
這些不該由我說得算,畢竟我不是全知。
「依庭上定奪。」
我說完這五個字,庭內彷彿點了慢動作,
跟上次一樣,我說完,目光都對準我,
法官再向我確認一次,我前座在細嚼我的話。
我是不是說錯了什麼?
還是會被當作法庭劇看太多的人?
該請教古美門律師,怎麼說才正確。
法官問完一圈,他直接宣判,沒有停頓,
我還滿難過,任何斟酌的樣子都沒表現,
像是採多數人意見似,真民意,
我還是希望有專業判斷的樣子,
就像被告可能也演著誠心和解、深愛家庭的樣子。
其他十一人,他們沒提出和解,
若要求償,告訴人要自行去雲林提民事訴訟。
我想起之前寫過的
或許有人以此為業,半工半讀,
不像此被告有維持家計的正當職業。
當天賺、當天花,
或是寄回去家鄉,也是可能的,
身上僅有的財務,
根本不足以與一百多位告訴人和解。
就算到場的告訴人不到半數,
也不夠每個都支付接頭時的一成。
或許是心有餘,力不足,而非不知悔改。
只是猜測而已。
提和解這位能進出水房,屬於第三層,
第二層為純車手,第一層為人頭帳戶,
境外第四、第五層以上還在逍遙,
這次判決只是斷路並殺雞儆猴吧。
突然想看法律相關的日劇了。
上次看的是《99.9 不可能的翻案》,
韓劇則是《來自地獄的法官》。
嗯……韓劇那部應該不能算,
那我最後看的應該是《非常律師禹英禑》。
真的好久沒看律法劇了。
喜歡的話,多拍幾個手吧,謝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