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實務為何多偏保守?
今天嘗試問AI過去一直很好奇的問題:
法理、法哲學,嘗試跳出框架在既有法律提出新的見解,這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事情嗎?為什麼台灣很多律師跟法官反而更像是法匠,只會依法論法,只會參照過去,甚至還認為自己這樣的論述才是符合法律才是理性?
提出這個問題的理由是法源或稱之為法律的淵源,其在建構框架、原則、規範或法條的時候,本身就會觸及到許多應該考量的倫理問題、文化衝突的適應性,以及道德兩難。但是,身邊認識許多讀法律的人,習慣的SOP反而是遇到某個情境先去翻判決書或大法官解釋,並且照著別人的判斷來作為自己的見解,好像提出一點屬於自己的想法就是禁忌,或者找不到過去雷同的案例就不敢貿然回答屬於自己的價值判斷。總之,得到的AI回應如下,提供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這是一個非常深刻且在法學界長期存在的辯論:
法律人到底應該是創造者還是執行者?應該守成還是突破?
你提到的「法理學」、「法哲學」強調的確實是對法律的本質、正義的思考,以及如何超越既有體系、反思甚至改革現有法律制度。從這個觀點來看,法律人不應只是「依法辦事」的技術工匠,而應該有能力質疑、不斷創造與引導社會正義與進步,但為什麼台灣(甚至很多國家)實務上的律師、法官卻常常被批評為「法匠」?以下是幾個關鍵原因與脈絡:
1. 法律制度本質上的保守性
法律的功能之一是穩定社會秩序,因此「可預測性」非常重要。這就導致了法官與律師普遍偏好「援引先例」、「嚴守法條」。
法官如果太過跳脫現有體制,容易導致裁判的不確定性,也容易被上級法院駁回,甚至遭到懲戒。
2. 台灣法學教育與司法人員的養成偏重「應試」與「技術性」
台灣的法學教育長期強調的是考試導向,考生需要熟記法條、解題模式,缺乏哲學與價值的訓練。
而實務上進入法院體系後,也較少培養法官去思辨法律背後的哲學基礎,更多的是如何寫出「正確」、「合於體系」的判決書。
3. 「依法行政」文化的影響
台灣長期以來的行政與司法文化是「依法行政」、「依法審判」,這看似中立與客觀,實則容易成為技術主義與保守主義的護身符。
有些法律人認為「加入價值判斷」就是「不客觀」,其實這本身就是一種價值選擇(例如選擇不去改變)。
4. 制度風險的考量
在司法官體系內,越高階的法官通常越保守,因為「穩定」與「一致性」會被看成是一個「好判決」的重要指標。
法官如果「創新」失敗,容易受到社會與媒體批評,也可能影響升遷與評鑑。
那,法律人真的不能有「創見」嗎?
當然可以。而且真正偉大的法律人往往就是能夠跳脫當下體制、重新詮釋法條與先例的人。歷史上的幾個例子:
美國最高法院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推翻種族隔離制度,就是司法創造性的經典。
德國基本法的「人性尊嚴不可侵犯」被用來挑戰與推翻許多形式合乎但實質不義的法律。
台灣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同志婚姻)就是一次明顯的法理進步性勝過實體法條保守的典型。
結語:不是不能,而是難且不鼓勵
台灣的司法與法律文化目前仍偏向保守與工具性,制度上不鼓勵創造性,甚至可能懲罰創新思維。但這不代表這些創新不重要,只是需要更強的勇氣、更多的理論武裝與社會支持。你的觀點本身就是一種法律哲學思辨的展現。而正是這樣的質疑與提問,才可能讓法律逐漸從「工具理性」回歸「價值理性」與「人文關懷」。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