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的困境,或道德的難題

Tony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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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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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片製作(一個從「紀錄」、「文本」到「觀看」的文化生產過程)的開端,即是紀錄者與被攝者的相遇(ethical encounter with the other),它就命定形成一個倫理(ethnics)與道德(morality)的空間

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出發點:紀錄片的「原罪」。

正如上述,紀錄片製作(一個從「紀錄」、「文本」到「觀看」的文化生產過程)的開端,即是紀錄者與被攝者的相遇(ethical encounter with the other)(Renov, 2004, p.159~160),它就命定形成一個倫理(ethnics)與道德(morality)的空間(Nichols, 1991, p.76~77),正如Nichols(2001)其書的首章就是”Why Are Ethical Issues Central to Documentary Filmmaking?”。

首先,就「紀錄的關係」而言。

當「持攝影機的人」與「被攝的他者」(others)相遇,由於攝影機的工具乃是權力關係的延伸,因此,也就隱含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不對稱地位。這包括了階級、性別或族群的文化宰制、知識份子之於普羅大眾的知識霸權、生產或製作之的組織或社群的社會優勢等等。

面對上述,論者通常是以「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Nichols, 2001)作為守則,然而,被攝者是否真正理解到所謂的同意或共識為何,以及拍攝的過程及可能的結果(Winston, 1988)?誰在拍攝過程中擁有最終的權威?紀錄者在何時應當關機或銷毀影片(Gilbert, 1988)?同意是否就代表隱私權的可被侵犯?同意是會破裂且共識是會變動的(Pryluck, 1993)?

被攝者除了作為紀錄者的對象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可能的關係?在《ゆきゆきて、神軍》(1987,原一男),或《在高速公路上游泳》(1999,吳耀東)中,我們看到了紀錄片本身的拍攝過程、紀錄者與被攝者的拉扯;但它也可能是分享或參與的關係,乃至賦權或解放的關係;更包括了被攝者透過自己拿起攝影機,以彰顯主體性(subjectivity)的拍攝觀點(陳昌仁,1993)。

其次,就「文本的再現」而言。

紀錄者透過所收集到的聲音與影像,組織成為特定的觀點並向觀看者發聲。它不只涉及到「公眾有知的權利」和「個人秘密的保護」之間的矛盾?也還涉及到編輯的是誰的觀點?什麼樣的觀點?希望激發出觀看者有什麼樣的認知?

從紀錄片的Grierson主義開始,「社會」的犧牲者往往進一步成為「媒體」的犧牲者(Winston, 1988):客觀的調查者乃是利用他者的生活來例舉資本主義的剝削或集體力量的象徵,主觀的藝術家則是將其當作有趣的美學物體(Ruby, 1988);但被攝的他者是否同意其觀點?是否使得社會的偏差者成為中產階級的奇觀對象?又是否讓作為第三方的觀眾了解到其取得方法、隱含成見或欺騙手段?是否須對觀眾交代其詮釋建構的主觀本質(Pryluck, 1993)?

如同郭力昕批判溫情或濫情的詮釋方式:「我主張,政治性的紀錄視野,或政治化問題意識的有無,乃是紀錄片的最高倫理表現」(郭力昕,2014,頁79、108),然而,除此之外,他們一定必須被代言嗎(they must be represented)(Rabinowitz, 1994/游惠貞譯,2000),我們如何納入被攝的觀點或編輯的合作等等可能性,以使其成為另一個創意的過程(Pryluck, 1993)。

最後,就「觀看的政治」而言。

紀錄片原本是用以召喚觀眾的求知慾望(epistephilia)(Nichols, 2001)。然而,院線映演鼓勵的是窺淫(voyeurism)與戀物(fetishistic)的市場機制;而菁英影展複製的是文化資本的再生產;甚至可能淪於愛心慈善的體驗行銷(蔡慶同,2012)。

就政治性的剝削而言,被攝的他者總是成為紀錄者達到目的的手段,紀錄者使用並展示了他們的生活,儘管是基於善意的動機,但有時卻造成了不可預期的悲慘結果;而就經濟性的剝削而言,紀錄者正是利用他者生活的紀錄片在過生活、建立名聲甚至轉化成為經濟利益(Gilbert, 1988)。

被攝者是否只是淪於可供觀看的奇觀(邱貴芬,2016),而我們只能是他人生活的旁觀者而已嗎(Pryluck, 1993)?被攝者和他╱她自己的影像之間為何總是異化與疏離的(Gilbert, 1988)?什麼樣的放映形式或文化場域能夠激發不同的慾望形式和動力?尤其是能夠真正支持溝通、傳播與教育的對話?乃至使得被攝者不致淪於犧牲者(victims),也可以成為能動者(agents)。

然而,正如前述,紀錄片製作,可能落在藝術創作、美學實驗、歷史文獻、社會研究、政治行動或教育方法等等各異其趣的領域之中,所謂的「紀錄倫理」,很難能夠如同學術、研究或新聞倫理一般,就是一套所有紀錄片工作者共同遵守的準則或規範,並以此來降低傷害的結果。

因此,我們能否跳脫此一困境或難題,反過來將此一倫理的與道德的空間,成為促使我們開啟其他創意之方法(論)的可能性,或賦予並激發被攝者乃至觀看者一定程度的能動性與主體性。

參考資料

邱貴芬(2016)。《「看見台灣」:台灣新紀錄片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陳昌仁(1993a)。〈尋找原住民的原住民:新民族誌(電影)與世記末的人類(學)〉,《電影欣賞》,66,69-78。

----(1993b)。〈民族誌電影,及在非洲造風車的唐吉軻德:關於尚.胡許(Jean Rouch)〉,《電影欣賞》,66,79-87。

郭力昕(2014)。《真實的叩問:紀錄片的政治與去政治》。麥田。

游惠貞譯(2000)。《誰在詮釋誰:紀錄片的政治學》。遠流。(原書Rabinowitz, P. [1994]. They Must be Represented: the Politics of Documentary. London: Verso.)

蔡慶同(2012)。〈再現弱勢:從《月亮的小孩》到《水蜜桃阿嬤》〉,《文化研究》,15,117-146。

Gilbert, C. (1988). Reflection on An American Family, Ⅱ. In A. Rosenthal (Ed.), New Challenges for Documentary (pp. 288-307).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Nichols, B. (1991). Representing Reality: Issues and Concepts in Documentary.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2001). Introduction to Documentary.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Pryluck, C. (1993). Ultimately We Are All Outsiders: The Ethnics of Documentary Filming. In A. Rosenthal (Ed.), New Challenges for Documentary (pp. 255-268).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Renov, M. (2004). The Subject of Documentary.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Winston, B. (1988). The Tradition of the Victim in Griersonian Documentary. In A. Rosenthal (Ed.), New Challenges for Documentary (pp. 269-287).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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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Tsai南藝大 / 紀錄所 / 教授 / 紀實音像(documentary) + 集體記憶(collective memory) / 作者論或主體性: 紀錄片及其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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