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三种形态:当法律从约束权力走向服务权力

穆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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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新刑法的出台,引发外界大量讨论。
人们往往从具体条文出发,讨论严厉程度、宗教色彩或人权影响。但如果把目光稍微拉远,真正值得追问的,并不是某一条法律是否“现代”,而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

法律究竟在约束谁?

法治问题,从来不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律与权力之间关系的结构问题。


一、法律高于权力:法治的原初形态

在经典的法治理论中——从洛克到现代宪政主义——法律的核心功能,是限制权力。权力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被规则约束;规则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高于具体执政者的意志。

这种结构的关键不在于条文数量,而在于一个原则:
制定规则的人,也必须服从规则。

宪法因此被设计为“最高法”。它不仅宣示价值,更设定边界。解释权被制度化地分散,通过司法审查、权力分立等机制形成制衡。法治在此意义上,是一种对权力的不信任——正因为权力可能滥用,才需要法律将其框定。

当法律处于这种形态时,它产生的是“敬畏”。
人们遵守法律,不仅因为害怕惩罚,更因为相信规则具有正当性。


二、法律作为治理技术:从“rule of law”到“rule by law”

然而,法律可以发生结构性转变。

当法律仍然存在、甚至日益精密,却不再主要用于限制权力本身,而是成为管理社会、组织资源、规范行为的工具时,法治便进入第二种形态。

这种形态在理论上常被区分为“rule of law”与“rule by law”的差别——前者是法律统治,后者是以法律进行统治。

在这里,法律的功能发生了重心转移。
它对社会严格,对权力温和。

最关键的变化,往往体现在“解释权”上。
如果宪法的最终解释权高度集中于少数权力主体,而缺乏外部制衡机制,那么宪法就可能从“边界”退化为“宣示”。条文依然存在,但其含义可以根据政治需要被调整。

这就是所谓“宪法虚悬”问题。
它并非某一国家特有,而是一种普遍的制度风险。只要规则的最终解释权与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高度重合,法律就难以真正构成外部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未消失,但其性质发生了改变。
它成为治理技术,而不再是权力的边界。


三、潜规则:当正式规则让位于真实运作逻辑

吴思提出“潜规则”这一概念,正是为了描述这种断裂。

所谓潜规则,并非单纯的腐败或灰色行为,而是指那些未被写入正式文本、却在现实中更具决定力的运行逻辑。当正式规则无法有效约束权力,或者无法真实反映权力运作方式时,潜规则便自然生成。

潜规则的存在意味着:
纸面规则与真实规则发生分离。

在法治的第二形态中,法律依然是治理工具,但真正决定权力边界的,可能并不是公开条文,而是内部默契、权力结构和政治考量。人们逐渐学会分辨两套体系——明规则与潜规则——并在其中调整行为。

一旦这种分离稳定下来,法治便不再是一种公共契约,而成为一种层级结构:
对普通人是规则,对权力核心是例外。


四、当法律成为权力的展示

如果第二形态强调技术性,那么第三形态则强调象征性。

在这里,法律不只是治理工具,而是权威的展示方式。
严厉的条文、公开的惩罚、道德化的语言——这些不仅解决问题,更在传达一个信息:权力具有最终裁决权。

当法律越来越强调服从,而非权利;强调道德纯粹,而非程序公正;强调威慑,而非制衡——它就从“约束权力”彻底转向“服务权力”。

这种状态下,法律制造的不是敬畏,而是恐惧。
恐惧可以带来短期秩序,却削弱长期合法性。

因为合法性的基础,是人们相信规则对所有人都有效。
一旦人们意识到规则只是工具,他们遵守法律的理由就从“认同”转为“计算”。


五、回到问题本身

阿富汗只是一个引子。
真正的问题并不属于某个国家,而属于所有政治体制:

  • 法律是否能够对权力说“不”?

  • 宪法是否拥有独立于权力之外的解释空间?

  • 规则是否对制定它的人同样有效?

法治的衰变,通常不是通过废除法律发生的。
它发生在法律依然存在,却逐渐改变功能之时。

当法律从边界变为工具,从工具变为象征,
它仍然可以维持秩序,却不再保障自由。

法治的真正考验,从来不是条文的多少,
而是权力是否愿意被约束。

如果答案越来越模糊,那么问题就不在于某部法律是否严厉,而在于法律本身已经完成了形态上的转变。


附录|例外状态的诱惑:当非常态成为常态

德国法学家 卡尔·施米特 有一句广为人知、也极具争议的判断:

“主权者,就是决定例外状态的人。”

在施米特看来,真正体现政治权力本质的,并不是日常依法行政的时刻,而是当法律无法应对现实、需要被暂停或重解释的时刻。战争、动乱、危机、紧急状态——在这些“非常态”情境中,谁有权决定规则是否适用,谁就拥有最终主权。

从描述层面看,施米特并非完全错误。任何制度都必须面对突发情境,任何法律体系都可能遇到无法事先穷尽的风险。因此,例外状态在理论上并非问题本身。问题在于:
例外是暂时的,还是可以被无限延展的?


一、例外状态的原始逻辑

在正常的法治结构中,例外状态具有三个关键特征:

  1. 时间上是有限的
    它以“危机结束”为前提,不能无限延长。

  2. 对象上是特定的
    针对明确风险,而非抽象威胁。

  3. 目标上是恢复常态
    例外存在的目的,是让法律重新生效,而不是取代法律。

在这种理解下,例外状态是一种“自我修复机制”。
它承认法律的有限性,但并不否定法律的最高地位。


二、当例外状态开始常态化

问题出现在例外状态不再被视为“例外”,而是被反复调用、不断延长,甚至成为治理方式的一部分。

这时,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 危机不再是具体事件,而是抽象叙事

  • 紧急不再需要证明,而是被预设

  • 暂时措施逐渐固化为长期制度

例外状态开始常态化。

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并未消失。
相反,法律条文可能越来越多,但其适用范围被不断重塑。规则不再是前提,而是结果;不是边界,而是工具。

谁来判断“是否仍处于例外”?
答案往往是:同一个掌握解释权的主体。


三、解释权即主权

这正是施米特理论最危险、也最现实的启示。

当解释权高度集中,法律文本本身就失去了独立性。
宪法是否适用、适用到何种程度、是否需要“灵活理解”——这些问题不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判断。

于是,“宪法虚悬”不需要通过废除宪法来实现。
只要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上援引例外理由,宪法就可以被持续悬置。

从形式上看,一切仍然合法;
从结构上看,法律已经退居次位。


四、常态化例外的心理后果

例外状态常态化,不仅改变制度,也改变社会心理。

当人们习惯于“特殊时期”“非常背景”“复杂环境”的叙事,便会逐渐降低对规则稳定性的期待。法律不再被视为可依赖的边界,而是一种随时可能被调整的安排。

此时,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会发生转变:

  • 从信任转向猜测

  • 从权利意识转向风险规避

  • 从公共参与转向私下适应

潜规则因此获得生长空间。
不是因为人们天然反规则,而是因为正式规则已不再提供确定性。


五、回到法治三种形态

从“例外状态”的视角回看法治的三种形态,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退化路径:

  • 规则高于权力:例外受限,目标是恢复法治

  • 规则服务权力:例外频繁,法律开始工具化

  • 法律展示权力:例外成为常态,规则沦为象征

在最后一种状态中,法律仍然存在,却不再具有约束力。
它不再定义边界,而是标示等级。


六、一个未必舒适的结论

施米特的问题并不在于他指出了“例外”的重要性,而在于他低估了一个风险:
一旦权力习惯于在例外中运作,例外就不再需要被证明。

真正的法治考验,不是制度能否应对危机,而是:

当危机叙事变得永久,
法律是否还能回到常态?

如果不能,那么即使法律文本依旧完好,
法治也已经在结构上发生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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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伈翎你并非在活,而是在被定义。 思想主权早已被夺走,认知被殖民而不自知。 他人塑你之我,你便失我。 信与不信皆无妨,只问你是否开始怀疑。英文版本:https://paragraph.com/0x1ad9120146c11e636d70e3e3d6485f6e0d589e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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