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案件中的行政调查:王丹诉清大败诉案简明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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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湾MeToo浪潮期间,六四学运领袖王丹遭多人指控性骚扰。台湾清华大学性别平等委员会针对其中一起展开调查,认定性骚扰成立,并依规定作出辅导与教育处分。王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判决其败诉。

2023年台湾MeToo浪潮期间,六四学运领袖王丹遭多人指控性骚扰。台湾清华大学性别平等委员会针对其中一起指控展开调查,最终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并依规定作出处分。王丹不服调查结果与处分,对清大发起诉讼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判决王丹败诉。此判决发布后,部分民运人士与其支持者表示不满,认为台湾法院裁定不当,并发起联署声援王丹,质疑台湾性平调查及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在MeToo案件中,我们常见被指控者对指控者提起名誉损毁或诽谤等反诉,但针对第三方调查单位(如学校性平会)提起诉讼的情况则相对罕见,因此引发不少公众疑问。针对该判决,台湾《中央社》、《自由时报》、《太报》、《联合新闻网》等媒体均有报道。然简体中文媒体对该判决报道较为有限,与台湾媒体存在一定信息差。为帮助大家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我们根据公开新闻整理了五点QA进行说明,也欢迎有兴趣的伙伴一同讨论。

※声明:我们并非台湾法律专业人士,如有疏漏或理解偏差,还请指正。


(1)王丹对台湾国立清华大学发起行政诉讼的起因是什么?

对王丹被控性骚扰一案的调查,由司法机关和校内调查机构分别独立进行。

台湾地检署展开刑事侦察,侦察结束后因管辖权,证据有限等诸多因素,最终作出不起诉处分,案件终结,无再议。而国立清华大学性平会进行的行政调查,认定王丹性骚扰成立,并建议其自费接受 4次心理咨询 / 辅导和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课程。(消息来源:11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闻稿

在台湾法制下,国立大学属行政机关,其调查与处分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处分不服,可依《行政程序法》提出申诉或诉愿,乃至行政诉讼。王丹因对上述认定与处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撤销相关行政措施。

(2)王丹主张行为发生地在美国,台湾没有管辖权。对于师生间在国外发生的骚扰行为,学校是否有调查权?

答案是肯定的。学校的“调查权”与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性质迥异,不可混为一谈。《性别平等教育法》赋予学校「调查义务」,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而非刑事司法管辖权。

清大性平会可以进行调查的原因是:①王丹曾是该校教师(属学校组织管辖,非属地管辖);②指控人曾是该校学生;③虽行为发生在校外/国外,但影响发生在校内、涉及师生关系。因此,学校可以启动性平调查、作出处分。

且依据性平法实施细则,学校内部的性平调查独立于刑事程序,即使案件在法院侦办中,性平会仍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13年度訴字第1117號)裁定清大的调查程序是正当的。

而管辖权是指法院、检察机关等行使司法权的权限(适用于司法机关,而非学校等行政机关

)。例如,若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除非涉及重大犯罪或法律另有规定,台湾法院通常不具管辖权,因此无法对美国人(或任何外国人)作出刑事判决。不过,即便司法机关对案件不具刑事裁判管辖权,在一定条件下仍可立案侦查,以便判断是否涉及可行的司法处理或与其他机关合作。

(3)台湾地检署对王丹做出不起诉处分,而清大认定性骚扰成立,二者是否矛盾?

二者并不矛盾。在MeToo案件中,刑事不起诉但行政调查认定性骚扰成立的情况很常见,这是因为二者的标准和目的不同。

首先,李元钧报案提出的指控是“强制性交罪”,该罪名在刑事上的认定标准比性骚扰更严格,且刑事处罚涉及剥夺自然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为了保障基本人权,刑法体系要求高度严谨,防止误判。尤其性暴力案件发生在封闭场所,缺乏直接物证和第三方证人,证据往往难以达到刑事标准。因此刑事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事实不存在,只能说明“证据不足以定罪”。

与此相比,学校的行政处分并不剥夺自然人的权利,其调查行为是行政调查(非刑事侦查),不涉及刑事追诉。本案中,清大仅对王丹提出教育性和预防性措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学校只须依据优势证据/合理根据即可认定性骚扰成立。这意味着同一行为在刑事上可能无法定罪,但是在行政或民事层面仍可认定违规或侵权。

此外,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学校关注的是校园性别平等,师生关系和学习环境,二者根本目的不同。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学校对王丹做出了“相应处分”(接受心理咨询和性别平等教育课程)。

(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了哪些判决,驳回了王丹的主张?

①法院认为,清大建议王丹自费接受 4次心理咨询 / 辅导以及接受 8小时性别平等教育课程,并非行政罚法意义上的裁罚(申诫、停聘、解聘、免职等),仅为“辅导教育措施”,不具强制法律效果,更谈不上其主张的司法管辖权与裁罚权时效的问题。

②清大的调查报告在事实认定层面符合性平法的性骚扰定义,亦未违反「公正客观义务」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即法院裁定学校调查程序公平公正,调查结果合法合理。

综上,驳回王丹的主张及要求撤回行政处分的诉求。

(5)关于性骚扰事件的调查与处分,台湾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性平法规定各级学校应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不是可设,而是“应设”)负责受理与调查校园性别事件,以确保事件得到即时处理和调查。

在调查与处分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受理与保护

学校在接获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的通报、检举或申诉后,须立即启动程序,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与救济途径,提供相应协助与保护。

②调查与处分

若调查结果认定行为属实,学校须依相关法规处分行为人,包括申诫、记过、停聘、解聘、不续聘、免职等。同时应命行为人接受心理辅导或性别平等课程(对王丹的“处分”即对应此项),在必要时学校应促成道歉或修复式正义。

※以上为简要概述,法条详细内容可在台湾法规资料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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