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讀邊寫02|商事法手稿紀錄

夕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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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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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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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1)前段忠實義務

→ 處理董事與公司間的利益衝突問題

→規範類型:董事自利交易、董事競業行為


(一)董事與公司自利交易 要先做公司屬性不同而有技術區分:

公開(股):依照證交法36-1授權訂定

非公開(股):依照公司法223

📍原則→會由監察人做為公司代表:由董事會決議(啟動董事會審議程序)來表達公司有無初步締約之意願,若有,再交由監察人審查交易條件的適切性,決定是否代表公司來與其交易。

📍例外→若非由監察人做為公司代表,屬於無權代表,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補充)為什麼是由監察人來決定,而不是由其他非利害關係之董事來決定? 理由:防範董事礙於同事情誼,損害公司利益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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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野光寫文章是我整理思緒、對抗混亂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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