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大历史的走向,人类文明待认知的底层架构,人类思想认知和历史演化的关系

kenyoung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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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互联网与AI让全球沟通近在咫尺,但战争、暴力、大瘟疫、人口贩卖、奴役劳动等悲剧依旧频发,令人忧心人类未来。人们不禁追问:人类大历史如何运行?文明底层逻辑是否未知?科学与历史如何相互影响?国际秩序有何缺陷?爆发式发展的科技与AI,会带来和平新生,还是更大冲突与危机?本文以大历史视角、理性客观态度,探究人类社会根本规律,以正确认知参与思想博弈,为迷茫中的文明贡献一丝微光。

系列文章《跛足奔跑的人类》文章之六

个时代也被称为全雄群的时代,随之人类社会得以进入母系氏族。所以靠个体暴力优势侵犯他人,也是历史现象,而非人类永久的个体本性。


三、愚味短视是指人的认知不够发展,他们为了自利而伤害他人而不知其痛苦或者根本不考虑他人的痛苦,处于害人而不自知,或者知道也不在乎行为的野蛮性质状态。这些伤害行为是有意做出的。个体的愚昧和短视,也是随着人类社会文化和认知的发展,逐渐改善的。在原始部落战争中,残杀俘虏和吃人现象是普遍的。人们在部落小型群体生活中,逐渐认识到受伤害的痛苦与可怕,人们站在受侵害者角度的考虑越来越多,道德观念发展起来。残杀俘虏和吃人的野蛮行为随着理性认知的发展,逐渐减少。理性作为人性第二重要基本特征,是发展变化的。所以它的发展也导致了人性的发展变化,从无知、野蛮不为他人考虑,到理智、文明和理解自己而及理解他人。所以个体愚昧短视所形成的恶是人类理性发展最初阶段的表现,而非人类基本特征规定的本性。


四、还有一种更为广泛的侵害他人的情况是侵害者以为侵害他人行为无人知晓,所以不会受到反抗和惩罚,像谋杀、盗窃、欺骗和渎职都属于这一类侵害。这一类侵害行为是有意做出的。侵害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罪错的,只是侵害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被隐瞒,可以不被受害人和他人知晓,因而不会受到即时的反抗和追究。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侵犯和反抗存在分离的情况,不同于典型的侵犯。典型的侵犯和反抗是同时发生的。在侵犯与反抗分离的情况下,在侵犯者没有被发现之前,侵犯者既可以获得利益又可以免除反抗和惩罚,这是一种较为主要的侵犯行为。虽然侵犯者自己会受到道德上的自我谴责和怕被发现的焦虑,但在垂手可得的利益和满足欲望的诱惑之下,许多人选择作恶。甚至许多惯犯,从来不考虑道德和良心的谴责。其实隐瞒侵犯行为,欺骗受害者和他人这种侵犯他人的情况,也是属于短视和愚昧的权宜之计。

隐瞒与欺骗,特别是欺骗,这种侵犯他人的情况是对人类协作、合同和契约的背叛,是最不可原谅的侵犯行为之一。他们以为欺骗了受侵害者,欺骗的行为不为他人所知,就不会受到反抗和追究,其实只是推迟了反抗和惩罚,而推迟的反抗和惩罚到来时往往会更为猛烈。

大规模的欺骗行为往往是统治权力型国家机构为了维持不平等的压迫,减少和避免被压迫民众的不满和反抗,最广泛使用的一种达到持续侵犯民众权利和利益的手段。这种欺骗形成一种压迫文化,制造了各种版本的压迫有理、等级制度有理的故事,利用宗教、道德、艺术、风俗习惯等多种手段达到压迫有理的目的。

即便在民主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机构和法律当中也总会有许多漏洞,使掌握法律权力的人有机会去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为人所知,特别应指出的是这些侵害都往往是在法律和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的。只要公众和受害人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这些掌握权力和法律的人就会肆意地做出侵害行为。所以不管是在现在和未来,警惕利用法律和权力机构中的漏洞进行侵害犯罪的行为并与之进行斗争,是人类社会中长期永恒的任务。因为只要没有人知道,侵犯的犯罪就会发生,无耻的罪恶就会被隐瞒。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侵害的发生都有一个共同条件就是反抗缺失,反抗缺失实质是正义缺失。

比如校园霸凌,一方面霸凌者有暴力优势,或者霸凌方面有团伙暴力,他们欺负弱小而取乐。另一方面被霸凌者相对弱小,不敢反抗或没有能力反抗。而且霸凌者往往威胁受害人不许告知家长与他人,这样霸凌者就以为他们的罪行无人知晓了。校园霸凌屡屡发生,就是因为霸凌者有暴力优势,使反抗缺失,而且他们又认为侵犯罪行无人知晓,所以恣意妄为。当然校园霸凌也与社会治安情况,学校管理好坏有关。

所以强调反抗,就是鼓励正义。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对侵犯的报复行为,包括所有的复仇,在道德上都具有正义性。虽然所有的复仇不一定都具有法理的正确性和在功利上完全的必要性。

近年来影视作品中大量出现暴力复仇的片段,其中一个原因是人们找不到对正义的理性认知,不能说破正义是对邪恶侵犯的反抗,所以通过对复仇的描写,感性地主张反抗的正义性,同时宣泄对侵犯邪恶的仇恨。

也有一些人,由于个人成长环境的不利,在童年期受到虐待和压迫而对社会产生仇恨和反感的态度,这种生活态度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成功的反社会行为会形成犯罪的惯犯。但这种作恶是习得的,有一定条件的。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有理性和同情的特性,侵害事件自然是少数情况。所谓自然状态是一种以照人类本性在较为温和的自然条件下,分散的小规模部落中的生活状态。

在没有相互侵害的情况下,趋利和自利则是人类追求更好生活的永恒动力。

在非自然状态下的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侵犯他人的恶行,有的是通过霸权行使的压迫与战争,有的是具体环境迫使的习得行为。这些恶是人类在理性知识不发展,自然与社会生存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第二性的选择性行为。


把人性的善与恶作一下比较,可以说人性的善和正义是本能的、现实的和无条件的,所以也是不可磨灭的,是人性本质的主导的方面。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邪恶的等级压迫制度,那么人们的反抗是永远不会停息的。而人性的作恶是有条件的或习得的,由于这些使人作恶的条件永远是可能出现的,所以人性作恶也永远是可能的。但人性作恶由于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消除这些作恶的条件,使人们无法作恶,这样一个善的和谐的社会是可以实现的。而消除作恶条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正义的法律和公正的权威。比较来看人性之恶是人性的次要方面,不应归结为人类本能的天性。

反过来说,如果说人类天性是邪恶主导的和本能的,人们对于压迫就不会有正义的反抗。他们会认为压迫是合理的,即使有反抗也是为了推翻现有的压迫者而反过来压迫别人。他们会认为人对人的侵犯,人对人的压迫与杀戮,是天然合理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侵犯他人和压迫他人,即所谓人和人是狼。这样人类社会就会处于永恒的相互侵犯、相互压迫、相互杀戮的黑暗中逐渐走向消亡。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人性是恶的,所以根据人性恶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是防止人性作恶,防止掌握权力的人作恶,所以才由此产生了正义的法律。这好像就是说,一伙儿土匪,个个凶恶,但他们为了天下太平,会根据理性的思考,设计出一个正义的法治体系,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这纯粹是无稽之谈。一伙恶个人遇到一起,由于人人都想侵犯他人,最大的可能是他们会发生争斗和火併。正义的法律只能由正义的、有理性的人制定出来。就像美国的国父先贤们,他们正义,有理性、有知识、有担当,为这块土地上的人谋福利,而他们又知道人性作恶是可能的,所以必须用法律限止与杜绝让人们去作恶的条件,就是用法律和公正权威去惩恶扬善。他们也有足够的知识知道,权力的集中会引起绝对的腐败。所以他们才能制定出正义的、防止专权的民主宪政的法治体系。

正因为人性的正义和善是主导的、本质的,说明人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平等正义的和富有同情心的结构。而不平等的、阶级分化的、金字塔式的统治权力的社会结构,这种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制度,因为它天然与人的本能正义相冲突,会受到不断的正义反抗,所以它永远是不稳定的。随着人类理性和自我认知的发展,随着正确的道德和法律知识的积累,人类社会最终必然过渡到一个在正义法治之下和富有同情的服务管理型社会。

但由于人性永远具有作恶可能性,所以如果侵犯他人的恶行得不到反抗和惩罚,力图实现对他人持久性侵犯的压迫权力不能被推翻,以天性正义善良为主导的人类所组成的社会,反而会成为一个罪恶横行的世界。

可以断言未来社会必然是一个正义法治权威管理的社会。人类必须永远警惕自己,排除一切让人去作恶的社会条件,特别是未来服务管理公权力社会中,那些政府部门总会有的让人们潜在的”合理”侵犯他人的自利型的法规。要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认知,不断修正那些表面合理而实质给个人带来侵害的法规,清除所有那些使个人处于受侵害的阴暗角落。


总结一下对人性的分析,正义、理性和同情他人或弱者,是人类最基本的三个天性,而人性作恶则是有条件的但也永远是可能的。理性的发展,会减少人类作恶的可能性。正义和严谨的法治社会结构也会限制作恶的产生。

人性中这三个最基本的天性,是形成人类社会群体的天然合理的结构的基础。所谓天然合理就是人与人的关系所形成的社会政治结构能够体现与实现人的天性。如果人与人的关系所形成的社会政治结构违背或者不符合、不能体现人的基本天性,它就是不稳定的,社会就总会变革和动荡,以求达到符合人性的合理的结构。反之只有达到了符合人性的合理的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才能稳定长久,接近人人如意。


(四)符合人性的人类天然合理社会结构的三个组成部分

由于人类具有上述分析的基本天性,他们作为群体在一起生活并组成社会时,就会自然要求形成一个符合人性的合理的社会结构。所谓合理就是符合人性。这个社会结构有以下三个组成部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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