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讀邊寫01|商事法手稿紀錄
(修改过)
IPFS
✍️這是我釐清商事法概念的手稿紀錄,如果你剛好也有學到類似的東西,歡迎來聊聊或糾正我(我會很感謝🥲)。
公司法8處理藏鏡人的問題
(note)本質是相同的這個概念是要表達 為什麼大股東會在內線交易或短線交易受規範 理由在於他有可能成為實質董事 但不一定是 所以才會說實質董事與大股東的本質是相同 換言之 實質董事的概念是隱藏在商法不確定的各別法條內容當中
📌因為大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與控制力,足以左右重大經營與掌握關鍵資訊
公司法27處理法人股東是否可擔任董監
公192規定董事應為自然人,為一般原則;惟法人或政府作為股東時,依公27得由其代表人出任董事或監察人,此為對192條的補充規定。
公司法第27條之設計目的,在於保障法人或政府作為股東時,仍可透過代表人制度參與公司治理,避免形式上排除其作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否則將形同剝奪法人作為股東的基本權利。
重點:針對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之指派資格進行嚴格解釋,認定範圍擴大至轉投資公司及與法人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皆視為「同一法人」。
與27(2)項但書差別在於:同一法人不涵蓋轉投資公司以及凡與法人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
主要依照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 作為適用法規之判斷標準
🧠「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證交法26-3,強化公司治理,擴大同一法人之範圍;非公開公司則適用公司法27條第2項但書,規範較寬。
(補充)當法條中明示「不適用」另一條相似法條時,「這裡要更嚴格、不能用舊邏輯」這是一種立法者想補強法律漏洞的想法。 ➡️公司法27(2)項但書 vs 證交法26-3(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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